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投资额将作为双方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被重复计算。因为税法对此现象尚未 有明确规定,所以实施该方案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其可行性。 此外,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合并过程中,非股权支付 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以
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弥补。因此从弥补亏损的角度来看,非 股权支付比例超过20%是不可取的。如果某些股东在合并过程中需要支付现金, 也可以采取合并时先支付股权,合并后需要现金的股东再转让股权的筹划方案。 筹划点评
“借尸还魂”,原意是说已经死亡的东西,又借助某种形式得以复活。用在军 事上,是指利用、支配那些没有作为的势力来达到目的的策略。指挥官一定要善 于分析战争中各种力量的变化,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转被动为主动, 改变战争形势,达到取胜的目的。上述筹划方案采取的策略是,对已经濒临破产 的企业先实施控制,再加以改造,最后再吸收合并,从而充分利用其亏损弥补资 源,获得税收利益。此类筹划方案与“借尸还魂”有异曲同工之妙。 企业分两步走可减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案例A 公司1997 年兴建一幢办公楼,随着城市发展,该楼大幅升值。2008
年6 月,该办公楼的账面净值为500 万元,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2000 万元。2008 年7 月,A 公司与B 公司共同投资兴办餐饮企业C 公司,A 公司以该办公楼作为投 资,B 公司出资1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 号文 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 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 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根据118 号文件的规定,A 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为:2000-500=1500(万
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00×33%=495(万 元)
同时,A 公司应确认该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000 万元,C 公司取得该办公 楼的计税成本为2000 万元,并可提取折旧在税前列支。 筹划A 公司该项投资业务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A 公司将该办公楼和一部分负债从公司资产中剥离,以企业分立的 形式,成立D 公司,A 公司股东拥有D 公司的全部股权,分立过程中非股权支付 额为0。同时,B 公司单独注册成立C 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119 号文件”)规定,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 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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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 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 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 行调整。
根据119 号文件规定,因为A 公司分立业务中非股权支付额为0,所以A 公 司分出资产不需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而D 公司取得该办公楼的计税成本为500 万 元,即只能按A 公司原账面价值500 万元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第二步:D 公司以整体资产转让形式,将其所有资产(包括该办公楼)和负 债整体转让给C 公司,D 公司股东(即A 公司股东)取得C 公司相应股权,整体 资产转让过程中非股权支付额为0。D 公司应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为长期股权投 资,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 公司负债类科目贷:资产类科目118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 款同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
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 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 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 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45 号文件”)补充规定,符合118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 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 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注:对于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计税成本,45 号文件的规定与118 号文件的规定 是不一致的,根据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应以45 号文件规定为准。) 根据118 号文件规定,因为D 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中,非股权支付额为0, 所以D 公司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根据45 号文件的规定,C 公司可按评估确 认后的价值确定该办公楼的计税成本为2000 万元,并可提取折旧在税前列支。按 此方案实施后,A 公司同样实现以办公楼投资成立C 公司的目的。其区别是,筹 划后A 公司不需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少负担企业所得税495 万元,而C 公司 仍可按办公楼的评估价值在税前提取折旧。 “广告”中节税有窍门
委托广告公司宣传比企业自己宣传成本低某摩托车制造厂制作一批宣传条 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申报审批后,悬挂在诸多繁华商业街道醒目处,以提高企 业知名度,花费20 万元。而在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则支付促销 费用24 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企业自己操作促销比委托广告公司节约4 万元。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但根据税法相 关规定,企业自己操作发生的促销费用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而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则可按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两项费用税前扣
除的规定比例不同,广告费支出在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 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并且,制药、食品、日化、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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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比例部分的 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每一纳税年度在不超过销 售收入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显然,业务宣传费可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较 广告费可在税前列支的比例低,易引起纳税调整。
委托独立单位或个人促销比招聘员工促销赋税轻一家实行计税工资制企业, 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800 元。除媒体广告费和促销实物产品由企业提供外, 还需组织安排40 人用6 个月去专门操作。若招聘员工促销,人均月工资为1400 元,工资总额应是33.6 万元。如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操作,企业应支付促销费 用38 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招聘员工方式要少花费4.4 万元。但招聘员工因实 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而应纳税调整14.4 万元,造成企业多缴所得税4.752 万元。与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促销相比,减少企业利润为3520 元。倘工资总额 相对稳定的企业采取招聘员工方式促销新产品,则在达到同等效果情况下,企业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几率会更大。
扩大法定扣除范围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由于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 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如果纳税人将企业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 公司,企业将产品卖给销售公司,后者再对外销售,便增加一道销售收入,而整 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变,但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标准却成倍增加,节 税效果就比较理想。但因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会相应增加管理费,且与 企业集团间构成销售关系,需缴纳按销售收入0.3‰的印花税。所以,应视企业 规模、产品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是否设立销售公司,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 对收益。
降低收入总额可减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有时候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但是如果企业应
