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4 参建各方应关心劳动者文化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2.4.5 防汛排水
2.4.5.1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汛工作。
2.4.5.2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或河流。食堂、盥洗池、淋浴间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 安全生产
3.1 一般规定
3.1.1 安全措施审查备案
3.1.1.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到工程所在地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1.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合同,并持合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备案手续。
3.1.2 目标责任
3.1.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3.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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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他用。
3.1.2.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1.2.4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3 专项施工方案
3.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3.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2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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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安全检查
3.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3.1.5.2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3.1.6 安全教育培训
3.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7 班前安全活动
3.1.7.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记录。 3.1.7.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3.1.7.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起重工、信号工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其他工种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年审。
3.1.8 安全事故处理
3.1.8.1 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1.8.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安全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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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3.1.8.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9 安全管理资料
3.1.9.1 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3.1.9.2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3.2 安全防护
3.2.1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3.2.1.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使用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 3.2.1.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2.1.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3.2.1.4 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应用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安全网使用不得超出其合理使用期限,重复使用的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脚手架架体内每隔两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3.2.1.5 凡进入施工现场销售安全网的生产厂家,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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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的质量进行检查,不符合质量规定的产品不允许使用。
3.2.1.6 楼梯口和临边处必须设防护栏,防护栏应牢固稳定,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3.2.1.7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进行封闭。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3.2.1.8 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高度不低于2、5米,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封闭。
3.2.1.9 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3.2.1.10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2.1.11 基坑周边0、5米外应设置防护栏。
3.2.1.12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开关箱、配电箱、必须使用1、2-2、0毫米的铁皮制作,内置绝缘板。
3.2.1.13 配电箱与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匹配要求设置。
3.2.1.14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应架空或地埋设置,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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