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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第八讲期末复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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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影视中心承担。(两次付款期需间隔一个月,否则将合并纳税),王先生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

20000×(1-20%)×20%+20000×(1-20%)×20%

=6400(元)

实际收益: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法三、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王先生与影视中心签订劳务报酬税后收入为35000元,个人所得税与交通费由影视中心承担。影视中心承担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税率)

=(35000-35000×20%-2000)÷(1-30%) =37142.86(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7142.86×30%-2000 =9142.86(元) 3.筹划结果

签订劳务报酬合同除了注意法律条款,还应关注税后收益及其相关风险。从以上方案比较看,最利于个人的是方案三,但

不利于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对方将多承担支出4142.86元[9142.86-(40000-35000)],合同的签订不会顺利。方案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较为有利,容易被双方接受,但签订两个合同实际操作较麻烦。方案一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能接受,实际操作简单易行。 [案例2] 1. 基本情况

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 商品七折优惠销售

(2) 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商品(该商品成本18元含税价) (3) 购物满100元返30元购物卷 (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 筹划分析

方案一、购1000元商品售价700元,享受七折销售优惠。

应纳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 =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 =85.5(元)

应纳所得税:85.5×25%=21.375(元) 税后利润:85.5-21.375=64.125(元)

方案二、“满100送30”。这种情况下,所赠商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销售1000商品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

=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4+17.4=75.5(元)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抵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

位代扣代缴。商场赠送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计算。 300÷(1-20%)×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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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75

=113(元)

根据税法规定赠送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25%

=(854.7-512.82)×25% =85.47(元)

税后利润:113-85.47=27.53(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送30元代金卷。这种情况下,赠送代金卷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销售1000元商品。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由于税法规定赠送商品成本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25%

=85.47(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75

=-33.1(元)

税后利润:-33.1-85.47=-118.57(元)

3. 筹划结果

销售1000元商品条件下,方案一,商家可获得净利润64.125元,方案二,商家税后利润27.53元;方案三,商家则亏损118.57元。 从打入市场争夺消费者来看,短时间内可采取方案三。有一定市场影响后,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取得较好收益,稳固销售额和消费者群体应修订方案,采取方案一或方案二。 (四)筹划方案执行与修订

筹划方案制定后,应根据情况变化作适当修订。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税种的目的。经常从事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就可以缴纳增值税,(注意一定要有相应额度的进项税抵扣额),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需缴纳营业税。 [案例] 1.基本情况:

某建筑装饰公司,既销售建筑材料,又代客装修。某纳税年度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0万元,购进含税建筑材料100万元。第二年计划预测可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50万元,购进含税建筑材料110万元。 2.筹划分析:该企业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情况一:销售收入120万元时,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120-100)÷120×100%=16.67%

由于16.67%<20.65%,该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目的。 缴纳增值税:120 ÷(1+17%)×17%-100÷(1+17%)×17% =2.91(万元)

缴纳营业税:120×3%=3.6(万元)

此时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可节税0.69万元(3.6-2.91)。

情况二:销售收入达到150万元时,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150-110)÷150×100%=26.67%,由于26.67%>20.65%,故该项混

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可达到节税目的。

缴纳增值税:150÷(1+17%)×17%-110÷(1+17%)×17% =21.79-15.98 =5.81(万元) 缴纳营业税:150×3%=4.5(万元)

此时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可节税1.31万元(5.81-4.5)。 3.筹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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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混合销售额增值率小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时,要努力使该公司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如果混合销售额增值率大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时,应努力使公司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自测练习 一.

单选题(10%)

1.居民纳税人必须具备其中一个条件 (A)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 C.在中国境内有所得 D.中国境内所得由境内负担

2.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是 (A) A.个体工商户B.个人独资企业C.合伙企业D.公司制企业 3.建房行为中下列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C)

A.代建房B.合作建房C.房地产企业投资联营建房D.其他企业投资联营建房 4.下列缴纳城建税的是 (D)

A.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三税”B.海关对进口商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C. 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 D.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 5.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是 (B) A.纳税筹划方法B.物价自由浮动C.供给弹性D.需求弹性 二.

多选题(10%)

1. 税种税收优惠形式 (ABCDE) A.税额减免 B.税基扣除 C.低税率 D.起征点 E.免征额 2.非居民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AB)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B.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 C. 在中国境内无所得 D.中国境内所得由国外支付 E.中国境内所得不由境内负担

3.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有税收协定不超183天(ABC) A.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不征税 B.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征税 C.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征税 D.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E.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征税

4.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有税收协定超过183天,不满1年(ABCD) A.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不征税 B.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征税

C.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征税 D.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征税 E.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5.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指 (ABCD) A.意识形态风险B.经营性风险C.政策性风险D.操作性风险E.系统性风险 三.

判断题(10%)

1.商品需求弹性越小,税收负担越容易转嫁给卖者。(×) 2. 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税收负担越容易转嫁给买者。(√) 3.成本递减商品,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卖方。(×) 4.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

5.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纳税人、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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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有利于节税。 (√)

7.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8.物价持续上涨时,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有利于递延纳税;物价持续下跌时,选择先进先出法,有利于递延纳税。 (√)

9.顺法意识的避税行为属于纳税筹划的范围。 (√) 10.流转税税负弹性较大,所得税税负弹性较小。 (×) 四.

