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4 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4.1.9.5 下列试块(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
1、用于涉及到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原材料:建筑用钢材(钢筋、型钢)水泥、砖及小型承重砌体,砂浆和混凝土用的建筑用细、粗骨料、非饮用水及各种添加剂。
2、施工试验检测的各种钢筋接头,栓接件和用于结构的砂浆、混凝土试块。
3、涉及到主要使用工程的地下、屋面、浴侧间的防水材料等。 4、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件)材料。
4.1.10 下列建材产品应按照相应规定要求进行抽检。
1、各类外开门窗(包括塑钢、彩钢、铝合金等);幕墙用材料、构配件,建筑用安全玻璃等。
2、消防、采暖、给排水用管材、管件、阀门、散热器。 3、电线及室内安装电气产品。
4、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包括石材、陶瓷产品、木材制品、涂料及室内软包用材料等)。
5、防水材料。
6、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产品。
4.1.11 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 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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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配合比与计量
4.1.12.1 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4.1.12.2 现场施工配合比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必须有总监批准的调整方案并留置调整试块,按规定抽检塌落度并做好记录。
4.1.12.3 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附录 B-7)。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现场应设置专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并填写计量记录。
4.1.13 试块留置与养护
4.1.13.1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应有留置方案,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4.1.13.2 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不得在试块终凝后用毛笔等书写。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亦可参照附录B-8)。
4.1.13.3 施工现场应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 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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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工程
4.2.1 砌体工程
4.2.1.1 使用干混砂浆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供应合同及使用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1.2 砖和小型砌块的砂浆饱满度必须满足不小于80%。 4.2.1.3 组砌方式、留槎正确,砖砌体必须设置皮数杆、双面挂线、原浆构缝,并不得任意留置洞口、任意开槽,严禁横向开槽和留置架眼,如确需留置洞口时应按规范要求增设钢筋混凝土过梁。
4.2.1.4 水平灰缝平整度不得大于四百分之一,垂直度按层高不得大于5毫米,拉接筋偏差不得超过一皮砖。
4.2.1.5 冬、雨期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1.2米。 4.2.2 钢筋工程
4.2.2.1 冷拔钢丝盘条、热轧钢筋盘条、应采用调直机调直钢筋。 4.2.2.2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助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3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专项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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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主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并保证主筋位置正确。控制主筋位置的垫块应采用成品垫块。
4.2.4 采用预应力施工工地的预应力钢筋及其它相应的材料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要求。
4.2.5 现浇板负弯距筋严禁踩踏。 4.2.6 模板工程
4.2.6.1 模板工程必须保证截面尺寸正确,接缝严密、严禁漏浆。 4.2.6.2 后浇带处应采用独立支撑模板系统,严禁随意拆除。 4.2.6.3 模板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规定留置拆装试件。
4.2.6.4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严禁采用单层模板承重。
4.2.7 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 4.2.8 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4.2.9 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塌落度等项目的验收,按规定留置试块。
4.2.10 冬期施工,应采用冬季施工措施,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4.2.11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将供货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12 混凝土外观质量应达到清水混凝土质量要求。
4.2.13 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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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4.2.14 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4.2.15 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及时告知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4.2.16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4.2.17 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4.2.18 装饰装修
4.2.18.1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展开施工。
4.2.18.2 各类外开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4.2.18.3 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持续淋水试验,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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