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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
企业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申报单元及类别 审 查 结 论 审 查 组 成 员
审查组长: 审查组根据《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附件1内容,于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一项否决不合格项 项,不合格项 项,有缺陷项 项,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 年 月 日 审查结论是: 审查组织单位(章): (注:审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年 月 日 姓名 单 位 职称(职务) 审查分工 签字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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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根据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检验规则。
1 受检产品范围
1.1 一般液态单元: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4小类。
护发清洁类:如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梳理剂、发胶(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类:如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
液、护唇液等。
染烫发类:如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类: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1.2 膏霜乳液单元: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护肤清洁类:如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 发用类:如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1.3 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散分类:如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
块状粉类:如胭脂、眼影、粉饼等。
1.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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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类:如摩丝、发胶、彩喷等。 有机溶剂类: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1.5 蜡基单元: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如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
1.6 其它单元:属于化妆品但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2 检验依据 2.1产品标准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1858-2004 香水 古龙水 QB/T 1859-2004 香粉 爽身粉 痱子粉 QB/T 1861-1993 香脂 QB/T 1862-1993 发油
QB/T 1974-2004 洗发液(膏) QB/T 1975-2004 护发素 QB/T 1976-2004 化妆粉块 QB/T 1977-2004 唇膏 QB/T 1978-2004 染发剂 QB/T 2284-1997 发乳
QB/T 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2287-1997 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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