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 2、行政包括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与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非国家的公共组织,如公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P2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3、现代行政法之所以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也纳入其调整范围,现代行政法学之所以将之纳入其研究范围,主要原因见 P3 4、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5、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强)、国际公权力(弱)和社会公权力(弱)。 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最重要)、国家行政权(最主要)和国家司法权。 6、行政法不同于行政。
所谓行政国家,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7、20世纪行政新扩充的领域主要包括 P9
8、行政国家的异化,也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 A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B 腐败和滥用权力。
C 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帕金森定律)。D 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E 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P10
帕金森定律: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构会像金字塔一样不断增多,行政人员会不断膨胀,每个人都很忙,但组织效率越来越低下,又称为“金字塔上升”现象。
9、到20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 ①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
②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③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P11
10、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行政法虽然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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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或调整行政的,然而不是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P12
11、行政国家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发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国家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P12 12、行政法的主要流派及理论P14
①管理论:“治民法”,“官治法”,主张保障国家和社会公益。 ②控权论:控制政府权力,主张保障私人权利和自由。 ③平衡论:试图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13、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P18 14、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
1、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亦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例如:宪法、正式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2、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正式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只做参考):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其他法律部门,其正式法源一般都为制定法源,在非制定法法源中,只承认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
5、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1、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②尊重保障人权原则③越权无效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⑤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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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①正当法律程序原则②行政公开原则③行政公正原则④行政公平原则
第五章
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如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等。
2、在实际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亦可以是个人。有时,某一方的主体可以同时包括组织和个人。
3、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4、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关系主体 5、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
6、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7、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公权力组织。 8、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a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b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结构 c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d 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e 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9、就整体而言,行政组织法体系应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两大部分。 10、中央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国务院组织法》,地方行政组织法有一个《地方组织法》。
第六章
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的性质:1)执行机关,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
3、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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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重点,请看书P122)
区别)派出机关:属于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其自身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具体的派出机关有:地区行署、区公
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其自身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以派出机关的名义行为,并由派出机 关对其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我国具体 的派出机构有公安派出所、工商派出所。
5、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6、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
7、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裁制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8、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分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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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行政主体 第一节 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一. 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
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 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
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137页)
第二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合范围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法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其二,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其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其四,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予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技术、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可大致归纳为下述几类: (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二) 行业组织
是现代社会发展最快、最广泛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三)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法律、法规授权共青妇等社会团体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情况是大量的、常见的。
(四) 事业与企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事业组织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情况是较多的。相对于事业组织来说,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行使行政权。 (五)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 被授予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
相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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