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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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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主要编制依据 2,编制目的 3,主要内容 4,适用范围 5,使用说明 1 钢结构 1.1 基本设计规定

1.1.1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说明中未注明结构钢材的强度等级、连接材料的型号,焊缝型式,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1.1.2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未采 用由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

1.1.3 再选用钢材时未注明应要求的钢材质量等级(A、B、C、D等级),材质性能无相应保证。 1.1.4 对由抗震设计控制截面选用的承重钢结构,未对钢材材质提出材料性能补充要求,仅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采用Q235钢或Q345钢。

1.1.5 焊接钢结构选用Q235-A级钢,可焊性无可靠保证。

1.1.6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验算疲劳的结构,在设计文件中对其手工焊焊条未注明要求采用低氢型焊条,即E4315、E4316或E5015、E5016型焊条。

1.1.7 在钢结构构件计算中对t=18mm,t=20mm,Q235钢板强度设计值取值不同。未予以注意,造成错误。

1.1.8 在计算单面连接轴心受压单角钢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的对接焊缝强度时,其强度设计值未乘以折减系数。 1.2 构件计算

1.2.1 钢梁上翼缘或支座受有较大集中荷载处,未设置横向加劲肋,或未进行该处腹板局部承压强度计算。

1.2.2 钢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l1:与其宽度b1之比超过有关规定,未对钢梁进行整体稳 定计算。

1.2.3 简支箱形梁截面尺寸不满足h/b0≤6和l1/b0≤95(235/fy)未对梁的整体稳定进行计算。 1.2.4 支座反力比较大的梁端支承加劲肋未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其在梁平面外的稳定性,且对加劲肋与梁腹板的连接焊缝也末进行计算。

1.2.5 工字形截面梁受压翼缘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不符合有关规定。

1.2.6 计算单角钢受压构件长细比时,未采用角钢最小回转半径,而采用了与角钢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1.2.7 轴心受压构件未按V=Af/85(fy/235)1/2式计算剪力。

1.2.8 用作减小轴心受压柱自由长度的支撑,仅按构造计算其长细比,未根据支撑力计算其断面。 1.2.9 设计桁架时桁架腹杆平面内、外的计算长度l0均取腹杆的几何长度l。

1.2.10 确定交叉点相互连接的桁架交叉腹杆的平面外计算长度时,取值有误(如取节点中心到交叉点的距离)。

1.2.11 多层有支撑的等截面框架柱在平面内的计算长度系数μ计算取值有误(如按纯框架取值)。 1.2.12 单层厂房阶形柱下端与基础刚接,框架柱在平面内的计算长度未乘以折减系数。 1.2.13 平面外设有支撑的框架柱计算长度,未取支承点间的距离,而取柱全长作为平面外计算长度。

1.2.14 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受压时,其长细比大于250。

1.2.15 Q235钢工字形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按

b/t≤15(235/fy)1/2限值取值。

1.2.16 箱形截面偏心受压柱,对受压翼缘的宽厚比未进行计算。

1.2.17 轴心受压焊接T形钢腹板的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未按h0/tw≤(13+0.17λ)(235/fy)1/2控制。

1.2.18 圆管截面受压柱,外径d与其壁厚t之比超过100(235/fy)1/2。

1.2.19 工字形截面偏心受压柱腹板计算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1.2.20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的循环次数等于或大于5X104次时,未进行疲劳计算。

1.2.21 重级工作制软钩吊车梁疲劳计算时未乘或错乘欠载效应的等效系数αf。 1.3 连接计算

1.3.1 在角焊缝计算中,焊缝的计算长度仍取焊缝的实际长度减去10mm。 1.3.2 在普通螺栓受剪连接计算中仅按受剪承载力确定螺栓数量。 1.3.3 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中未正确选用摩擦型连接或承压型连接。 1.3.4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错误采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1.3.5 钢结构构件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拼接,螺栓沿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1大于15d0时,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未予折减。

