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收入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等问题方面,确实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模式以及行业惯例有着密切联系,也不同企业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里必须要提出的一点,那就是行业惯例的问题,如果你的一些会计政策与行业惯例存在差异,除非你更加谨慎,不然是一定要做出充分解释的,并且一般都不会被认可。
七、 其他特殊问题或事项的判断与处理
1、将客户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是否合理?
案例:某发行人与其经销商的母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购买了经销商的客户资源,发行人将购买的客户资源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处理方法:如果交易的资源包含着合同权利,该合同权利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估值,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无形资产计量;
如果只是客户名单,并未附加合同权利,对客户不具有控制力,客户可以随意采购其他方的产品,可能流失,能带来的未来收益不明确,不可作为无形资产,交易对价应作为渠道建设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不应做资本化处理。
同样的如购买一般性的品牌、报刊名、刊头等,一般不应资本化处理。
点评
关于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新鲜的问题,从小兵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应该都没有充足的资本化的理由,而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设计已竣工验收或交付的工程项目,是否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案例:某发行人做绿化、道路工程等,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收入已确认完成,但由于工程未完成审计手续尚未结算,(如市政项目,
早已交付使用,政府迟迟未完成工程审计,未结算),报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金额较大,未转入应收账款。
处理方法:工程审计和结算与否不应作为应收款确认的依据,收入已经确认了,工程施工应及时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此类在会项目需要完成整改。
3、部分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恰当?
发行人不应基于以下理由不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客户优质;(2)政府工程;(3)关联方欠款。
在会项目如有这种情况都要改过来,不能不提,也不允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类情况不提坏账。金额特别小的可以暂不调整,但未来期间也要改过来。如果认为回收期特别短不提的,要提供充分的依据。
对于部分 H 股回归 A 股的公司,以前用国际会计准则掌握的比较宽松,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点评
小兵在以前的案例中关注到,有的发行人将账龄在 3 个月以内的应收款没有计提坏账准备,小兵觉得这样的处理应该也是不具备普遍的参考性的。
对于应收账款坏账的计提,就应该严格按照相同的计提政策,不然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理由,那么每个人会计政策不同得到的会计处理的结果也就不同,也就没有了可比性和对比性了。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强调了关联方欠款也是要按照正常的规则来计提坏账准备的,说白了这个问题就是越谨慎越没有毛病。
4、委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 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问题,购销都是独立签订合同,独立开发票,不应是重点考虑因素,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生产加工的复杂程度,是否涉及复杂的工艺,产品变动很大?
(2)风险报酬是否转嫁,如交易对方既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况下,向其采购的原材料只能专门用于给他生产的产品,协议签署时采购价和回售的价格已经确定,受托方不实质上承担风险,作为加工比较合适。
点评
以前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而现在倒成了比较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说白了就是委托加工模式的一种优化和变形。
这种情况下是发行人采购原材料销售给委托加工方,然后委托加工方加工完再根据一定的毛利率销售给发行人。
这样模式的好处就是:以前加工方是按照加工规模支付委托加工费,自主权不高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耗,而新的模式下确定了利益空间加工方节约下来的都是自己的利润。
说白了,以前是上班领工资,现在有点是包干干活。这种情况下,我们按照净额法认定为委托加工是合适的,不然发行人就会凭空增加金额非常大的采购和销售,导致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发行生产经营的实质。
第三部分
要想尽快拿批文,就要处理好这些事情
一、会后事项监管主要问题
(1)承诺函格式(发行人和中介对会后事项做承诺,不是再次核查); (2)受到调查或处罚(要详细说明情况);
(3)诉讼、举报、媒体质疑(第一时间落实,避免影响拿批文);
(4)擅自修改招股书(如会后分红事项,确实需要修改招股书写修改说明,说明封卷稿和上会稿的差异,事先要与审核员充分沟通,包括初审会告知函修改、发审会意见修改、新的诉讼、专利、董监高人员变化等)
二、及时性指引使用
(1)封卷时何时需要补充经审阅季报?封卷前已过了基准日后四个月,封卷时需要补充提供经审阅的季报,如 630 基准日,11 月封卷就要提供 3 季报,审阅即可。
(2)应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每家都要披露,做重大事项提示,在会项目需要修改招股书。
(3)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下滑。提供专项分析说明(发行人)和核查报告(保荐机构),说明行业和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加强风险提示。
(4)复核报告:需要独立复核,会计机构、保荐机构应另行安排人员独立复核,不能由签字人员自己复核,复核报告应有复核人员,分管复核部门负责人和内控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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