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16. 甲购买乙的孕牛一头,约定15天后交付,结果3天后孕牛就提前生产了小牛。因为对小牛的归属事先没有约定,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牛归乙所有 B. 小牛归甲所有
C. 小牛归甲、乙共有,应进行实物分割
D. 小牛归甲、乙共有,可由保留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答案】A
【解析】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时,天然孶息的所有权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出卖人乙尚未向买受人甲交付孕牛,故乙依然享有孕牛的所有权,小牛应当归属于乙。故A正确,其他错误。
17. 下列哪种情况下所有权没有转移?
A. 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珠宝卖给乙
B. 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 C. 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乙 D. 甲拿一元硬币抛玩时不慎将其抛入下水道,两周后被乙捡到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完成了简易交付,珠宝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A不当选。B选项中,甲、乙虽然对房屋完成了指示交付,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指示交付而移转,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甲、乙完成了占有改定,电脑的所有权已经移转,故C不当选。D选项中,硬币属于货币,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乙见到甲丢失的硬币之时,乙即取得硬币的所有权,尽管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故D不当选。
18. 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解析】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19.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三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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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甲、乙对电脑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三分之一。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动产仅需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甲将电脑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有权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的行为亦属有权处分,丁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乙的共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20. 下列关于物权法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的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B. 甲和乙约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上半年归甲,下半年归乙,该约定因违法物权法定而无效 C. 甲将手机卖给乙,并约定甲有权在1个月内将手机买回,该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D. 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期限并不违法物权法定 【答案】D
【解析】在我国,用益物权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理论,对所有权进行时间上的分割并不违反物权法定,故B选项错误。约定买回不违反物权法定,故C选项错误。地役权具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的特点,故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违反物权法定,故D选项正确。
21. 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 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 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22. 哥哥和弟弟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两层楼房,哥哥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弟弟于3月16日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弟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的共有人。4月16日哥哥将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干妈并办理登记。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干妈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 干妈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 干妈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 干妈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弟弟是否追认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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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①哥哥和弟弟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哥哥和弟弟的出资额相同,应等额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按份共有物时,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哥哥未经弟弟的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干妈,构成无权处分。②哥哥擅自将共有的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房屋出现登记错误,产生了公信力,房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③干妈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干妈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④弟弟虽然办理了异议登记,但该异议登记不能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所谓“异议登记失效”,指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尚未将异议登记从不动产登记簿中涂销,失效的异议登记也不能产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却善意取得发生的法律效果。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
23.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24. 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 国家 B. 村集体 C. 乙 D. 丙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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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理宣示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25. 甲生病住院,好友乙前来探望,甲十分感动,对乙说:“如果我此次住院死亡,就将我的宝马车赠送给你,”乙表示接受。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 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A
【解析】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指当事人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之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本题中,甲此次住院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甲明确表示赠与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生效条件。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其余均错误。
26.甲与朋友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 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 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C
【解析】①《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A正确,不选。②《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B正确,不选。③《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C错误,当选。④《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正确,不选。
27. 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A. 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 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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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28. 甲公司因乙公司不支付到期货款,遂通知乙公司留置租借给甲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当日即同甲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甲公司表示同意,并在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声明“留置乙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应尽快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留置权因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而设立
B. 虽然谅解备忘录约定不明确,但甲公司仍应给乙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 C. 谅解备忘录实质上不能约束甲公司,故甲公司可以随时拍卖该机械设备 D.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答案】B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只能依法产生,故A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依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行使商事留置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甲公司留置机械设备后,应当给乙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宽限期,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甲、乙可以约定乙公司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故D选项错误。
29. 下列关于债的发生原因说法正确的是? A. 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只有合同之债
B. 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故属于意定之债 C. 缔约过失可在缔结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D.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都是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 【答案】C
【解析】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属于意定之债,除合同之债外,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意定之债,故A选项错误。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意思属于事实意思,不属于意思表示,故无因管理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故B选项错误。缔约过失可以产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不当得利可以因为侵权等不法行为而发生,因此D选项错误。
30. 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 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 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 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合同,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故A选项错误。丙没有报酬请求权,其受领的报酬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丙返还100万元的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最后,根据民法理论,如果完成指定行为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以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约定时,由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故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乙、丙均享有专利申请权,但须受先申请原则约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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