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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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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小砌块规程》第6.3.6条规定,抗震设计时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不得采用槽型砌块作模板的圈梁,圈梁高度为190mm,配筋不应少于4?12。

对门窗洞口的过梁,应按计算确定配筋,承担一定的竖向荷载。因此,不论在地震区或非地震区,一律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过梁。

1.5.6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拉结网片的设置未表述或绘图说明。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7条规定,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在墙体与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交接处,均须设置钢筋拉结网片。通常多层小砌块房屋拉结网片一般均设在砌块砂浆的灰缝中,网片采用?4的钢筋点焊而成,钢筋网片的纵横筋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上,如图1.5.6所示。网片砌入水平灰缝的砂浆中,不得有露筋现象,拉结网片沿墙高每隔400~600mm设置一道,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000mm。

小砌块的拉结钢筋一般不允许单根或绑扎设置,否则钢筋难以保持平直以及保证灰缝的厚度。

1.5.7 寒冷或严寒地区建造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时,如采用夹心墙体时,未采取加强的拉结措施。

改进措施:小砌块建筑中采用夹心墙的做法,在寒冷或严寒地区是一种节能较好的墙体,符合当前的节能政策要求,但是夹心墙体在结构构造上存在内外叶强两层皮的现象,一般内叶墙为190mm厚的承重小砌块,外叶墙为90mm厚的装饰小砌块,两叶墙之间要有可靠的拉结措施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

国外采用夹心墙的做法较多,一般两叶墙砌块之间均用不锈钢做拉结,造价较高;国内目前的做法是用涂有防锈漆的拉结件或钢筋网片拉结,但它的防锈蚀效果和耐久性还有待深入探讨,《砌体规范》GB 50003第6.2.15条注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夹心墙叶墙间宜采用不锈钢拉结件。

除了在内外叶墙之间设置拉结网片之外,在房屋层与层之间,还要采取横向承托和拉结,一般的做法是在每层楼板圈梁标高处,伸出一定高度的混凝土承托圈梁,支承各层的装饰砌块重量,同时也起到使内外砌块墙之间的拉结作用,抗震设防区的多层小砌块建筑,应根据设防烈度采取更加可靠的连接等措施。

1.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1 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采取的加强措施不当。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是材料和刚度变化的交接处。为了减缓这种刚度上的突变,除了在计算上要控制侧移刚度比之外,在构造上也应予以保证。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5.1、7.5.3、7.5.6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保证过渡层的底板刚度和强度。规范规定板厚不得小于120mm,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含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如果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时,应在周边设现浇圈梁。现浇板时虽不需单独设圈梁,但也应与楼板周边增设加强边缘的钢筋。楼板应少开洞或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增强过渡层的构造柱做法。截面不小于240X 240mm;构造柱纵筋6度时不少于4?14,7度时不少于4?16,8度时不宜少于6?16,构造柱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外墙转角处的构造柱建议做成L形,每边长不小于240mm,相应增加纵筋数量。构造柱纵筋应锚入下部框架柱或梁或墙中,锚固长度为柱纵筋直径的45倍。锚固在框架梁内时,框架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3)对过渡层的墙体,如砌筑在底框的次梁上时,为了防止此类墙可能产生的开裂,建议在墙体的水平灰缝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平钢筋,两端应与构造柱相连,遇有洞口可以中断。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4)纵、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应从严掌握。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应超过楼层净高的二倍;纵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应每开间设置,当开间大于3.9m时,还应结合门窗洞口部位设置构造柱,使构造柱在纵墙上的间距不超过3.9m。

1.6.2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未设腰筋。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结构的托墙梁是其重要承重构件,它承托着上部各层砌体房屋的承重墙结构。为了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抗震规范》GB 50011第7.5.4条对托墙梁的截面和构造提出明确的要求: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l/10,这是为了保证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的特点,还要求托墙梁的主筋应按受拉钢筋长度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应按框支梁的要求锚固。

对托墙梁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对托墙梁的腰筋要求按《抗震规范》第7.5.4条第第3、4款规定,应沿梁高布置间距不大于200mm、数量不少于2?14的腰筋,且腰筋应按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锚固在柱内。

1.6.3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底部设置砌体抗震墙,末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改进措施:底部采用各种砌体的抗震墙,在6、7度地区是允许的。