简答题(20%)

1.如何理解税制环境为纳税人留下纳税筹划空间?

答:适用税种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异;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国际税制的差异性。

2. 简述计税依据的筹划方法

答: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三个方面切入:实现税基最小化、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和合理分解税基。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又分为三种情况:推迟税基的实现时间,包括推迟确认收入和尽早确认费用。税基的均衡实现和提前实现税基。 3.简述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见教材P44) 五. [案例1] 1基本情况

某商场联合厂家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其中,凡购买一台某品牌高压锅赠送该品牌奶锅一台,两种产品实际售价分别为188元和36元,均为含税价。商场的操作方法是:客户发票上填写高压锅,价格188元,同时以赠料单的形式领出奶锅一台(赠料单是签字备查之用)客户付款为188元。

商场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88 (销售高压锅)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68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7.32 (赠送奶锅) 借:销售费用 36 贷:库存商品—奶锅36

税务稽查时,指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即应补交增值税5.23元。(36÷(1+17%)×17%)。(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筹划分析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将赠送货物的价值以现场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开给客户的普通发票上填写高压锅一台,价格188元,同时填写奶锅一台,价格36元,同时以折扣36元在票面上体现出来,发票净额为188元,即达到了赠送促销的目的,36元折扣额亦能够冲减商场销售收入,无需补缴5.23元的增值税。 3筹划结果

折扣体现在同一销售发票上,即达到促销的目的,又实现了节税。商场也可以采取降低售价,实行捆绑式销售,将高压锅和奶锅的价格分别降为160元和28元,二者联抉销售,同样能达到促销和节税效果。 [案例3] 1基本情况

金龙酒业公司以生产多种酒而见长,主要生产粮食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该企业多年来的销售形势一直很好,但是经营业绩(利润)就是提升不上来。以2009年为例,公司共计实现销售额9 000万元而利润只有401万元,销售利润率不到5%,公司董事会多次查找原因,但是没有结果。

公司的总经理李钢怀疑纳税方面有问题,因为他与其他兄弟厂曾作过比较,别的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没有自己企业高。对此,

案例分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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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他曾与公司的财务经理交流过,财务经理王亮认为本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缴税,不会有问题。但是李经理总是有点不放心。2010年1月8日,李经理请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来公司进行纳税风险评估。 2筹划分析

税务专家小方对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是合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全年共缴纳消费为: 9 000×25%+2 000×1 000×2×0.5=2 450(万元)

2009年全年销售额9 000万元中包括白酒销售2 000吨,销售收入4 600万元;汽酒1 900万元;药酒2 500万元。 小方认为,如果将三种产品分别计税,则三种酒应纳消费税为: 粮食白酒纳税额=46 000 000×25%+2 000×l 000×2×0.5=1 350(万元) 碳酸汽酒纳税额=19 000 000×10%=190(万元) 活血提神药酒纳税=25 000 000×10%=250(万元)

合计纳税总额l 790万元。公司就可以节省消费税660万元(即2 450万元-1 790万元)。

为什么要将三种酒合并计税呢?小方向公司的财务经理了解具体情况,财务经理王亮介绍说,“我也知道三种酒的适用税率不同,应该分别计税,但是分别计税的前提是销售时分别开票,财务上分别核算。但是本公司对三种产品的生产没有进行具体划分,财务上无法对每一种产品的料、工、费进行具体的划分核算”。小方明白了,该公司税收上的问题不在税收本身,而是公司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不能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筹划结果

消费税是与增值税、营业税一道对个别特殊行业、个别产品进行调节的税种,因此在税目税率的设置上刚性很强,但是,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筹划的空间。在消费税的税率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不要人为地“从高适用税率”,其次才是在一定幅度内采用一定的方法降低税收负担问题。 [案例4] 1基本情况

甲白酒生产企业,由于业务需要,需委托乙公司为其加工高纯度白酒500吨(假定没有同类高纯度白酒的市场价格),原料由甲企业提供,原料价值为3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收回的高纯度白酒全部用于连续生产白酒600吨,不含税总售价为1200万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A公司收回高纯度白酒后继续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50万元。若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高纯度白酒,则每年需多支出40万元;若并购提供高纯度白酒的上游生产企业乙公司,则每年需多支出3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2筹划分析

方案一、 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1)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00+200)÷(1-20%)=625(万元) 应缴消费税=625×20%+500×l000×2×0.5÷10000=175(万元)

(2)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1200×20%+600×l000×2×0.5÷10000=30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高纯度白酒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17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300万元,公司税后净利润=(1200-300-200-50-175-300)×(1-25%)=131.25(万元) 方案二、 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高纯度白酒。

(1)甲企业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1200×20%+600×l000×2×0.5÷10000=300(万元) (2)甲企业税后净利润=(1200-300-200-50-300-40)×(1-25%)=232.5(万元) 方案三 、通过并购上游企业乙公司,变“委托加工”为“自行加工”。

(1)甲企业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1200×20%+600×l000×2×0.5÷10000=300(万元) (2)甲企业税后净利润=(1200-300-200-50-300-30)×(1-25%)=240(万元) 3筹划结果

由此可见,方案三和方案二都比方案一少支付消费税175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净利润多108.75万元(240-131.25),方案三比方案二净利润多7.5万元(240-232.5)。所以,本案例中,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因此,应当采取并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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