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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契约概念的形成与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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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年,萨维尼写成《占有论》一书,一跃而成为欧陆法学界的有名学者。尽管如此,但这时的他,仍一如既往地因袭其师胡果把\取得权源)解为\债权关系\、把\取得方式)解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的衣钵。他的《占有论》一书,尽管主要是依据并参考前面提到的较早时期便提倡物权契约概念的多勒鲁斯

(H.Donellus)的思想而写成的,但对于多勒鲁斯(H.Donellus)的物权契约概念,这时的萨维尼还不能理解它、把握它,从而也就不可能把\交付\解为物权契约。

但是,萨维尼到柏林大学(从1810年起任该大学的教授)后不久,他的立场便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对于很久以前即已流行的无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均需要有债权关系(titulus),从而应统一适用\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的规则提出了疑问。他的这一疑问,是建立在他对罗马法古典时期的\交付\一词所作的别出心裁、独具匠心的解释的基础之上的。

按照古典时期的罗马法,为了取得略式移转物(resnecmancipi)的所有权,当事人为交付行为时,需要证明有为该行为的正当的原因。对此,萨维尼在把\交付\解为物权契约的同时,也明确地指出:正当的原因,不是指债权关系,而是指存在于交付背后的让与所有权的意图。布尔夏迪(G.C.Burchardi,1795-1882)在自己的听课笔记中记下了萨维尼在1815年-1816年的冬期讲学中的如下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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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说什么要取得物权,通常非有取得权源与取得方式不可。这是错误的。认为交付的场合,正当的原因必须存在,也是错误的。某人与乞丐相遇,赠与其一枚金币的场合,即只有一个行为。是没有先于该赠与行为而存在的契约或其他东西的。同样地,先占无主物(Occupation)的场合,也只有一个行为。 最近以来,相当多的学者声称,要为标的物的交付,必须要有债权关系,不少人为这一点歌功颂德,甚至大肆喧嚷什么,交付必须是为了债务的履行或清偿(solutio)的目的。这是对保罗的法言的五体投地般的忠诚的见解。也就是说,按照保罗的见解,要为交付,在时间上必须先后存在两件事:债权关系与作为履行该债权关系的交付本身。遗憾的是,这样的见解是错误的。因为,第一,至少在市民法上,债权关系(obligatiocivilis)是不需要的。赠与的场合,情况会怎样呢?这种场合,也不存在丝毫的债权关系,而只有让与所有权的单纯的事实行为的交付。可见,物权变动的取得权源与取得方式的规则,是没有普遍适用性的。justacausa(正当的原因),是指打算依交付而让与所有权的所有人的意图。这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场合、所有行为的关于正当的原因的内容的一般规定。但倘若把债权关系理解为正当的原因,那就错了。所有的交付,依其性质,均为真正的契约。而且该契约,性质上不是债权契约。它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即物权的契约。从而,所谓交付,乃是指标的物的原来的占有人(出卖人)以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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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方(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新的占有人的意思,而让与标的物的占有。

这样一来,萨维尼便认为正当的原因,不是指债权关系,而是指打算通过交付(tradition)而让与所有权的\让与人的意思\。交付之时,即是物权契约形成之时。但在这一时期,萨维尼还不能清楚地把握交付与正当的原因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大约是在1820年至1821年的冬期讲学活动,及1827年在讲授潘德克吞法学的过程中完成的。克劳特(W.Th.Kraut,1800-1873)的听课笔记,对此有清楚的记录。依克劳特的记录,萨维尼在批判了\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的见解后,讲了如下的话语:

\正当的原因,,除指让与所有权的意图外,再没有什么了。因而交付,就是为了让与所有权的意图而实施的。古罗马的法律家在谈到该正当的原因时,对于这样的,意图,,是没有明确地谈到的。在他们看来,先期存在的债权关系,便是正当的原因\。

萨维尼认为,让与所有权的意思的正当的原因,当事人一般不会明确地提到它,而是与为交付时的法律关系相结合,才可以看到该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如果将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加以类型化,则是:第一,依买卖关系而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场合,作为履行或清偿先期存在的债务,依交付而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二,消费借贷场合,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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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而移转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为了发生将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现在无先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将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仅依赠与的目的,依交付而移转所有权的场合。

以上三种场合的共同之点在于:买卖、消费借贷、赠与,所有人让与(移转)所有权的意思,是与交付连在一起的,交付一旦终了,所有人让与所有权的意思也就不存在了。这样,萨维尼从交付中,抽象出了所有人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并把它规定为正当的原因,进而通过使它与事实行为的交付本身的一体化,而把交付定位为物权契约。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萨维尼不仅在1820年开设的\普通法\课程的讲学活动中,而且在1819年至1920年冬季的\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讲学活动中,在谈到普鲁士普通邦法的\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的规定时,也是积极主张物权契约思想的。而且,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SystemdesheutigenromischenRechts)(共八卷),和1851年出版的《债权法》(Obligationenrecht)(共二卷)中,他更进一步地表述了自己的物权契约思想。

第二部分《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与物权契约理论 一、《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与物权契约理论的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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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40年出版的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和1851年面世的《债权法》中,他正式公布了自己的物权契约思想。

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的《契约》部分,他论述了\交付\这一概念。而在此以前,他首先论述了契约概念。他说,在所有的意思表示中,契约是一个最重要的总括性的意思表示。契约这一概念,不仅法律家熟悉,而且普通的人也熟悉,但问题在于,人们往往不能统一地、正确地把握它、理解它。接着,为了有助于人们对契约概念作正确的理解,他表述了自己对于契约概念的如下见解。他说: \所谓契约,指规定人们的法律关系的、复数的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在建立了这样的契约概念以后,萨维尼于是认为: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有契约概念的一切特征。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他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在《债权法》中,萨维尼论述了什么是\正当的原因\。他说:\正当的原因(justacausa)的真正意义,应作如下的规定:

tradition(交付)可以基于各种目的而实施:将某物出租、将某物寄存,以及以某物设定质权等,均会发生交付的行为。而且在这些场合,标的物的所有权不移转;另一方面,在买卖、交换(互易)、赠与乃至消费借贷的场合,也有交付。在这些场合,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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