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山,后外迁至乙地,在迁出时将分得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全部自愿交回了集体,农户是否可在乙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得自留山和责任山?
答:只要农户属乙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就有同等享受集体山的权利,如乙地集体经济组织条件允许可以重新分得自留山和责任山,具体方案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
60、关于农户在林业“三定”前全家“农转非”,林业“三定”时没有分配自留山和责任山,现又“非转农”落户在原居住地的,能否要求划分自留山和责任山?
答: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有同等享受集体山林的权利,如集体经济组织条件允许,在本次林改中可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标准补划自留山和责任山。
61、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3、集体山林已经依法流转但合同不完善的,本次林改补充完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签订合同时,一是必须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归属;二是确定林地使用权期限(含起止时间);三是确定利益分成比例和付款方式;四是有关到期后山上林木的处理和造林的责任;五是合同附图,每份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或者明确以林权证附图为准。 64、集体山林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进行流转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此规定,如集体山林流转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虽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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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林政秩序正常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超过1年,承包人未做投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协商解决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
65、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6、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家庭承包山再进行改革?
答:对能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山林,原则上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他方式经营。
67、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大部分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68、林业“三定”时,村民小组的山场被村委会报领了林权证,现村民小组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期发证确实有误的,本次林改县级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调解处理。
六、登记发证政策
69、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70、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⑴林权登记申请表;⑵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⑶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71、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⑴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⑵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⑶权属归属无争议;⑷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72、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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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⑵《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74、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75、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76、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77、“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或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等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予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进行改革。(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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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申请登记的林权如何确认?
答:林权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四种权属。对其中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确认要根据不同经营类型,分别对待,进行准确确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
(1)国有单位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权、使用权归国有单位。
(2)国有单位将林地、林木转让给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在转让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
(3)国有单位将林地租赁给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自主经营的,在租赁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租赁合同约定,一般归租赁经营方。
(4)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联营的,在联营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所占权利比重或林木主伐收益分成超过50%的一方,属于五五分成的,该权属确认归国有单位。
(5)国有单位将林地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在承包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承包方。但只是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管护的,只约定付给承包方一定的管护报酬,则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国有单位。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
(1)自然自留山、责任山(即家庭承包山,下同),在确定的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2)国有单位、乡(镇)林场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确认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国有单位、乡(镇)林场。
(3)本次林改仍为集体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该集体。
(4)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但受让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5)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在转让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
(6)自留山、责任山已国乡(户)联营的,在联营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国有林场。但国有林场要求登记发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7)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合同期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但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8)集体所有山林转让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在转让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将林地租赁给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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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租赁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租赁合同约定,一般归租赁经营方。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联营的,在联营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所占权利比重或林木主伐收益分成超过50%的一方,属于五五分成的,该权属确认归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营的,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承包方。但只是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管护的,只约定付给承包方一定的管护报酬,则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
(9)经判决、裁定或协议等确权山权、林权归属不一致的山场,确认林地所有权归山权单位,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林权单位。
(10)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场,确认林地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从上述规定。
(11)如股份合作、合资造林等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的,要依各自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权属。一些情况复杂的经营类型,应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讨论、确定。
79、如何理解按林种划分宗地?
答:为简化宗地区划,本次林权登记发证按林种划分宗地,仅指公益林、商品林应划区为不同宗,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区划为不同宗两种形式。对同一公益林内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同林种,或同一商品林内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不同林种,但属于同一权属的,可视为一宗。
80、涉及退耕还林工程如何区划宗地?
答:对退耕还林工程中坡耕地与荒山在一起的,符合宗地区划原则的,可视为一宗;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与其他林地在一起,符合宗地区划原则的,也可视为一宗,退耕还林工程林地超过50%的,宗地属性标明为退耕还林工程。
81、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证。
82、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留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83、户与户的山林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如何登记发证?
答:联户经营山林,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林权证书、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联户共有人”。
84、什么情况下可以联户勾图?
答:对不同林权权利人四至界线清楚,但其宗地面积小、地形地物不明显、地形图上难以区划,按照宗地区划原则,可采用“联户合并”的办法勾绘宗地界线的,可以由林权登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联少不联多”原则确定联户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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