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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用符号表示的标志
a) 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新产品应留出相应位置) b) 准确度等级X(x)
c) 分度值(若适用) d=?? d) 最大秤量 Max=?? e) 最小秤量(或最小卸料) Min=?? f) 最大添加皮重 T=+?? g) 最大扣除皮重 T=-??
若配料秤称量的物料改变后,应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重新进行检定。
对于同一台配料秤不同的物料与之对应可以是不同的准确度等级,或者需要采用不同的工作参数,以保证其误差不超出允许误差限。配料秤标志应该是:准确度等级或工作参数与相应的物料要明确一致。例如:物料/准确度等级/称量速率/装料质量一一对应。
减量衡器应对输出的最小载荷作出规定。 5.10.3 说明性标志的表示
配料秤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其说明性标志应牢固可靠,其尺寸、形状清晰易读。这些标志应集中在配料秤的醒目位置,可安放在衡器的铭牌上,也可在配料秤秤体上。
如果标志是在铭牌上,应能对具有标志的铭睥加封;若是标志在配料秤秤体上。则应是不损坏标志不能除掉标志。
说明性标志也可用软件的编程信息来表明。如果是用软件信息来表示说明性标志,其要求是:说明性标志应能自动显示,并且只能通过软件查询,不能对编程的软件信息进行任何的修改或删除。
当使用软件信息时,配料秤的铭牌至少还应载明下列标志: a) 配料秤的名称和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c) 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新产品应留出相应位置) d) 电源电压 e) 电源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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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检定标记 5.11.1 标记位置
配料秤上应有一个放置检定标记的位置。这个位置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a) 不损坏标记就不能将标记从配料秤上除掉; b) 标记应既便于安放又不改变配料秤的计量特性; c) 使用中不必移动衡器或拆卸其防护罩就可以看见标记。 5.11.2 标记的安装
要求配有检定标记的配料秤,在上述规定的位置应有一个安放检定标记支承物,以确保标记完好。
如果标记是采用印记式的,其支承物应由铅或其他类似材质的材料制成,嵌人固定在配料秤的标牌中,或配料秤的凹槽中。
如果标记是胶粘物制作的,则应留有粘贴标记的位置。 5.12 控制衡器
控制衡器可以与配料秤相分离,也可以是配料秤整体的一部分。 5.13 电子衡器的要求
电子衡器除应符合本规程所有其他各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13.1 通用要求
额定操作条件:电子衡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能保证在额定操作条件下使其不超过允许误差限。 5.13.2 功能要求 5.13.2.1 开机自检程序
如果电子衡器称重显示器的指示单元的故障可能引起一个错误的称量示值,则衡器应有一个指示的自检程序,它随指示的开始而自行启动,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观察显示器所有的相关显示符号是否正常,避免由于显示器指示单元的故障导致的错误称量示值。 5.13.2.2 对显著增差的反应
当检测到显著增差时,衡器应自动停止工作或是自动提供声、光信号,并持续到操作者采取措施或增差的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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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3 预热时间
电子衡器在预热期间应无显示或不传输称量结果,并禁止使用自动操作。 5.13.2.4 接口
电子衡器可配备与外部设备联接的接口装置。使用接口时衡器应继续正常运行,且计量性能应不受影响、计量安全性得到保障。 5.13.2.5 电池电源
使用电池供电的衡器,当电压下降到低于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小值时,衡器应继续正常工作或自动停止工作。 6 计量器具控制
配料秤的计量器具控制应包括:
a) 型式评价(定型鉴定)(本规程不涉及) b) 首次检定 c) 后续检定 d) 使用中检验
