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用人单位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制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支持职工依法参加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尊重工会(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支持工会(职工代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组织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内部改革和管理,以及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职工代表)依法参加或列席用人单位董事会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会议。 工会(职工代表)应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形式法律规定的权利,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教育引导职工热爱、关心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指导职工勤奋学习,树立敬业爱岗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为用人单位的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工会(职工代表)应指导职工依法履行所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全员竞争上岗和合理劳动组合的市场用人机制,并建立动态劳动管理和“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绩效考核机制及努力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考核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操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职工代表大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需要经职代会审议、审查的报告和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职工代表)依法开展工作。每月应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二章 劳 动 合 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因招用职工必须自招用之日起与所招用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如与本集体合同约定条款相抵触的,要在本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应听取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条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双方协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等做以下规定:
(一)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自愿签订劳动合同
(三) 出现以下情况变更劳动合同:
1、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4、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四) 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
的;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五) 出现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在履行过去合同期间,违法乱纪的;2、试用期满后,经技能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劳动者自身由于条件限制不能继续上岗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职工本人现在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若协商不一致,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给予调节.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使用期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予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四条 工会(职工代表)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全员竞争上岗工作,教育职工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新的择业、就业观,指导员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工 作 时 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各工作岗位的不同特点,可分别实行标准工作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行岗位实行轮班制度,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实行 工时制度或实行 工时制度。其中:
(一) 以下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 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
(三) 以下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167.40小时(20.92天)。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平均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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