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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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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的原始社会就已解体,开始过渡到奴隶社会。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 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开始形成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 自夏以后,我国奴隶社会经历商、西周两个朝代,奴隶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在此时期中,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夏、商、西周奴隶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以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 治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1、背景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的形成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个是“ 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另一个是脱离人民群众的“ 公共权力的建立”。这两个方面, 夏代已初具规模。相传从夏禹开始已把居民分成九个地区来进行统治:“ 芒芒禹迹, 划为九州”(《左传·襄公四年》) , 并曾“ 铸九鼎, 象九州” , 而且, 夏朝已经有了刑狱和军队。 2、渊源

相传夏朝也有法律,“ 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左传· 昭公六年》) 。

商朝的刑法总称“ 汤刑”。 “ 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左传· 昭公六年》) 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 极为残酷, 除割鼻、断手、刖足等肉刑外, 还有炮烙、剖腹、活埋、醢( hǎi) 脯( 把人剁成肉酱或晒成肉干) 等酷刑。 3、内容

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4、特点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 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2)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 5、意义

第二节 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1、背景

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德\以德配天\说。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 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2、渊源

西周的刑法也很繁酷,《尚书· 吕刑》说: 西周有五刑, 即墨、劓、??宫、大辟。据说五刑之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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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条之多。 3、内容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4、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 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 即“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所谓“ 礼不下庶人”, 就是说, 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 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 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 刑不上大夫”, 就是说, 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 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 但“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 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 如犯上作乱、“ 放 弑其君”、“ 不孝不友”、“ 贼杀其亲”等, 也要处以刑罚。当然, 即使用 刑, 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5、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一节 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1、背景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渊源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3、内容

礼制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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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相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5、意义

第二节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1、 背景

2、 渊源

3、内容

(1)周公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其\明德\说的主要内容有: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樯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2)周公\慎罚\就是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有: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中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清楚礼,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有宥\。 即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

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用中刑\,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避免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 4、特点

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 5、意义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奴隶制趋于瓦解,新的封建制逐渐兴起。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通过革新、变法,建立和巩固新的 封建制度,通过兼并战争实现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在制度上表现为从“礼制”到“法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

在思想领域,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古代法律思想空前活跃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最有代表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的法律思想,体现了他们对“礼”、“法”的不同态度。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整个社会正面临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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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农业技术的提高,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丰富了社会物质资源,从而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一些奴隶主开拓私田,采用新的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有奴隶主转化为封建地主。另外,一些平民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成为新兴地主。这样,新的阶级正在逐渐形成,他们急于与旧奴隶主贵族进行经济、政治上的权利斗争。

正是这种新的社会形势,造就了当时社会上的一批锐意进取的革新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试管仲、子产、邓析。他们三人分别是三种类型的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他们认识到传统的\礼治\的弊端,主张对旧礼进行改造,并创制新的法令来统治社会;子产代表有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们急欲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因此要对周礼进行新的解释;邓析代表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他们要求废除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 第一节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1、 渊源

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旧法\,就包括西周的礼治和刑罚两个方面。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可见,管仲对礼义是推崇备至的,但他强调的主要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这也是他与儒家的一点区别。 2、内容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3、特点

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 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

管仲在相齐之初, 就提出了自己治国的总方针:“ 作内政而寄军令”, 富国强兵。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 把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中, 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管仲的“ 三国五鄙”制, 表明了管仲“ 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 既强调国君掌握权威和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 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

(1)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特点: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2)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即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

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它的以法统政、统军、以威治民,实质上是用法令刑罚的手段来维护新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加强礼、义、廉、耻这\国之四维\。

(3)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二是重商,他提出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方针。即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同时又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4)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还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租赋原则,即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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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义

管仲的功业和思想有着自己的特色, 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他对周礼的改良, 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 他的“ 富国强兵”、“ 令顺民心”、以法统政等主张, 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其他如墨家、道家、阴阳家等派别也都承认他是一位政绩卓著的名相, 不同程度地采纳了他的主张。 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本节要掌握资产对传统\礼治\的继承和改造以及改革内政的情况。另外,要重点掌握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和意义及其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渊源 2、内容

⑴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 ⑵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①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②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③作丘赋,确认土地私有制;④铸刑书。 ⑶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的矛盾。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在于:①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⑷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者执法宽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

3、特点

(1)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2)子产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4、意义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就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第三节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

本节要重点掌握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及其私著竹刑的情况。 1、渊源 2、内容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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