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应按照以下的要求进行: 6.1 检定条件
6.1.1 物料检定使用的控制衡器和用于控制目的的控制装置
a) 若控制衡器或控制装置是在物料检定之前立即校准或检定的,应保证其误差不大于自动称量的最大允许偏差和最大允许预设值误差(若适用)的l/3。
b) 其他情况下,应保证其误差不大于自动称量的最大允许偏差和最大允许预设值误差(若适用)的l/5。 6.1.2 物料检定使用的物料
首次检定使用的物料应是该型式的配料秤预期称量的物料。 后续检定必须使用实际使用物料进行。 使用中检验应使用实际使用物料进行。 6.1.3 物料检定的称量与参数的选择
a) 物料检定应使用最大称量(或最大装料)或接近最大称量(或最大装料)的载荷,以及最小称量(或最小装料)或接近最小称量(或最小装料)的载荷(或装料)进行。
b) 累加衡器应按上述要求,采用每次装料最多实际载荷数以及每次装料最少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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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数进行试验;组合衡器按上述要求,采用要求的每次装料平均(或最佳)载荷数进行试验。
c) 如果最小称量(最小装料)小于最大称量(最大装料)的l/3,还应在接近载荷称量范围(装料范围)的中心再进行一次物料试验。其最好在一个接近,但不要超出100g、300g、1000g或15000g的值上进行。
d) 为保征计量完整性,检定应采用可调参数在临界值上进行。例如最终给料时间或称量速率,调整到制造厂家文字说明和说明性标志中允许的最苛刻的条件。 6.1.4 修正装置
任何修正装置,如配料秤配备的空中落料修正装置或自动置零装置等,在检定期间应按照制造厂家的文字说明运行。
若修正装置在每次装料操作中都没有起作用,则应在最小秤量上进行一次或多次修正装置运行后的试验,包括该装置启动之前和之后至少3次连续的装料。
物料检定还应包括载荷在最大秤量和最小秤量之间的变化后出现的首批装料,除非该配料秤有一种明确地报警功能,在改变了配料秤的设置后能够表明并删除这些装料。 6.1.5 装料次数
物料检定的装料平均值所需装料的次数取决于表5规定的预设装料质量(M)。
表5 装料次数
装料预设值M 装料次数 60次 32次 20次 10次 M≤10kg 10kg<M≤25kg 25kg<M≤100kg 100kg<M
6.1.6 物料检定的方法
a)分离检定法:分离检定法需要使用与被测衡器相分离的控制衡器,以测得装料质量的约定真值。
b)集成检定法:这种方法是使用被测衡器的自有装置确定装料质量的约定真值。集成检定法应使用被测衡器的下述装置之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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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种专门设计的指示装置;
2) 具有一种可用标准砝码确定化整误差的指示装置。
分离检定法和集成检定法中使用的控制衡器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应大于被测衡器最大允许误差的1/3。
注:
1.集成检定法是对载荷质量的确定,而4.2规定的允许误差限是针对装料质量而言的。如果正常运行下,配料秤不能保证在每个称量周期内将所有载荷卸料,也就是不能保证载荷总量等于装料质量的话,则物料检定必须采用分离检定法。
2.当累加衡器采用集成检定法时,装料的细分是不可避免的。当计算装料质量的约定真值时,应考虑因装料的细分而增大的测量不确定度。
6.1.7 自动操作的中断
在物料检定中自动装料操作应是正常运行的。还应在某一称量周期内,载荷称量后和载荷卸料后,进行两次中断自动装料操作试验。
如果称量周期运行速度很快。中断自动装料操作会明显影响装料质量,那就不必再进行自动操作的中断试验。
a)卸料前(满载)中断
承载器已完成了加料且给料停止后,中断自动操作。
待承载器稳定后,记录显示的装料示值或者用标准砝码平衡确定的装料质量,然后将配料秤恢复到自动操作。
b)卸料后(空载)中断
承载器已完成了卸料且在接受下一次加料前,中断自动操作。
待承载器稳定后,记录空载的示值或者用标准砝码平衡确定承载器空载的重量,然后将配料秤恢复到自动操作。 6.1.8 装料质量的测定与计算
a)单次装料质量的测定。单次装料质量的测定应采用6.1.6中的方法之一。 b)预设值。应记录配料秤指示的装料预设值。
c)装料质量和平均值。每一个装料都应在控制衡器(控制装置)上进行称量,其结果应视为装料的约定真值。记录所有装料的约定真值,并计算这一装料预设值所有装料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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