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特点
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 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他将这种察名、正名以及辨析概念和名实关系的思维方法用于法律,从而使他的法律思想从形式到内容都别具特色。邓析不仅反对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 而且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不够彻底表示不满。他坚决主张刑法改革, 自己制定了一部“ 竹刑”, 用以对抗体现礼治的“ 刑书”。他还以讼师的身份, 帮助民众打官司, 否定旧的定罪量刑原则。总之, 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 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 反对改良, 制定竹刑, 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 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4、意义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本节应抓住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个特征来学习。掌握他们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1、背景
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对当时\礼崩乐坏\的局面深感痛惜,它一方面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具有许多保守思想;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改良周礼来缓和阶级矛盾以及贵族内部矛盾。
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发展了孔子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性善论和\民为贵\的思想,以及完整的\仁政\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道统\,即孔孟之道。
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当时新兴的封建制度以基本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即将形成。他适应时代的要求。抛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合时宜的思想,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形成了一套即\隆礼\由\重法\的治国理论。成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儒家的三位代表人物在思想上各由其特点,孔、孟代表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荀况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2、 渊源
在中国历史上, 儒家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本章说的是先秦儒家, 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 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 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们都称颂“ 先王”, 崇尚礼义, 继承和发扬以“ 六艺”为主的传统文化, 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 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 前后一脉相承。 3、内容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③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 ④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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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 ⑤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 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①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②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4、特点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 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 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 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便成为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 礼治”和“ 明德慎罚”思想, 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 礼治”, 重视“ 德治”, 强调“ 人治”的法律观点。维护“ 礼治”, 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 以伦理为中心, 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重视“ 德治”, 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 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 主张“ 以德服人”; 强调“ 人治”则指提倡“ 圣人治国”, 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 英明”的君主, 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三个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的不同的法律思想主张和思想体系。具体而言,孔子的思想是以\仁\为核心的,猛子的思想是以\仁政\学说为中心,荀子则是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 礼治”在表现形式上, 儒家的这种改造, 经历了三个阶段: 孔丘以仁入礼, 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 孟轲倡导“ 仁政”, 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荀况沟通礼、法, 使“ 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 5、意义
第二节 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本节首先要理解孔子的\仁\的含义,仁者\爱人\思想所带有的宗法等级性。其次,应掌握孔子如何以礼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孔子的\德治\思想很重要应重点掌握。孔子的人治思想可简单掌握,\人存政举\、\身正令行\这样的重要论断要会解释。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主要有: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③礼乐兴,刑罚中;④礼之用,和为贵。 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①宽刑慎杀;②赦小过;③反对冤狱;④无讼思想。 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总之,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克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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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仁\的实质内容,也是他的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4、特点
从仁与礼的关系上看,(1)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2)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人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不仁\。这样,守礼与非礼便成了衡量仁与不仁的标准。 5、意义
(1)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①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2)孔丘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 但是他在论述“ 法”与“ 人”的关系时, 将统治者个人置于“ 法”之上, 这与他在论述“ 法”与“ 礼”的关系时, 将礼置于“ 法”之上; 在论述“ 法”与“ 德”的关系时, 将德置于“ 法”之上, 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 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 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第三节 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本节要掌握孟子德\仁政\学说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孟子的\人治\思想应重点掌握带有民主因素的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的论断、\民贵君轻\说及\暴君放伐\论。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仁政\是孟子思想内容的核心,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 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 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敛”的政策。 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 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4、特点
5、意义
孟轲的“ 仁政必自经界始”, 把维护土地的私有作为政权和法律的首要任务, 表现出一位
封建政治家的敏锐见解。虽然他是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上发论的,同时幻想恢复殷周的“ 井田制”, 但他强调“ 正经界”的主要目的, 在于防止暴君污吏们“ 慢其经界”, 在于保障“ 分田制禄”, 即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稳定, 这对于限制土地兼并, 适当满足小农对土地的要求来说, 有着进步的意义。 第四节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本节首先,掌握荀子的礼法起源论;其次,荀子如何引礼入法,使礼法结合起来;再次,荀子的\隆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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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的思想主张;再次,要掌握荀子的\法义\、\法数\、和\类\三个法理学上的概念,以及其严于治法的主张;最后,要掌握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1、背景
2、渊源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 3、内容
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 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 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内容:①礼的起源;②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 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①法以礼为标准;②论法的作用;③先礼后法;④罚当其罪。 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4、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 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他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 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轲却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 荀况不像孟轲那样死守孔子的“ 仁”、“礼”, 也不像孔孟那样排斥法家。他以“ 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 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 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冶礼、法于一炉, 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 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5)\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 5、意义
荀子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把握\法之义\(即基本原理、精神实质)。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的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产生\临事必乱\的结果。
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精通\法义\。严守\法数\,\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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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抛弃儒家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
荀子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 特别是把法家的“ 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 明确提出了既“ 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 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 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 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表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由此可见, 荀子对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 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荀子思想的影响。
荀况的“ 人治”论更具有法理学的意义, 他从“ 王者之人”、“ 王者之制”、“ 王者之论”、“ 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 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这四个方面, 既是现实君主努力的目标, 又是衡量君主的标准。因此, 在一定的意义上, 儒家提倡“ 人治”, 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 带头守法,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它在思想上是对君主的一种制约, 同时又是批评暴君苛政的武器。
荀况的人治, 实质提倡的是封建君主专制, 在这方面, 他与孔、孟所主张的开明君主大相异趣, 倒是与法家的专制君主相类似。但他毕竟是儒家大师, 他理想的君主是既“ 隆礼”又“ 重法”的“ 圣人”, 而不是“ 垂法而治”的君主,这是他与法家的区别。
荀况对旧礼改造的主要表现, 就是取消了除君主之外的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 有重要的思想意义: 一是使当时非贵族出身的平民地主取得了与贵族大致平等的地位, 有了入仕做官参与政治的权利; 二是由于否定了世卿世禄制, 各级官吏改由君主直接任免, 从而必然加强了君权。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本章学习是要注意与儒家思想结合起来,相互对比。尤其是墨家的\兼相爱\和孔子的\仁者爱人\的区别,一定要注重理解和掌握。另外,对于墨家提出的一些独特的观念也要注意领会。 1、背景
2、渊源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3、内容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家认为,天下祸乱的根源“皆起不相爱”,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国家就能富强,人民就会众多。
墨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这具有打破宗法等级制的进步作用。
2)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墨家以利为基本价值,以百姓之利为惟一价值标准。 “义,利也”, “兼相爱”应表现为“交相利”。
他们主张“为万民兴利除害”,“发为刑政,观其中(适合)百姓人民之利”。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家强调“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天的意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 1).“天志”爱人利人。 2).“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 3).“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 (3)、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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