时工作;
(七)处理日常税务工作;
(八)维护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审计会计凭证,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财务核算工作及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一)对账务处理进行指导并监督;
(十二)协助投融资部编制融资资料;
(十三)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 投融资经理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投融资工作,协调资金方与公司关系。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融资质量和效率。
(三)分析投资效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
第十八条 会计主管在财务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财务部经理的工作安排。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关业务的核算工作及资料的整理归档。
(三)根据相关核算业务费用计划,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下达费用指标,资金定额,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进行财务成本分析。
(四)办理相关业务范围具体税务事宜。
(五)维护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严格相关核算业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保管制度,对物资收、发、存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业务范围的财务处理,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查帐工作,及时清算各种债权、债务。
(八)负责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会计档案、相关合同保管。
第十九条 出纳员在财务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制度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二)按照规定的财务审批程序、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办理款项的收付业务。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和“附件”等戮记,并序时地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本日余额,保证出纳工作的日清月结。
(三)每日下午将当日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保持合理、合法的库存。不得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
(四)及时清理票据,当日的收入、支出,当日必须过帐,不允许存在压票现金,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及时性。
(五)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要求每月十日前做出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于月末前负责核对,催要。以保证公司正常的资金运转。
(六)保管除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以外的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和银行汇票等凭证,并登记各种票据领用簿。
(七)负责办理各种税款的申报、缴纳业务,整理和保管纳税资料年终归入会计档案。
(八)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银行所规定的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九)负责银行贷款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按贷款银行详细登记种类、期限、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四章 会计政策和科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理业务会计科目设置。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业务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坏账准备”、“吸收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
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投资、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执行董事审查。
第五章 会计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一)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四)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五)数量、单价、金额。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二)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二)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三)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四)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五)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三十五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二)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三)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四)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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