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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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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经济学

在博弈论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经济学家们在一些应用领域分别独立地提出了后来被发现与博弈论有关的许多模型。这些来自不同的应用领域所产生的经济学问题,尽管几乎都是相互独立地被发现的,但后来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理论背景,即几乎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局中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角度看,这些模型实际上是博弈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应用。于是,人们就将这些原本是独立做出的模型集合成一个经济学的分支体系,这就是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信息经济学”体系。由于“信息经济学”是许多最初是独立做出的许多不同的模型的一个集合,所以,人们根据其不同的特征方面,也还给它取了其它的一些不同于“信息经济学”的名称,如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理论(契约理论、合同理论)等等。

在20世纪的80年代,中国大陆曾组建了一个关注“信息经济学”的经济学家访问团赴美国斯坦福大学考察“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当时,在斯坦福大学经济系任教的中国人钱颖一博士为该访问团约见了“信息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K.Arrow教授。但当中国大陆的“信息经济学家”们与Arrow教授座谈不到10分钟后,大家才发现双方在关于“什么是信息经济学”上难以沟通。原来,对中国大陆的“信息经济学家”们来说,此信息经济学非彼信息经济学也!在中国大陆当时的学术术语中,“信息经济学”是指研究诸如邮政、电讯等“信息产业”中的经济问题的学问,与国际上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规范定义即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经济行为的经济理论是不同的。由于这类可能出现的歧义,我们在本章以及下一章中将这种研究不对称信息环境中经济行为的理论称为含义更为具体的“委托—代理理论”。本章将介绍的内容限定在由Mirrlees及Holmstrom等人提供的静态博弈框架内,也称为合约理论。在下一章,将介绍Fama等人提出的动态博弈框架。

8.1 委托—代理关系:不对称信息

当你委托你的律师为你处理某件事务时,你与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在法律上,当某A授权于某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就发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A是“委托人”,B是“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概念原初来自于法律学,但在经济学中,这种概念被进一步扩充到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活动,其中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而另一方就是委托人。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两个人之间,代理人的行为或代理人拥有的某些信息或知识不为委托人所能观察到或所知道,至少,委托人不能不花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或掌握代理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譬如,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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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或许没有尽心尽力地为你工作。这样,代理人就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选择其行动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称这种行为为代理人对委托人造成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对于委托人来说,如果不是直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这种监督是要花费成本的),就存在一个如何对代理人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动进行激励的问题。委托人可以与代理人签署合约,约定根据他们都能观察到的某些指标由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或奖励的规则。委托人如何设计并挑选对其最有利的这类合约是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因而,委托—代理理论又被称为“合约(合同,契约)理论”。更为一般性的提法是,博弈的一个局中人如何设计对其最有利的博弈规划(如果这个局中人有能力支配其他局中人对其所设计的博弈规则的接受的话),也是一个更为广义的合约问题,称为“机制设计”问题。所以,合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机制设计等等,这些不同的名称通常说的是一回事。

在你委托律师为你工作的例子里,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行动或掌握的信息发生在你与律师发生“委托—代理关系”之后,称为“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与之相对应,发生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诸如招聘、投保、商品销售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当一家公司招聘员工或经理时,对于应聘者的真实能力的信息,公司是不清楚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果是人身保险或寿险,保险公司也拿不准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掌握有关商品质量的全部信息。商业银行在为一个项目贷款时,也一般不能对项目的风险有完全准确的估计。

类似地,发生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还包括信息本身的不对称,称为“知识”的不对称。这是指一个局中人所掌握的某些知识不被另外的局中人在事前所知。对于这样的一些有关信息不对称的场合,我们可以举出下面的一些例子。

为了将众多的信息不对称例子加以归类,我们将分别发生在事前和事后,以及是关于行动还是关于信息或知识的信息不对称分为以下几种:

8.1.1 事前的隐藏信息博弈

这类博弈包括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信号传递(Signaling)、信息甄别(Screening)。

逆向选择的著名例子是二手车市场;信号传递就是信号博弈;其例子有第七章介绍的Spence模型;信息甄别是一种解决事前信息不对称的机制设计,它是通过分离均衡而达到将不同类型局中人加以识别开来的目的。在这类不对称信息博弈中,还包括保险市场、金融市场、垄断者价格岐视、公司内部持股比例、公司资本结构等模型。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保险合约时,保险公司不是很清楚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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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给企业时,对企业或项目的还款能力也不是很清楚的。垄断者在销售其产品时,不是很清楚顾客的需求强度,因而设计一些岐视性价格来揭示出顾客的需求强度类型,此时博弈表现为信息甄别。公司内部持股比例愈高,说明公司愈好,因为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更清楚公司的实力,这也是一种信号传递博弈。正如第七章中的Ross模型所表达的那样,公司资本结构也会向外部投资者发送有关公司实力的信号,这是事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解决方案。

8.1.2 事后的隐藏信息博弈

这是一种道德风险模型所表达的情形。在这类博弈中,有股东与经理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经理与销售人员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原告或被告与代理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可能会做出利己但损害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债务人可能将债权人借给他的钱用于高风险项目,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销售人员可能未尽心尽力推销企业产品,但又将不良的销售业绩归咎于市场需求不足等等。

