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季、年)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3、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保质保量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加点。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应服从安排:
(一)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企业等公共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生产、基建任务有特殊期限要求的。
(四)因生产(含设备检修)工艺连续性的特殊要求,不许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生产及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却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有损员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加班加点,工会(职工代表)有权代表或者支持职工给予抵制。
第四章 劳 动 报 酬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依据自治区(地、州、市、县)下达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预测线,在兼顾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按劳分配与安全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和员工劳动贡献,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工资水平,制定调整工资、奖金分配等方案,并依法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案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成、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以及工资水平、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加点工资、法律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岗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通过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工资协议。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即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除法定原因外,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特殊原因外,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周 或每日
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自治区及行业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发放各类职工津贴、补贴、职工夜班津贴的发放,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 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每月(日或小时) 元。 建立 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每月(日或小时) 元
夜班津贴每班(月、日或小时) 元。 其他津贴每月(日或小时) 元。
第二十五条 各岗位职工工资报酬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休 息 休 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休假(法定节假日即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及保护妇女儿童等带薪假期)权利。其各项休息休假制度分别为: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年休假具体标准为:
第二十八条 当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用人单位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受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拘留15天以上处罚者; (二)当年因病假累计超过6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
(三)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四)旷工者;
(五)当年已安排健康疗养,且休假时间已超过本人年休假期限;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休息休假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 会 保 险 和 生 活 福 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带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双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及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如下:
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 本单位职工 养老保险: 20 % 8 % 医疗保险: 7% 2 %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有: 种类: 范围: 标准: 其他: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经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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