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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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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王权所及的“私人体系” (p rivate systems) 。但基恩认为, 这一体系更多的是徒有其表。这不仅仅是因为私域中的家庭生活操握于男性家长之手, 而且整个私域都一直受制于君王的特权、侵扰和“教化”的渗透。在所有的生活领域, 臣民们受这种权力的监督和管理。在这种权力面前, 如果说国家是不可抗拒的光芒普照的太阳, “私人体系”最多只是些微小暗淡的星辰。因此在安全国家中, 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同义的, 并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

但在约翰·洛克(John Locke) 的《政府论》中所谈及的立宪国家, 情况就有所不同。尽管洛克也强调国家旨在遏制共同生活在世上的个人之间所产生的冲突, 并将经由政治强力所获致的安宁状态称为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但基恩认为, 洛克的立宪国家在两个方面不同于霍布斯的安全国家: 其一, 立宪国家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中的战争与市民社会中的和平之间的强烈反差。“自然的”社会团结( social solidarity) 的可能性得到了承认。这种自然状态, 尽管是一种反社会的不稳定状态, 但也趋向于一种互惠的境况。在这种境况中, “个人” [13]彼此之间相互平等, 享有依其意愿处置其权能和财产的自由。大多数的“个人”都倾向于依据明确的自然法行事, 这种自然法禁止暴力和毁灭性行为, 并在总体上鼓励人们彼此尊重其财产和维护其和平。 [14]以此为前提, 洛克并未将国家视为是对自然状态的彻底否定, 而是将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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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自然状态不完善之处的一种补救。 [15]其二, 洛克认为统治者也是人, 他们象其他所有“个人”一样也会犯错误, 受各种各样情欲的挟制, 并最终可能生发出与其被统治者相背的利益来。因此, 他们不能被允许作为其自身境况的排他性的裁判者。臣民也不应成为极权统治者的玩物。

在市民社会, 任何个人不得超然于法律的统治。那些通过立宪国家统治市民社会的人乃是被统治者的受托人。如果国家决策者的行为与所托付者相违背, 那么他们就被视为业已向其男性的、拥有财产的臣民宣战, 选民们就解除了对现行国家当局的义务, 并甚至可以通过暴力反抗来自由地创建新的政治当局。可见, 在立宪国家之下, 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实质性区分, 而通过合法的抵抗致使违宪政府瓦解, 被视为是对自然状态的前政治状态的复归。

托马斯·潘恩( Thomas Paine ) 在其所著《人的权利》一书中提出了最小限度国家理论,主张无政府式的自由主义, 将对国家行为进行限制这一主题几乎推向了极致。他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邪恶, 而自然社会则是一种绝对的良善。合法的国家只不过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权利委托。一个越多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越少需要由政府来处理的社会, 就是越完美的市民社会。潘恩将这种由最小限度国家所管理的自我调节的社会的可能性与当时的专制主义时代的现实作了对比。认为具有潜在的自决能力和友善的个人不见了, 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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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前后倒置了, 而且国家成为了财产、权力和威望的真正的正当的源泉。这种颠倒会产生十分危险的后果, 会加剧家庭的暴政和非正义, 并导致社会中阶级的分化以及国家间的战争。与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相悖, 潘恩认为正是由于国家权力过剩, 个人彼此之间才成为了敌人。并由此得出了与安全国家类型和立宪国家类型完全不同的社会结论和政治结论。其一, 合法国家是以被统治者主动认可的原则和自然权利的原则为指导的。其二, 应该明确区分国家和市民社会。因为共同生活在世界上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会主动欲求一种独立于国家制度的、自力更生的和平且合作的生活方式。可见, 潘恩的最小限度国家理论不仅仅是主张区分国家与社会, 甚至主张应尽可能实现社会对国家的取代。

在政治哲学史上, 被认为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 [16]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它以新的含义。 [17]正如瑞德尔(M1Riedel) 所言: “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 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 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 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历史过程中, 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 而这些状态于此之前意指的是同一回事。” [18]在黑格尔的眼里, 市民社会不再被视为一种自由的自然状态,而是“居于”父系家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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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间的一种历史形成的伦理生活状态。它包括经济、社会阶层、同业公会及关注社会福利并执行民法的机构。市民社会是单一的个人、各阶层、各团体和各机构的有序组合, 它们之间的交往乃是由民法所调整的, 且正因为如此, 它们不直接依赖于政治国家本身。在市民社会, 集体的团结和交互作用的各种方式通常是不相契合、脆弱并易于导致冲突的。现代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男人) 利益与私人(男人) 利益相对抗的无休止的战场。它是以一种盲目的、专断的、准自发的方式呈现和发展的。这不仅意味着它不可能克服自身的个殊性(particularities) , 而且还趋向于阻碍和削弱其自身的多元性; 市民社会的某一部分的超常发展,可能且通常会阻滞甚或压制其他部分的发展。因此除非透过政治对市民社会进行安排, 否则它就不能维持“市民的”或“文明的”状况。只有一个最高的公共权威——一个由君主、文职人员和特权等级管理的立宪国家, 才能有效补救市民社会非正义的情况, 并将其间的各种特殊利益整合入一个普遍的政治共同体。 [19]因此, 政治国家既非如霍布斯所认为的是一种对持久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彻底否定, 也不是象洛克所主张的是对自然社会进行维护和完善的工具, 更非潘恩所言是对一个自然给定的且自发自治的市民社会进行治理的一个简单的机制。在黑格尔看来, 政治国家代表着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新阶段。如果国家只从市民社会中索取其所必需的东西, 并且倘若它把自己的权力限于确保这种必需品的最低限度, 那么, 在这一限度之外, 国家便可能而且也应当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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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民社会中的男性个人以及群体留出相当大的自由范围。在这种意义上, 确如基恩所言, 黑格尔著作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只有站在政治理性的立场上, 为了普遍国家的特权, 权衡限制市民社会的独立、抽象的自由和竞争的多元性的利弊, 方能最终作出确定。这其实就意味着, 在黑格尔的眼中,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呈现这样的格局: 政治国家是一种超市民社会的存在, 是一种指导市民社会的力量。

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 提出了被基恩命名为“民主国家”的国家权力型态。托克维尔认为现代国家所面临的主要危险并不是因个殊性利益而产生的冲突和无序, 反而是经选举产生的国家专制主义的新形式。恰恰是社会生活正愈益受到声称代表并保护作为整体的社会的政治机构的过于强大的压制。市民社会授予政治机构的权力, 转而被用于对付市民社会自身。在民主的名义下, 社会沦为一种仁慈的、爱管闲事的国家权力的支配之物, 这种国家权力既维护其社会的福祉, 又剥夺其拥有的自由。国家成为社会生活的管理者、监督者、顾问、教导者和责罚者, 其功用就象一种监护权, 没有它市民社会便不能妥善应付自如。 [20]基于以上判断, 托克维尔主张无论是在国家的领域内还是在市民社会的领域内都必须强化防治权力垄断的机制。在政治机构的范围内, 应通过确保将政治权力分配给许多不同的部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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