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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图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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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申请液化石油气、汽油及煤油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天然气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4

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品种序号 1 产品品种 液化石油气 标准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类别 产品GB 11174-1997 液化石油气 标准 相关SH/T 0221-1992(2004)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5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密度计法)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车用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GB/T 12576-1997 GB/T 6602-1989 SH/T 0230-1992 SY/T 7509-1996 (2004) SH/T 0232-1992(2004) SH/T 0222-1992(2004) 产品GB 19159-2003 标准 GB/T 6602-1989 GB/T 12576-1997 SH/T 0614-1995(2004) 工业丙烷、丁烷组分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2 车用液化石油气 SH/T 0230-19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Y/T 7509-1996(2004)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SH/T 0221-1992(2004)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相关标准 SH/T 023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 022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125-1992(2006)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 SH/T 0231-1992 产品GB 18047-2000 标准 GB/T 11062-1998 3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3610-2003 相关标准 GB/T 11061-1997 GB/T 11060.1-1998 GB/T 17283-1998 产品GB 17930-2006 标准 GB/T 5487-1995 GB/T 503-1995 GB/T 8020-1987 相关GB/T 6536-1997 标准 GB/T 8017-1987 GB/T 8019-2008 GB/T 8018-1987 GB/T 380-1977 6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车用压缩天然气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天然气中总硫的测定 氧化微库仑法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 碘量法 天然气水露点的测定 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车用汽油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 喷射蒸发法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方法(诱导期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4 车用汽油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GB/T 11140-2008 SH/T 0253-1992 SH/T 0689-2000 标准名称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汽油中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芳烃和轻质石油产品硫醇定性试验法(博士试验法)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42-2004 SH/T 0174-1992(2000) GB/T 1792-1988 GB/T 5096-1985 GB/T 259-1988 SH/T 0693-2000 SH/T 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GB/T 11132-2008 吸附法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法(多维气相色谱SH/T 0741-2004 法)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SH/T 0663-1998(2004) 法) SH/T 0711-2002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 0712-200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产品GB 253-2008 标准 GB/T 3555-1992 GB/T 1792-1988 GB/T 17040-2008 GB/T 380-1977 GB/T 11140-2008 5 煤油 相关SH/T 0253-1992 标准 SH/T 0689-2000 GB/T 6536-1997 GB/T 261-2008 GB/T 2430-2008 SH/T 0770-2005 GB/T 265-1988 GB/T 5096-1985 煤油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自动相转化法)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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