1.3.6 在钢柱与梁刚性连接中,柱腹板在梁翼缘范围内的节点域未进行计算。 1.3.7 连接节点板在拉力和剪力共同作用下,对节点板的强度未进行计算。 1.3.8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未进行稳定性计算。

1.3.9 桁架节点板自由边长度lf与其厚度t之比大于60(235/fy)1/2,又未采取构造措施。 1.3.10 梁端支座底板末进行计算。

1.3.11 轴心受压柱底部铣平与柱底板用角焊缝连接,但角焊缝焊脚尺寸未经过计算。 1.4 构造要求

1.4.1 非采暖地区的房屋钢柱与屋面钢梁刚接,横向温度区段大于120m。又未计算温度应 力或温度变形影响。

1.4.2 构件板件的现场拼接对接焊缝,设计文件中只注明采用剖口焊,未给出剖口形式。 1.4.3 对接焊缝拼接处,焊件的厚度在一侧相差4mm以上,在厚度方向应做斜角。

1.4.4 侧角焊缝连接计算中,按焊缝全长计算,未考虑只能按60hf有效长度计算,连接设计不安全。

1.4.5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f小于l.5(t)1/2。

1.4.6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对角焊缝的表面形状未提出要求。

1.4.7 板件端部采用两条侧面角焊缝连接时,两条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过大。 1.4.8 角钢与节点板采用三面围焊,但对围焊未提出施焊要求。

1.4.9 在摩擦型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范围内,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未在图中说明。 1.4.10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螺栓中心至构件边缘距离不满足最小容许距离。

1.4.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未采取防止螺帽松动措施,或采用打乱丝扣等损伤性措施。

1.4.12 工字形实腹柱腹板计算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大于80(235/fy)1/2,未设置横向加劲肋。 1.4.13 较高的格构式柱末设置横隔。

1.4.14 桁架弦杆采用H型钢,H型钢的高度与其在平面内的几何长度之比大于l/10,未考虑次弯矩影响。

1.4.15 桁架节点板厚度f=5mm,不满足规定。

1.4.16 焊接工字形梁横向加劲肋与翼缘板相接处未切角。 1.4.17 梁突缘支座突缘加劲板的伸出长度大于其2倍的厚度。

1.4.18 柱脚锚栓按同时承受拉力和柱脚底部剪力设计,违反了有关规定。

1.4.19 双肢格构柱插入杯口最小深度仅按1.5倍柱截面宽度取值(此值比0.5倍柱截面高 度小)。

1.4.20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腹板与上翼缘设计文件中要求焊透,未给出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对接与角钢组合焊缝的形式。

1.4.21 吊车梁中间横向加劲肋上端末与上翼缘刨平顶紧。

1.4.22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钢材除锈等级和所用的涂料名称及涂层厚度。 1.4.23 地面以下的钢柱脚未要求用混凝土包裹。

1.4.24 按防火要求设计的钢结构,钢材表面仅用防腐涂料,未采用防火涂料、防火板 等防护措施。

1.4.25 采用直接焊接的钢管桁架节点承受动力荷载。

1.4.26 按现行设计规范设计的钢管桁架采用Q390等屈服强度fy大于345mpa的钢材。 1.4.27 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之间的夹角应不小于300。 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2.1 基本设计规定

2.1.1 图纸和材料订货文件中,未注明所采用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等。也未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必要的附加保证项目, 2.1.2 当房屋设计构造中考虑受力蒙皮作用时,未符合有关规定。 2.1.3 构件长细比未符合有关规定。 2.1.4 格构柱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横隔。

2.1.5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计算时,未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2.2 构件计算

2.2.1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剪力。

2.2.2 受弯构件支座处的腹板未按规定计算梁腹板的稳定和局部受压承载力。

2.2.3 格构式压弯构件中仅计算整个构件的强度和稳定性,未计算单肢的强度和稳定性。 2.2.4 在构件节点处或拼接接头的一端,当螺栓沿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b大于15d0情况下,螺栓承载力设计值未给以折减。

