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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截止期的约束。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论何种原因,招标代理将拒绝接受。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提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向招标代理当面递交或确认送达由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书面修改或撤回申请。未经招标代理签字确认的修改或撤回申请将是无效的。 19.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撤回投标文件”,并注明政府采购谈判编号和供应商全称。封口处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 19.3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 谈判
20、谈判时间及地点
20.1招标代理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有关单位代表及工作人员参加。 20.2 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 2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基本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及验证投标保证金。
21.2与谈判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差指投标货物的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数量、服务及交货期等实质性条款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允许这些偏离的修正将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但谈判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或补充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招标代理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书面澄清要求。供应商必须按澄清内容及时答复。
22.2必要时招标代理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当面回答,且当面回答应有记录,并经供应商投标授权代表的签章认可,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3、竞争性谈判
23.1招标代理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谈判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价格的竞争性谈判。谈判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谈判原则
23.2.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3.2.2保护采购人的各项合法利益。
23.2.3对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对每个供应商均提供二次商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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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价的谈判次数)。
23.2.4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的资格; (2)价格与技术含量;
(3)报价货物的性能、质量、适用范围; (4)技术偏离情况;
(5)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向用户提供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有关的服务、培训及其他相关的服务费用;
(6)供应商的信誉;
(7)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离; (8)交货时间或安装竣工时间; (9)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优惠条件; (10)供应商为履行合同提供的保证措施;
23.2.5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继续增加谈判次数或废标。属于采购预算过低的,经采购人书面申请,可以减少采购数量,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符合谈判要期的供应商。
23.2.6谈判委员会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议,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标人),同时对其他供应商予以排序。
23.2.7谈判委员会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报价有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将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按排序名单次序重新确定供应商。
24、谈判过程保密
24.1 从谈判之日起至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权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4.2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代理和谈判委员有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 授予合同
25、资格后审
25.1招标代理机构还将对通过初步评审、技术上响应并被推荐为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以确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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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25.2 授标决定将考虑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供应商是否按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的资料。 25.3 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 26、合同的授予
26.1 除第29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委员会谈判结果推荐排序第一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27、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7.1招标代理机构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5%所需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8.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9、中标通知书
29.1经评审后,谈判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在中标人提交招标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0、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谈判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一部分。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30.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天以内,以谈判文件及投标文件为依据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不履行通知要求,拒绝签订合同,应按投标总价2%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31、腐败和欺诈行为 31.1 定义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与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递交谈判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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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 32、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以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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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金额;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仪器系统设备、软件、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软件开发、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的义务;
1.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1.7“工地”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所供货物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它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 技术规格和标准
4.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采购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 专利权
5.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6. 包装
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用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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