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收到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加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5条 保修
15-1 保修金。工程竣 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款的 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 一年 。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 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剩余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保修期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负责的责任,
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违约、索赔
18-1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任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程;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
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28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19条 工程停、缓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
第20条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拒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1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对部份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2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4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24-1 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2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 24-3 招标承包工程中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4-4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4-3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要求。
第25条 本合同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26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7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28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9 条 增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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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 包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 包 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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