2.2.5 实腹式屋面檩条计算时未注意屋面能否阻止檩条侧向失稳和扭转。 2.2.6 檩条在垂直于屋面方向的挠度未符合有关规定。

2.2.7 墙梁若在构造上不能保证其整体稳定时,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其稳定性。 2.2.8 墙梁的挠度未符合有关规定。

2.2.9 屋架计算未考虑屋面风吸力作用时,可能导致屋架杆件内力变号的不利影响。 2.2.10 屋架计算中屋架弦杆平面外的计算长度未取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 2.3 构造要求

2.3.1 简支屋架中,当三角形屋架跨度大于15m,梯形屋架跨度大于24m时,且下弦无曲折情况下,下弦未按有关规定起拱。

2.3.2 屋盖未设完整支撑体系,屋盖水平支撑采用圆钢时,没有张紧装置。 2.3.3 屋架节点构造未符合有关规定。

2.3.4 设计文件未对构件除锈提出要求,对表面处理,未确定合适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 2.3.5 设计文件未根据耐火等级进行防火设计。

2.3.6 设计文件缺涂装设计,未对于漆膜总厚度提出要求。 3 门式刚架 3.1 基本设计规定

3.1.1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3.1.2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连接材料型号。

3.1.3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及配套的涂料和涂层厚度。 3.1.4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焊缝形式及焊缝质量等级。

3.1.5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和防火做法及要求。 3.1.6 钢柱脚未采用混凝土包裹防护。

3.1.7 在房屋的温度区段内,未设置能独立构成空间稳定结构的支撑体系。 3.2 支撑体系

3.2.1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与柱间支撑未布置在同一跨间内。

3.2.2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布置在房屋温度区段端部第二开间,而在第一开间相应于屋面横向水平支撑竖腹杆位置未布置纵向刚性系杆。

3.2.3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未按刚性压杆设计。 3.2.4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节点未与抗风柱布置相应协调。

3.2.5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和柱间支撑采用圆钢时,未设张紧装置;当设有桥式吊车时,柱间支撑未采用型钢支撑。

3.2.6 在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顶和屋脊、多跨房屋中间柱柱顶),未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刚性系杆。 3.2.7 压型钢板薄壁型钢檩条屋面,当檩条跨度大于4m时,未合理设置拉条、斜拉条及撑杆体系。

3.3 设计计算

3.3.1 刚架梁、柱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的端板,不满足最小厚度16mm的要求。 3.3.2 柱脚锚栓的直径,不满足不小于24mm的要求,且未设置双螺帽。 3.3.3 未复核有柱间支撑的柱脚锚栓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上拔力。

3.3.4 未复核柱脚底部水平剪力能否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受,当摩擦力不足 时,应设柱脚抗剪键。

3.3.5 檩条和墙梁设计计算时,未按《门式刚架规程》的附录A计算风荷载,也未考虑风吸力的不利影响。

3.3.6 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的刚架立柱随意改为钢筋混凝土柱,仍按门式刚架结构体系进行设计,会造成工程事故。

3.3.7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柱间支撑、抗风柱及刚架结构连接节点(含柱脚连接节点及支.撑构件连接节点)无计算书。 3.4 构造要求

3.4.1 檩条与刚架斜梁上翼缘连接处设置单板檩托未加焊加劲肋。 3.4.2 位于坡屋面坡顶的屋脊双檩,未用型钢或圆钢相互连接。

3.4.3 在刚架斜梁下翼缘受压区和柱内侧翼缘受压区未设置保证其稳定的隅撑。 3.4.4 刚架斜梁在翼缘转折处腹板未设横向加劲肋。

3.4.5 柱脚锚栓中心到基础边缘的距离小于4倍锚栓直径及150mm,钢柱脚底板边缘到基础顶面边缘的距离小于100mm。 4 高层建筑钢结构 4.1 基本设计规定

