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主要有五点不同之处: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
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2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要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2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
示和全委会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3)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27、党组与党委有何区别?
党组与党委的主要区别是:(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由派出它的党委决定,其成员由党委指定;(2)党委可以批准接受党员,党组却不能;(3)党委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不能;(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5)党委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而党组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28、党组织讨论问题时是否必须进行表决?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一规定,是针对有些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对一些重要问题议而不决、延误决策,以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提出来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更好地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但不是事无巨细,所有问题都进行表决;只是在决定重要问题时,才用表决的方式。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9、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0、什么叫差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1、选举为何要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免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为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职务都不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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