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了投标担保;
4)、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5)、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6)、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中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算术性修正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并对有算术上的差错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
1)、算术性修正原则
①、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2)、对算术性修正应书面澄清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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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从报价、合同条件、技术能力(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1、对报价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驻地建设费是否按招标人给定的总额报价。
2)、投标报价中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含本数)以上者;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者,属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对技术能力(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能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质量标准、进度、安全符合本工程的要求;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四)、细微偏差
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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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须知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给予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
5)如排序第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按要求补正,并达到本工程要求; 三、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注:1、当投标人商务报价参与平均后,在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因重大偏差而作废标处理时,D值(合理最低投标报价)仍然不变。
2、当第一中标排序人投标报价出现相同时,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
3、抽取系数后,当D值以上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重新抽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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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投标人自带)
详见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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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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