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响工商执法效能环境构造的规制分析
衢州市工商局 何小英
【文章摘要】:
1. 个人只能在微观上决定自己的命运,真正在宏观上决定命运 的是时代和环境!优良的执法环境构造有利于工商干部保持创意的不竭,放飞思想,自由发挥,展示智慧,为个人为部门创造极限价值。
2.或许,人类永远避免不了错误的战争,但从来没有错误的士兵。
正如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说的:“容易犯错误的往往是手上有权力的人,而不是工人。”正确认识工商职能和工作职责,真正优化工商执法资源的发展和利用,至关重要。
3.责任很重要,素质更重要,一支没有或者不具备优良素质的执法队伍,注定是一盘散沙,一碟小菜,一群上不了大雅之堂的乌合之众。建立和完善更具针对性的培训制度,培养骨干,探索专业队伍建设的动力,是构建“优质工商”执法环境的大势所趋。
4. 改革就是自上而下的变革,“己身不正,焉能正人”?《易经》“革卦”:“革,不震,吉”,改革不产生社会动荡才是吉利的。工商的上层建筑思想真正统一很重要,改革,让工商职能逐渐实现“归位”,是“法治工商”建设可持续稳定的根基。
5.执法效能建设的前提应该是“做正确的事”,方能“正确地做 事”,创新也概莫能外。
6.执法效能建设的核心应该是工商在法治框架内做到有限监管
不妄为、依法行政不乱为,真正做到权责相当强权威、优质服务提效能。
7.执法效能建设最终是为了实现对外层面的“法无禁止则自由” 和对内层面的“法无授权即违法”。
【正文】:
当前,我们在探讨部门效能建设的时候,往往着眼于“人本问题”
和“人的改造问题”,企图通过系列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推动全体工商干部激情工作、创新工作,但往往力不从心。很多所谓的效能建设,又因为太多的不知名目、有失公允的争先创优评比和评议,以及考核机制的不完善,使效能建设工作流于形式而出现颇多诟病。殊不知撇开“人”这个主观因素,客观环境的构造也在现实中影响我们群体的工作和执法效能。为此,笔者就影响当前工商执法效能建设的环境构造中存在的弊端和前景发展,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 弊端
1. 部门职能宽泛,无限工商趋势扩张的压力。
一是监管职能无限扩张。1978年恢复建制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先后经历8次较大规模改革,几乎每次改革都被赋予更多职能:197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成立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部门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计划,保护正当的经济活动,打击资本主义势力,防止资本主义倾向的发展”,明晰机构职能是管理市场、管理
企业注册、管理合同、管理商标、打击投机倒把(简称“四管一打”);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原“四管一打”基础上增加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广告、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三项职能,变成“六管一打一制止”;1988年,《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明确国家工商局为国务院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范围扩大到“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工商部门“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成为这一时期工商人的“普遍共识”;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增加工商部门反垄断、查处不正当竞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三项职能,“大市场”及“监管大市场”理念逐步形成;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授权工商机关增设消保部门,增加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能,“监管大市场”提法渐成气候;1999年,工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成为普遍追求;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增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打击传销两项职能;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再次增加工商部门网络监管、反垄断执法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三项职能,至此,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国家工商总局15项职能,其中12项与地市以下工商机关有关,但均系原则性表述;2009年起,省级及省以下工商机关相继出台“三定方案”,对部门职责界定同样笼统和原则。
历史沿革说明,工商部门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职责从未系统化和具体化过,致使绝大多数基层干部不知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怎样干才算职能到位。最典型的表现的是:随机抽查十个工商干部,询问工商职能是什么,十个人没有一个回答完整。
二是执法领域无限扩大。目前,工商监管执法不仅缺少《工商行政管理法》等“大法”依据,而且所有职责均由100余部法律、200余部行政法规、120余部部门规章等400余部法律法规零散赋予,工商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组织机构等一直以国务院“三定方案”而非法律为依据,且均未对“市场”内涵作出法律意义解释,而实际上经济领域几乎所有矛盾均与“市场”有关。致使工商部门从1978年“四管一打”到目前“三定方案”规定的15项职能,执法领域越来越广;从恢复建制时基本无法可依到目前需要执行40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责任越来越大;从专心做好有效的本职工作到从事更多外部事务,执法压力和风险同步无限增长。
2. 整治项目增多,疲于应付状况短期无法改变。
一是表现在专项整治项目和带有整治性质的各种名目的创建活动 有“无限”增多趋势。工商部门除完成常规性工作,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三定方案”要求完成的登记发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巡查办案、业务指导等工作外,还要完成大量的非常规工作,如非法律法规授权或“三定”方案要求的上级工商机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的市场整顿、涉安整治、无照经营整治等专项整治以及有增无减的各种创建活动,如创卫、星级市场创建、星级工商所创建
等等,每一项整治和创建都要基层去完成。
二是务虚性材料因为监管任务的加重有无限增多的趋势。基层分局(所)职能定位要求,基层必须把主要精力用于实地监管。可现实是,基层人员一半精力用于编材料、凑数字、整档案等“闭门造车”式的务虚类工作及应付检查上,尤其是当前几乎每项工作都要前有计划方案、中有新闻信息、后有总结汇报,许多本该由上级完成的材料也交由基层去做,甚至有的专项整治上午刚刚布置,下午就要数字、催总结。使得相对于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实地监管,并非十分需要的材料报表类工作有“无限”增多趋势。
三是监管任务“无限”增多,潜在风险不断加大。一方面,因为受制于人员素质、执法环境、考核机制等多种因素,巡查组动态执法作用远未发挥,有的责任区仅1-2名监管员,致使有的再忙也难以监管到位,有的则非常清闲而难以追责---相对于部分责任区与巡查组的任务较轻,许多责任区监管任务呈“无限”增多趋势,造成部分责任区监管干部在检查表上凭“印象”假冒检查对象签字,或者是聘用临时工进行区域性检查和开展许可性工作等各种荒诞行为的发生(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办法》明确规定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现场审核人员则必须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另一方面,像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经常会出现消保、市场、食品、网监等条线重复布置,致使很多责任区监管人员既要完成责任区信息采集、登记勘察、投诉受理等日常监管任务,还要联合完成上级专项整治任务,常常分身乏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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