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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0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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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第一,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第二,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第三,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变价于其受担保的债权额受偿;第四,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唇的抵押权,即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之问有一定的顺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先后顺序受偿:其一,以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之。登记时问以日为单位,同一日登记的抵押权为同一顺序。其二,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为准,同一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其抵押权为同一顺序。 2.试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

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人,且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为留置权的主体。第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如果不是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此处所谓“债务人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是指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也可成立留置探。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问有关联,即只有债权、债务以及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均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即同一个合同发生的,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才为有关联,才可以成立留置权。第四,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而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留置与此有关的标的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即不能取得留置权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第一,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在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约定时,当事人则应遵

守双方的约定。第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则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则无疑于许可债权人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四,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当事人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债务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得留置该物。

3.试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目的效果不l司。留置权的目的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不具有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动产质权的目的,不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且要发挥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2)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依照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3)标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动产质权的标的一般不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对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设定动产质权。(4)发生要件不同。留置权的发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诸项条件。动产质权的发生要件,则以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移转质物的占有为限。(5)取得占有的时间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和存在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必要,但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同时已经占有留置物,债权发生后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不发生留置权。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应当在债权发生时或发生后移转占有,移转质物占有的目的在于设定质权而担保已经发生的债权得到受偿。(6)实行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行包括留置标的物和变价标的物二个阶段,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留置标的物而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惟有经过宽限期,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变价留置物而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实行,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必要。(7)消灭原因不同。丧失占有和提供担保,为留置权消灭的法定原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仅在不能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担保,也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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