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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0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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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A.土地管理部门 B.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C.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A.60年 B.50年 C.70年 D.40年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 A.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B.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C.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D.取得宅基地 4.典权的期限是指() A.典权的存续期限 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 D.典权的让与期限

5.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7.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 A.15年 B.20年 C.30年 D.40年 二、多项选择题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 A.划拨 B.出让 C.继承 D.承包 E.留置

2.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可表现为() A.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 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C.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租 D.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权 E.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

3.农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期限届满 B.国家征用 C.土地被收 D.混同 E.土地灭失

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括() A.地役权转让上的不可分性 B.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 C.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D.地役权享有上的不可分性 E.地役权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5.地役权人的义务表现在() A.瑕疵担保义务 B.维护设置的义务 C.支付费用的义务 D.回复原状的义务 E.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6.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 A.土地灭失 B.目的事实不能 C.混同 D.抛弃 E.供役地被分割

7.用益物权的特征表现在() A.用益性 B.独立性 C.占有性 D.客体为不动产 E.物上代位性

8.典权人的权利表现在() A.转典权 B.出租权 C.修缮重建权 D.优先购买权 E.费用求偿权

9.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 A.留买 B.作绝 C.别卖 D.找贴 E.回赎

1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表现在() A.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

B.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 C.具有期限性 D.具有物上代位性 E.具有让与性 三、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4.简述典权的特征。

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2.试述地役权的内容。 3.试述典权人的权利义务。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如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B4.C5.C6.B7.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E3.ABCE4.BCDE5.BCD6.ABCD7.ABCD8.ABCDE9.ABCDE10.ABCE 三、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法律特征如下:(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答: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农地承包人有权使用他人土地,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投资补偿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农地承包人对于土地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农地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农地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及目的使用土地。(3)返还土地的义务。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农地承包人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发包人。 4.简述典权的特征。

答: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 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答:典权的消灭原因除具有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含以下特殊的消灭原因:(1)回赎。回赎典物是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以原典价行使回赎权而回赎典物,则典权予以消灭。(2)找贴,即按时价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出卖于典权人的,由典权人按典物的时价,将原典价抵销卖价的一部分,然后由典权人支付差额的制度。通过找贴,典权予以消灭。(3)留买、作绝、别卖。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如果典权人留买的,则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则出典人在期限届满不回赎的,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条款,则典权因典权人将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消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地役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为限,即地役权存在于土地之上,而且该土地为他人的土地。实际上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或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所存在的一种负担。(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所谓“便利”,是指方便利益,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地役权的便利内容主要有:第一,以供役地供使用;第二,以供役地供收益;第三,排除相邻关系任意性规定的适用;第四,禁止或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是需役地使用权内容的扩张。但是,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存在于供役地上的,所以,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分离单独存在。地役权的从属性包括: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只能随同需役地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即需役地使用人在需役地上为他人设定某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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