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数的比率。
(二十三)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
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是指统计区间所有结案案件初次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之间差异的代数和相对结案金额的比率。
(二十四)初次估损偏差率(绝对)
初次估损偏差率(绝对)是指统计区间所有结案案件初次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之间差异的绝对值之和相对结案金额的比率。
(二十五)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是指统计期初已报未决案件在统计期内已报案赔款的变化量占统计期初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比率。
(二十六)案件重开率(笔数)
案件重开率(笔数)是指统计期间内重开案件数相对立案件数的比率。 (二十七)案件重开率(金额)
案件重开率(金额)是指统计期间内重开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相对统计期间内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的比率。
(二十八)案均结案周期
案均结案周期是指统计期内结案的所有案件结案时间相对报案时间的平均延迟时长。
(二十九)案均估损金额
案均估损金额是指评估时点未决案件的平均估损金额。 (三十)案均结案金额
案均结案金额是指统计期间内结案案件的案均赔付金额。 (三十一)理赔人均产能
理赔人均产能是指理赔岗位人均的理赔案件量,其中理赔案件量指结案案件量;理赔人数指统计期间内理赔相关岗位的人员数量。
二、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指标计算公式 (一)报案注销率
报案注销率=报案注销件数/接报案件数*100%
其中“报案注销件数”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报案未立案案件的数量,“接报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接到的全部报案(不包括非正式报案)的数量。
该指标主要用来了解有效报案情况,监控分支机构的异常注销情况。 (二)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
立案注销率(笔数)=注销立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其中“注销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已立案案件的数量;“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立案注销率(金额)=∑注销立案案件在注销时的估损金额/∑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100%
“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是否通过注销立案降低当期赔付。 (三)报案立案率
报案立案率=立案件数/有效报案件数*100%
其中“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理赔人员按照正常立案流程完成立案处理(包括核损立案和手工立案、但不包括系统已自动分配未决金额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的案件的数量;“有效报案件数”=接报案件数-报案注销件数。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理赔人员人工立案效率(相对报案量)。 (四)限时立案率(笔数/金额)
限时立案率(笔数)=限时立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其中“限时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且立案延迟在规定期限内的案件的数量;“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限时立案率(金额)=∑限时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100%
其中“限时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且立案延迟在规定期限内的案件的立案金额;“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立案金额。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理赔人员人工立案效率。 (五)报案结案率
报案结案率=(结案件数/有效报案件数)*100%
其中“结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有效报案件数”=接报案件数-报案注销件数。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理赔人员结案处理效率(相对有效报案量)。 (六)零赔付结案率(笔数)
零赔付结案率(笔数)=赔付金额为零的案件数/结案件数*100%
其中“赔付金额为零的案件数”指在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且赔付金额为零的案件的数量;“结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零赔付水平,是否有异常零赔付。 (七)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绝对)
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个案初次估损金额-个案结案金额)∕∑个案结案金额)*100%
初次估损偏差率(绝对)=(∑∣个案初次估损金额-个案结案金额∣∕∑个案结案金额)*100%
该指标主要用于监控首次估损的准确程度。其中计算代数偏差率时,案件之间的估损正负偏差可以相互抵消;计算绝对偏差率时,案件之间的估损偏差不能相互抵消。
(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统计期初已报未决案件在统计期内已报案赔款的变化量/统计期初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100%
该指标用来反映统计期初未决赔案估损的及时性及充足性。 (九)案件重开率(笔数/金额)
案件重开率(笔数)=重开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其中“重开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对已决案件在原报案号下进行重新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同一案件多次重开算多件);“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案件重开率(金额)=∑重开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100%
其中“重开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指统计期间内对
已决案件在原报案号下进行重新立案后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
该指标用来通过监控重开案件变化,反映结案流程是否正常。 (十)案均结案周期
案均结案周期=∑(结案时间-报案时间)/结案件数
该指标反映公司案件处理在时间方面的效率,可用于监测分支机构是否人为调整案件处理速度。
(十一)案均估损金额
案均估损金额=∑评估时点未决案件的估损金额/未决案件件数 该指标可用来反映评估时点的估损平均水平。 (十二)案均结案金额
案均结案金额=∑统计期间内结案案件的赔付金额/结案案件件数 该指标用于反映统计期间案均的赔付水平。 (十三)理赔人均产能
理赔人均产能=∑理赔案件量/理赔人数*100%
其中“理赔案件量”指结案案件量,即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理赔人数”指统计期间内理赔相关岗位的人员数量。
该指标用来反映理赔部门案件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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