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以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工程奖罚:
第10条 质量与验收;
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甲方代表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以顺延。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 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工程预付款;
11-1-2 工程进度款:乙方按月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经审核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通过消防检测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额与工程变更之和)总价款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
11-2-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11-2-6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予以顺延。
第13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3-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3-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计增。
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 竣工与结算
14-1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14天后给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完毕。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7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14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日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28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臵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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