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三、鉴证业务风险的内容 本准则第四十条指出,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不同保证程度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不同的水平。合理保证的保证程度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程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合理保证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要低于有限保证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六节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一、证据收集程序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是对证据收集程序的总体说明。 木准则第四十一条指出,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具体业务的不同而不从理论上说,即便是针对同一项业务或同一个认定,也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证据收集程序。在实务中,尽管对证据收集程序进行明确而清晰的表述非常困难,但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本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例如,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是一项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该业务中,注册会计师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二、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 合理保证是一个有关注册会计师收集必要的证据以便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的概念。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三、合理保证不等于绝对保证 正确理解鉴证业务准则中的保证概念,首先要将它们与?绝对保证?的概念作一区分。这里,对绝对保证、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作一界定是有必要的。绝对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合理保证是一个与积累必要的证据相关的概念,它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提供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与合理保证相比,有限保证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它提供的是一种适度水平的保证。可以看出,三者提供的保证水平逐次递减。前文已经区分过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因此,这里关键是要区分绝对保证与合理保证。正确理解合理保证与绝对保证的关系,有助于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的风险。 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注册会计师要在合理的时问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鉴证任务,通常只能采用选取特定项目和抽样等选择性测试的方法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检查。选取特定项目实施鉴证程序的结果不能推断至总体;抽样也可能产生误差,在采用这两种方法的情况下,都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鉴证对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 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例如,在决策时的人为判断可能出现错误和由于人为失误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内部拉制可能由于两个或更多的人员进行串通或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使内部控制被规避。小型企业拥有的员工通常较少,限制了其职责分离的程度,业主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更大。 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证据的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依靠的并非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不同类型的证据,其可靠程度存在差异,即使是可靠程度最高的证据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例如,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虽然提供的证据相对比较可靠,但受到被询证者是否认真对待询证函、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否熟悉所函证事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时要考虑这些因素,但是很难能百分之百地保证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在获取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获取何种类型和何种来源的证据;获取证据之后,注册会计师要依据职业判断,对其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最后依据证据得出结论时,更是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例如,鉴证对象是矿产资源的储量、艺术品的价值、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进度等。 第七节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一、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影响: 1.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例如,鉴证对象信息是预测性的而非历史性的,预计可获取证据的客观性就比较弱。 2.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例如,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的时间和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相距较近,预计可获取的证据相对就较少;被鉴证单位内部资料的保管政策、责任方对鉴证业务施加的限制等也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原本认为可以获取的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时的处理 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l)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2)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节 记录 一、记录重大事项 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至于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鉴证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程序的情形; (4)导致提出非无保留结论的事项。 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二、编制和保存工作底稿 本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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