嵌砌在底部框架中的砌体抗震墙应加强它与底部框架柱的整体连接,以提高抗震能力。对单一砌体墙可以在墙体内增设水平配筋、或增设提高抗剪能力的构造柱(组合柱),以满足底部地震作用的要求,对嵌砌在底部框架中的砌体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钢筋混凝土梁柱,因为这种做法可以增强现浇混凝土与周边砌体墙的连接,使之能够形成一片整体性能比较好的砌体抗震墙。如果条件许可,宜在连接的部位砌成马牙槎,这将更有利于整体作用的发挥。对于不参与抗侧力的底部墙,不宜采用先砌墙后浇筑梁柱混凝土的做法。

1.6.4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底部抗震墙可以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但一般要求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当上部各层为混凝土小砌块墙体时,底部抗震墙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是,当6、7度设防区可按《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2条规定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并符合该条相关的构造要求。

也可以利用混凝土小砌块的特点,在混凝土小砌块墙体内的竖向和水平方向配置一定量的受力钢筋,满足配筋砌块砌体要求,与框架梁柱整浇,形成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6.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属“横墙较少”的住宅,未采取加强措施又降低一层房屋。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砌体,按规定属于“横墙较少”的房屋时,总层数应减少一层和总高度降低3m。

但是规范对横墙较少的住宅建筑,允许采取《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4条的七条加强措施,来弥补由于横墙较少带来的对抗震不利影响。此条规定也适用于上部为横墙较少住宅的底框结构房屋。

一般上部砌体部分只要仍是住宅而不是其它性质的建筑,其中的横墙布置不会全都是大开间。同时上部砌体部分的层数已比无底框的要低一、二层。所以,虽然横墙较少但通过加强措施可以得到弥补,对此类底框结构也可以不降低。

1.7 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1 内框架结构房屋采用了单排柱布置。

原因分析:内框架结构的地震破坏,一般是首先在抗震墙上开裂损坏,然后发展到外纵墙砌体的破坏,内部的梁板柱结构在最后破坏,特别是内柱,由于截面小刚度也小,按刚度比分配的地震作用很少,它也是最后破坏。

由于,内框架的梁的另一端是支承在外墙砌体墙垛上的,外墙垛较早地破坏,梁失去支承,也就在一端塌落。实际上最后就剩下单根内柱在地震后还屹立着,可是梁倒塌楼盖随之塌落,因此房屋实际上是整个倒塌了。

改进措施:单排柱内框架结构是一种不够稳定的结构形式,不应在地震区采用。《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1条的说明中明确取消了旧版规范中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的规定。

1.7.2 内框架结构的外墙垛未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原因分析:多层内框架房屋内部空旷,地震时侧向变形幅度较大,用于地震区不是一个好的结构型式,根据震害调查的结果,对外纵墙的构造应特别给予加强。《抗震规范》GB 50011第7.6节专门规定了外纵墙的抗震措施。

内框架结构房屋的外墙,可以是一般砖砌体的,也可以是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它们都将支承内框架梁的荷载,同时承担水平地震作用。

但是,在一般设计内框架的简图中,梁的外支点是作为简支考虑,这就造成实际受力与计算分析脱节的情形。

而且,从地震区的实际震害发现,内框架梁的外墙支承处常有水平裂缝发生,因此外墙垛应考虑梁端的嵌固弯矩作用,在设计时,切忌把外墙垛支承处仅设常规的构造柱,而忽略了它所承受的弯矩作用。

改进措施:除应遵守《抗震规范》第7.6节的有关规定外,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进行。

1.7.3 内框架结构中的抗震墙的材料没有尽量考虑与外墙材料协调一致。

改进措施:内框架结构的抗震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砖砌体抗震墙或混凝土砌块抗震墙。 但是在选择采用何种材料的抗震墙时,应当考虑地震烈度的大小、上部结构墙体的材料等因素。比如在高烈度区,一般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在6、7度区,可以选用砖或混凝土砌块的抗震墙,此时应尽量与外墙的砌体材料相一致。

如果外墙为砖砌体材料,那么从材料的单一性出发,抗震墙最好也是砖砌体。在混凝土砌块外墙结构中,抗震墙也应选用混凝土小砌块的。

(结构设计原则、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地基基础)

图集号:05SGl09-1 目 录

编制说明

甲、结构设计原则 1 结构设计原则 1.1 工程设计管理

1.1.1 工程设计管理报审的图不符合施工图报审要求:

