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政 法 学 院
毕业论文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的影响
The convention on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to refugees
influence
作者姓名:汪梦一 专 业:国际经济法 班 级:国际经济法0743班
学 号:0720401336 导师姓名: 刘恩媛
论文起止年月: 2011年 2月至 2011 年 月
目 录
中文摘要?????????????????????????2 英文摘要?????????????????????????2 一、绪论?????????????????????????3 二、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内容?????????3 (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产生及内容?????????3 (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于之前其他国际文件的进步??4 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不足及完善 ??????5 (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整体的局限及改进 ???????6 (二)甄别难民程序统一标准的完善及难民地位申请之滥用的处理????????????????????????????7 (三)难民妇女和难民儿童的特殊保护????????????8 四、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在中国的应用 ??????9 (一)中国在保护和援助难民的国际实践???????????9 (二)中国在保护和援助难民的国内实践???????????9 (三)难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10 参考文献 ????????????????????????12
1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的影响
摘要: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序言中称:“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的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在各种场合表示过它对难民的深切关怀,并且竭力保证难民可以最广泛的行使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考虑到通过一项新的协定来修正和综合过去难民地位的国际协定并扩大此项文件的范围及其所给予的保护是符合愿望的。”本文主要通过分析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来反映《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于难民的影响以及其日后的发展,并阐述《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在中国处理难民问题上的应用。
关键词:
难民 权利 自由
Abstract:
In 1951, the convention on the status of refugees preamble says: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 on December 10th, 1948 through the world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confirmed that everyone will have access to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 principle; considering the UN in various occasions expressed it to refugees, and deep concern to ensure the most widely refugees can exercise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considering through a new protocol to corr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past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expand the scope and the file with the protection granted wishes.\is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concerning the 1951 convention of refugee status of some of the key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to reflect the influence of convention and its for refuge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of paper \
Key words:
Refugee rights freedoms
2
一、绪论
国际难民法是保护难民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众所周知,在国际上出现的大批难民主要是由于国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国际社会对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予保护的观念而建立了专门保护难民的法律,它与国际人权法的宗旨、原则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国际难民法并不是一般的保护人权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人权法中,它并不适合所有的人,而只适用于一个特殊的全体——难民。实际上国际难民法真正开始形成一般性的国际法则,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理念出发制定国际公约,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情。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序言中称:“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的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在各种场合表示过它对难民的深切关怀,并且竭力保证难民可以最广泛的行使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考虑到通过一项新的协定来修正和综合过去难民地位的国际协定并扩大此项文件的范围及其所给予的保护是符合愿望的。”本文主要通过分析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来反映《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于难民的影响以及其日后的发展,并阐述《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在中国处理难民问题上的应用。
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内容
(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产生及内容
联合国大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2条关于“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执行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的规定,经过对建立保护难民新机构问题的激烈辩论之后,于1949年12月3日的会议上以36票赞成、5票反对、11票弃权的表决通过了319(IV)号决议,决定建立难民署接替国际难民组织,负责处理难民事务。并于1950年12月14日的大会上通过了428(V)号决议,决议通过的内容包括了《联合国难民署章程》。根据以上两个决议,难民署于1951年1月1日如期开始工作。
为了使国际社会能够普遍而长久地承担保护难民的法律义务并具体确定难民的新型地位和待遇标准等,联合国在建立难民署这个专门对难民实施援助和保护的机构同时,还根据其1950年12月14日通过的429(V)号决议,于1951年7月2~28日,在日内瓦召开了有26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解决难民问题的公约。经过3个多星期的艰苦的法律论战,代表们与7月28日会议上一致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该公约于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已经有144个当事国。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难民的普遍性公约,她奠定了普遍性国际难民法的基础,被称为“国际难民法律大宪章”。①
该公约共46条,其内容不仅规定了难民的概念和难民保护的一般原则,还具体规定了难民的法律地位、难民的劳动就业和福利保障,对难民应采取的行政保护措施等。全面规范了缔约国对难民的保护义务,并且要求缔约国应与难民署合作,提供该机构执行职务的便利,包括:向其报告难民的情况;公约的执行;现行有效的或日后可能生效的关涉难民的法律、规章和法令等。这是一个普遍性国
3
际公约首次对难民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出系统的规定,规划了保护难民的一般性法律框架。各国可在这个框架基础上建立自己的难民保护政策和法律。
(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于之前其他国际文件的进步
1、关于难民身份的排除——被确定为不得保护的人的排除
《难民公约》确定为不得受保护的人是指被确认反右国际文件规定的罪行的人和犯有各国国内法规定的非政治性的严重罪行的人,不得依公约规定取得难民身份。这是《难民公约》排除条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实际上是不允许有重大罪行的人取得难民身份。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界定各类难民的国际文件中都没有规定不准犯罪的人取得难民身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在保护难民的国际文件中规定不准犯有重大罪行的人取得难民身份。1946年《国际难民组织章程》第二部分规定了犯有战争罪者和根绝国际条约被引渡的普通刑事犯罪的人不得依该章程取得难民身份。但该章程规定的犯罪只限于传统的战争罪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可以引渡的普通刑事犯罪。《难民公约》将不得保护的犯罪行为人,从传统的犯有战争罪行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可引渡的罪行的人,扩大到了犯有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和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之罪行的人,其目的是使国际保护的对象是真正的受迫害的难民,而不是反右严重罪行的害人者,同时也为了保护庇护国的安全。正如难民署所说:“对那些犯有令人发指罪行的人剥夺他们的难民保护权利,以保证接受过的安全不受这罪犯的危害。从这个角度说,排除条款有助于保持庇护概念的整体纯洁性。”难民署还认为,公约的排除面很广,非常灵活,足以防止不良分子获得难民地位。②
2、边界不予拒绝原则
从国际法的角度说,国家没有接受外国人入境的一般义务,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也没有进入别国的权利,即使是他们当中的难民也是如此。因为难民是为了寻求庇护而请求入境的,国家没有必须庇护他们的义务,除非受其接受到有效国际条约的约束。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虽然宣称:“人人为避迫害有权在他国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但它并没有赋予个人享受庇护而进入别国的权利,而只是一种寻求庇护的权利而已。但是,按1951年《难民公约》和1967年《难民议定书》等文件规定,国家对非法入境的难民应该网开一面,遵守特殊处理原则。而这当中就包括了边界不予拒绝原则。
边界不拒绝是指国家不应拒绝以绝国边界进取其边境的难民停留,且在紧急情况下也不拒绝难民入境,即使不急于难民长久的庇护,也不得将他们驱赶到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不论他们是否合法入境和是否被正式确认为难民。此原则包括在1951年《难民公约》第3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中,使公约最重要的创建。哈撒韦指出:“一个当事国承诺保护未经确认的难民,或许是1951年难民公约最重要的创造。第一时间的不推回责任被定为急于所有难民的权利,包括那些没有经过允许进入一个庇护国领土的难民。对所有难民获得保护和反对退回的规定,是否承认或不承认,堵上了最大的重要保护缺口,改善路最初起草的一项特殊不惩罚责任,因为即使非正式难民现在得到保护, 也避免了来自任何方式的返回使他们处于危险地方,依靠第33条反对出现性大的境况。”③《联合国
4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的影响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