8.1.3 事后的隐藏行动博弈

这也是一类道德风险模型描述的情形。当投保人在取得保险合约之后,不保重身体(不良生活习惯如饮酒、吸烟等),或不注意防盗、不注意汽车保养、佃农不努力劳作、经理不努力经营、雇员不努力工作、债务人不控制项目风险、房东不加强房屋修缮、房客不注意房屋维护、议员不真正代表选民利益、政府官员不廉洁奉公、律师不努力办案时,事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就出现了。对一个社会来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也是这样的一种道德风险。

总的看来,非对称信息可按时间在“事前”和“事后”发生的可能性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也可按内容上的非对称分为“行动上的非对称”和“知识上的非对称”,分别称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的博弈。

对于道德风险,是因为委托人不能完全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人活动的结果尽管能被观察到,但这种结果不完全是代理人行动选择的结果,而是代理人行动与其它的随机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委托人不能将代理人行动与随机因素的作用完全区分开来。如土地上的农作物产量是佃农努力工作程度与随机性的气候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地主并不能将佃农的贡献与随机性的气候条件的贡献分开来。

逆向选择、信号传递及信息甄别博弈实际上都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博弈,后两者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机制设计。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机制在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时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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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同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存在多种的信息不对称属性,如雇主知道雇员的能力但不知其努力水平时,是一个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但若雇主和雇员本人在签约时都不知道雇员的能力,但雇员本人在签约后发现了自己的能力(雇主仍不知),则问题就是一个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若雇员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则是逆向选择问题,若雇员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且若雇员在签约前就获得学历证书,则问题就是信号传递问题。相反,若雇员是在签约后根据工资合同的要求去接受教育,则问题就是信息甄别问题。

某些经济学家认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博弈和信息甄别及逆向选择博弈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如Myerson(1991,P263)提出将所有“由局中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而所有“由局中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信号传递博弈与信息甄别博弈没有多大区别,因而也可用“信号传递”来指两种情况。

严格说来,可用“委托—代理”来概括上述五种类型的博弈,但在习惯上,“委托—代理”通常指“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博弈”。在本书中,我们仍然遵守这一习惯,除非有特别的说明。

这样,我们可以将所有的信息经济学模型分为两类,即委托—代理模型和逆向选择模型(包括了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模型)。

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应用,但从特点上看,博弈论更注重于方法论,而信息经济学注重于问题的解析。博弈论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下的均衡是什么,而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下,什么是最优的合约安排。

信息经济学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环境中的最优合约,故又称为合约(契约,合同)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

博弈论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实证的”,而信息经济学是“规范的”。

委托—代理理论在经Fama等人的发展后引入了代理人市场竞争的因素,从而在理论的结构上有新的发展。本章将介绍在Fama的发展之前的理论框架,我们称之为合约理论,而将Fama等人的体系放在后面的第九章中去介绍。

8.2 委托—代理:分析的框架

8.2.1 基本思想

在本节中,我们来设计一个可用于分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就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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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意义来说,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通过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奖赏去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完成一定的行为。在这个非常一般的理解中,其实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首先,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奖赏无论在形式还是在数额上都是有多种可能的。奖励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上的,甚至还可能包括诸如权力在内的奖赏内容。代理人需要完成的行为既包括“事后”的,也包括“事前”的。“行为”本身也包括“行动”和“知识报告”等多种内容,正如前面一节中所分析的例子所指出的那样。在本章,我们将奖赏限制在物质的内容上,将“行为”限制在“行动”上,并且是“事后”发生的。当然,按照本章的一贯假定,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是“私人信息”。

在代理人行为是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情形,委托人就面临代理人说谎的风险。一个佃农可以将因其偷懒而造成的产量下降归咎于不利的气候;国有企业的经理也可能将亏损归咎于过去发生的大量负债或职工们在大锅饭分配制度中的懈怠(尽管这类因素确已构成国有企业不振的一部分原因)。此时,委托人存在两种可选择的方式方式去处理这种风险。一是直接去观察代理人的行为,譬如,老板雇用监工去监视工人的劳动。但是,直接观察是要花费额外成本的,如老板要为监工开工资。另外,老板雇用监工实际上又引入了新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老板作为委托人请监工代理其监督工人的工作。这样,又存在监工的工作是否努力的问题,是否还需要再雇用监工的监工去监视监工呢?显然,除非老板自己直接去监视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带来的因代理人行为不可无成本观察的问题都会对委托人带来一种额外的成本。但是,即使由老板自己亲力而为地去监视工人,老板也会花费另一种成本,即老板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因为倘若老板将用于监视工人的时间作其它用途(制定战略计划、营销或休闲),他会获得其它的效用。我们可以假定,随着监视的增加(监视所花费的时间或成本的增加),监视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监视的边际收益下降。这样,总存在代理人的一些“剩余”行为,倘若老板通过监视去观察这些行为,其边际收益会小于边际成本。此时,再通过边际上的监视的增加(监视的时间的增加)去观察代理人行为就是得不偿失的。对于这样的场合,即监视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形。委托人再通过观察代理人行为去控制因代理人偷懒的风险就是不经济的了。此时,存在另外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合约。

当代理人的行为不能通过“经济”(即观察成本小于观察收益的情形)的方法被委托人观察到时[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就会就代理人的“真实行为”产生分岐。代理人会利用委托人不清楚代理人行为的真实状况这一点向委托人提交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报告。譬如,佃农会向地主夸大其工作努力的程度。当然,委托人也会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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