(1)报审图特意注明“仅供施工备料用”;(2)报审图明显未经校审;(3)缺盖报审专用章或以单位自制的出图章代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审专用章;(4)缺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5)注册结构工程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而盖章;(6)每张图纸上签字的本专业人数少于3人。

1.1.2 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编号与版本有误,例如:

(1)设计文件依据已作废,无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2)设计文件中指明的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建设标准为无效标准;

(3)设计文件中仅说明“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计算”,而无具体的依据规范、规程和标准名称和版本。

1.1.3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或注明年数有误,例如:

(1)施工图设计文件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或100年,但采用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2)只注明设计基准期,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3)注明结构设计寿命XX年,不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1.1.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1.5 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家明文规定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1.1.6 设计文件中采用未经国家认可机构认证或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1.1.7 设计文件中结构计算书不完整。例如: (1)计算书缺项过多; (2)缺荷载的手工计算部分;

(3)计算书未经校审,缺少相应的签字。

1.1.8 由外国设计企业合作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 1.1.9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10 对抗震加固、改造、改变用途或增层的建筑工程,未进行既有建筑结构鉴定。 1.2 工程抗震设计原则

1.2.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选择错误。例如: (1)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2)大底盘高层建筑,当其下部多层群房为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其上部高层住宅建筑不加区分的均按乙类建筑设计;

(3)小学的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砌体结构教学楼误定为丙类建筑。

(4)对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1.2.2 对非承重墙体,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 对应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承载力验算的建筑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乙、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 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1 楼、屋面荷载取值

2.1.1 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走廊、门厅、楼梯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2.5kN/m2,不符合《荷载规范》第4.1.l条和表4.l.l项11(3)的要求。

2.1.2 在楼板设计时漏算固定隔墙自重产生的荷载效应。

2.1.3 设计框架结构的楼板时,未考虑可灵活自由布置的非固定隔墙荷载。 2.1.4 屋面板设计时对保温层或找坡层荷载取值偏小。

2.1.5 高层建筑、裙房以外的首层地下室顶板的设计荷载取值偏小;例如: (1)位于汽车通道下方的板未考虑消防车荷载;

(2)未考虑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堆放等引起的施工荷载。

2.1.6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为双向板,其上置放有局部活荷载(非中心位置处),在设计时其活荷

载未按等效均布活荷载确定方法进行计算。

2.1.7 施工阶段不加支撑的钢筋混凝土叠合楼面梁的荷载取值不正确,例如: (1)第一阶段未考虑该阶段的施工荷载; (2)第二阶段的楼面荷载未按从属面积取值。 2.1.8 屋面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不正确;例如: (1)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1.5kN/m2;

(2)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屋面情况取值;

(3)兼作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 (4)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漏算花圃土石等的材料自重; (5)屋面有上翻梁时,对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

2.1.9 计算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地下室侧墙承载力时,当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参与组合,但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情况。 2.2 雪荷载取值

2.2.1 高低屋面在设计低屋面处的屋面结构时未考虑该处雪荷载积雪分布不均匀的影响。 2.2.2 设计屋面承重构件时,雪荷载标准值未考虑不同的积雪分布情况。 2.3 风荷载取值

2.3.1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未将《荷载规范》规定的基本风压增大1.05倍。

2.3.2 设计修建于山区的房屋,在确定风荷载标准值时,未考虑地形的影响。

2.3.3 修建于非抗震设防地区跨度与高度之比≤4的单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在设计主体结构时,风荷载未按《荷载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3.4 确定基本自振周期T1>0.25s的多层房屋的风荷载时,进行风振系数βZ计算。 2.3.5 计算框架结构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受风荷载时的强度时,采用了《荷载规范》GB 50009表7.5.1中的阵风系数βgZ。 2.4 荷载效应组合

2.4.1 永久荷载标准值GK与可变荷载标准值QK的比值较大,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计算时,漏算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

2.4.2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邻近建筑的屋面结构构件时,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计算的不利效应组合考虑不充分,漏算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2.5 地震作用

2.5.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取值有误。

2.5.2 单层厂房设计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 2.5.3 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割为多个结构单元后,未对各单元计算地震作用。 2.5.4 对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房屋,当相交角度大于150时,未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5.5 当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角较大时,未按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计算地震作用。 2.5.6 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对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2.5.7 高层建筑对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未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丙、地基基础 3 地基基础 3.1 勘察报告应用

3.1.1 某高层建筑,高度为120m,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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