4.1.1 钢结构(焊接)设计说明中,对主要承重结构的钢材材质未按有关规范规定选用,并且对钢材的冷弯试验及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未提出要求。

4.1.2 用于抗震结构设计时未对所选用的钢材性能指标提出最低要求。

4.1.2 结构的焊接节点所使用的钢板厚度已大于40mm,并且在承受厚度方向拉力情况下,未对钢板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提出要求。 4.2 构件设计

4.2.1 偏心支撑框架不按规范设计,认为将支撑偏置即为偏心支撑框架,甚至采用冷弯型钢作消能梁段。

4.2.2 偏心支撑消能梁段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0.85,但某些工程中按普通梁抗震调整系数0.75取用。

4.2.3 轴心受压柱的板件厚度已大于40mm,按有关规定厚壁构件稳定系数的类别为d类,当计算轴心受压柱稳定性时,其稳定性系数应按厚壁构件稳定系数φ取值。

4.2.4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出现塑性铰截面处,梁的上下翼缘均未设置侧向支撑。

4.2.5 结构构件设计计算中,轴心受压柱的长细比按λ=150控制,该数值不符合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2.6 按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不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4.2.7 框架柱与梁的连接为刚性节点,框架柱与梁的上、下翼缘对应位置未按规定设置柱的横向加劲肋。

4.2.8 按抗震设计设防的框架柱其长细比不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4.2.9 抗震设防框支体系中,中心支撑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K”形斜杆体系支撑。 4.2.10 抗震设防的框架,中心支撑的长细比取值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2.11 抗震设防的柱间支撑杆件采用单轴对称截面(双角钢组合T型截面)情况下,未采取防止截面绕对称轴屈曲的构造措施。

4.2.12 结构中的偏心支撑消能梁段按有关规定腹板上不得开洞,且梁翼缘宽厚比已超过规程规定数值。 4.3 节点设计

4.3.1 框架梁断面高度为1800mm,梁端部开设直径为1000mm的管道用孔口,且孔口的补强措施不满足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4.3.2 工字形柱与梁刚接情况下,由柱翼缘和柱水平加劲肋所包围的节点域(柱的腹板),在弯矩和剪力共同作用下,其柱的腹板抗剪强度不满足规程规定的数值。

4.3.3 承重结构为双向刚架,相互垂直两个方向的钢梁与柱的连接均为刚性连接情况下,框架柱宜采用箱形截面。

4.3.4 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情况下,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柱水平加劲肋厚度不满足规程规定要求。

4.3.5 框架柱与梁刚性连接,在框架梁垂直于柱腹板情况下,柱的加劲肋厚度及其与柱的板件焊接不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4.3.6 柱两侧梁的高度相差不大于150mm情况下,应采取调整梁的端部高度措施,将截面高度较小的梁腹板局部加大,腋部翼缘的坡度宜按1比3设计。

4.3.7 对于箱形柱及十字形柱的组装焊缝未按抗震设防要求绘出详图。

4.3.8 对于梁与柱的刚性连接节点,梁翼缘与柱焊接全部采用全焊透剖口焊逢时还应说明按规定设置衬板,翼缘两侧设置引弧板,对于腹板的上下端还应提出作扇形切角。

4.3.9 框架梁节点塑性区段内的梁翼缘侧向支承点的长细比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4.3.10 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梁翼缘与柱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梁腹板与柱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时,其拼接板的厚度及高强度螺栓数量应满足计算要求。 4.3.11 工程设计中没验算节点域剪切变形对框架层间位移角的影响。

4.3.12 框架-支撑结构中,缺少验算框架部分的剪力分配率是否满足25%结构总底部剪力和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的1.8倍。

4.3.13 偏心支撑的消能梁段梁高已大于640mm,因此,梁的加劲肋应双面设置;支撑与消 能梁段连接处,梁两侧亦应设置双面加劲肋;同时加劲肋的断面亦应满足规程、规范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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