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
5.2.1.1 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5.2.1.2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加盖法人用工单位公章并由务工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5.2.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告知牌应明示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公布监 督机构及电话。告知牌的设置执行本标准2.7.1规定要求。
5.2.3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克扣。
5.2.4 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人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5.2.5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企业、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劳务分包企业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并监督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
5.2.6 施工单位宜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设立工人工资预备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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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并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5.3 现场资料
5.3.1 总、分包各方应在施工现场存放必备的队伍管理资料。存放复印件的,应经本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总承包方应存放本单位和所有分包方的管理资料。
5.3.2 现场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附录B-9);
3 工程总分、包合同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分包合同的认可证明; 4 现场管理人员、工人花名册(附录B-10、附录B-11); 5 现场务工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工程款、分包款、工人工资拨付、发放证明; 7 其他资料。
6 工程监理
6.1 项目监理机构
6.1.1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下的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监理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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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4人。
6.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框图、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规格宜采用A3幅面并镶装。
6.1.3 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需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6.1.4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下列权力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期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6.1.5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制本项目监理规划,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1.6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应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1319-2000)中的统一表格,对工程监理资料分类管理并存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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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以下13卷档案,监理资料使用标准城建档案盒封装。
1 监理规划卷; 2 监理月报卷; 3 会议纪要卷;
4 质量安全控制卷(不合格项通知及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5 造价控制卷(经济类签证);
6 进度控制卷(开工、复工审批及暂停令); 7 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卷; 8 监理巡视旁站记录、监理日记卷;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卷; 11 工程验收记录卷; 12 分包资质卷; 13 来往信函及文件卷。
6.1.7 监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胸卡。
6.2 进度控制
6.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6.2.2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6.2.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计划实施。
6.2.4 工程需阶段性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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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工程最终工期需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批准。
6.3 投资控制
6.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报建设单位。
6.3.2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6.3.3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3.4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及时审查,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认。
6.4 合同管理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存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6.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分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保存分包合同。
6.4.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签认,保存工程变更单,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6.5 安全控制
执行本标准“3 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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