对得当,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案例一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关联方生产包装箱,去年实现销售收入500 万 元,实际原材料成本400 万元,销售毛利100 万元。甲公司去年被主管税务机关 鉴定为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 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地规定应税所得率为10%,假设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均为33%,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实 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 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由此,甲公司去年应 缴企业所得税=500×10%×33%=16.5(万元)
筹划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 缴企业所得税由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决定。企业如能降低收入总额或成 本费用支出总额,就可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目的。甲公司可将生产包装箱业务改 为给关联方加工包装箱,就可大幅降低企业总收入和总成本。
假设甲公司要求关联方购买生产包装箱所需的400 万元原材料,然后发来加 工,甲公司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100 万元,则甲公司去年收入总额就变为100 万 元,其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10%×33%=3.3(万元)。可见,按此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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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 万元(16.5-3.3),而关联方购进包装箱的成本和 甲公司的毛收益都没有发生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加工业务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 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产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 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 委托加工业务,而应按销售自产产品进行处理。甲公司在实施筹划方案时,应注 意上述限制性规定。
案例二乙公司去年按查账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00 万元。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销售商,去年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 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去年 乙公司出售给丙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50 万元(按市场价值结算,不需纳税调整), 相对应的销售成本为400 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350 万元,销售毛利为150 万 元(550-400)。丙公司对外销售取得收入600 万元(假设丙公司无其他收入),销 售毛利为50 万元(600-550)。
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33%=99(万元) 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600×10%×33%=19.8(万元)
筹划丙公司可按乙公司要求购进原材料,发给后者加工为产品,丙公司收回 加工产品后再对外销售。这样,乙公司的一部分销售利润就能转移到丙公司。假 设去年丙公司购进350 万元原材料发送给乙公司加工,后者发生加工费50 万元 (400-350),同时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加工利润50 万元,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加工费100 万元(50+50)。丙公司取得产品的成本为450 万元(350+100)。如果 丙公司仍以600 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其获得的销售毛利为150 万元,比筹划 前增加100 万元(150-50)。同时,乙公司的加工毛利比筹划前的销售毛利相应减 少100 万元(150-50)。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如下: 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100)×33%=66(万元) 丙公司去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仍为19.8 万元。
可见,筹划后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变,而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 少33 万元(99-66)。本例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因是,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与实 际利润无关。因此,如果乙公司能将更多利润合理转移到丙公司,将进一步降低 总体税收负担。
企业合并应筹划税务处理方案
对于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现行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 式
案例A 公司吸收合并B 公司。A 公司合并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亿元。B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 万元,评估价值为200 万元(增值部分主要为房地 产),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1500 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5 年弥补期限)。企 业合并过程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为零,预计合并后A 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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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1、企 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 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 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 价值确定成本。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 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 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 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 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 定。
方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A 公司吸收合并B 公司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案:方案 一:免税合并。因为本例中非股权支付比例为零(低于20%),所以B 公司可不确 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其亏损可由合并后的A 公司继续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B 公司 净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A 公司接受B 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B 公司原 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方案二:应税合并。当非股权支付比例低于20%时,相关文件规定为“可选
择”免税合并,因此,A 公司和B 公司有权选择按上述第1 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即选择应税合并)。B 公司可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 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后的A 公 司弥补,A 公司接受B 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 本。
比较1、方案一B 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二B
公司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200 万元[200-(-1000)],但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可 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00<1500),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2、方案一B 公司亏损可结转到合并后的A 公司进行弥补,但B 公司净资产的 公允价值仅占合并后A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2%[200÷(10000+200)×100%], 合并后每年大约只能弥补亏损20 万元(1000×2%),考虑税前弥补亏损年限,合 并前B 公司的1500 万元亏损,合并后大约只能在税前弥补100 万元。方案二B 公司亏损不得结转到A 公司弥补。
3、方案一A 公司接受B 公司的有关资产只能按B 公司的原账面净值提取折旧 (或摊销,下同)在税前扣除。方案二A 公司接受B 公司的有关资产可按评估价 值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在本例中,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案,B 公司均不需要负担企业所 得税。方案一的优势在于,合并后A 公司可在税前弥补B 公司亏损约100 万元。 方案二的优势在于,合并后A 公司可在税前多列支折旧1200 万元,可见,方案二 显然优于方案一。
私车公用怎样处理才能节税
【案例】我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 决定将此车作价20 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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