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离婚、丧偶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精神,对于离婚、丧偶妇女,不管是在嫁入地还是在嫁出地生活,都享有原婚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迁回娘家居住生活的,应允许其享有娘家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后又再婚的,应享有其再婚前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在拆迁冻结截止时间之前出嫁女离婚后带子女回本村投靠父母的,其本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的未成年子女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对户口在本村的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又再婚的,与其再婚的原户口不在本村的男方携子女将户口一并迁入本村的,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与其再婚的男方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的未成年子女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对户口在本村的男方因离婚或丧偶又再婚的,与其再婚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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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村的女方携子女将户口一并迁入本村的,男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与其再婚的女方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的未成年子女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七)关于独生女“入赘婿”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如果女方在娘家享有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将户口迁入并实际在女方家生产生活的,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享有“入赘”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八)关于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七条和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的规定: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口已迁出,仍保留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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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九)关于农村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XX省农业厅?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中高等专业学校学生已毕业分配工作的,这次不再作为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口。毕业后未正式就业的,根据?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规定: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农村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人员应视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关于特殊群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一)关于原户籍在本村的失业下岗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职工户口转到本村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原户籍在本村的失业下岗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职工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虽然户口迁到本村,并在本村有合法住房的,也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关于失踪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村集体经济成员失踪的,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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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子女户依照《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从收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从收养关系依法解除之日起,被收养人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历史原因落实政策后,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的、正常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将岳父母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在本村空挂户口的人员(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合法住房、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其他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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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附件:
1、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程序
2、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查工作组成员名单
3、相关表格及材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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