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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文 说 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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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居住建筑群体,其规模及组织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在居住用地规划中,根据方便居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集约利用资源、住宅类型多样、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不同的地区、周围环境和建设条件,组织住宅空间,配置服务设施,以及布置绿地、道路交通和管线等,以提高居住用地的规划水平。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镇区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依据镇的层次和类型,并充分发挥其地位职能的作用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公建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定了表7.0.1的项目内容。表中按镇的层次,提出了配置的项目,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共39个项目。考虑到镇区的地位、层次的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

7.0.2镇区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考虑到各地建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7.0.3~7.0.6对各类公共设施用地的选址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其中7.0.6有关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市场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汁标准》CJJ/T 87的有关规定。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对工业生产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要求。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对无污染、轻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三类情况,规定了选址要求。

根据工业应逐步向镇区工业用地集中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布局应进行必要的调整,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二、三类工业应按规划的要求向工业用地集中。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规定了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等的要求。

8.0.2对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技术要求。包括:集约布置、节约和合理用地,一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环境绿化,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

8.0.3对一些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和布置的要求。 1 规定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要求。

2 规定畜禽、水产等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的选址,必须达到卫生防疫要求,并严格防止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干扰。

3 规定兽医站要布置在镇区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的要求等。

8.0.4对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技术要求。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仓库选址,应符合防火、

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9 道路交通规划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将镇区的道路按使用功能和通行能力划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不再称为一、二、三、四级,以避免与公路等级名称相混淆。

9.2.3表9.2.3规定了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为计算行车速度、道路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及道路间距等五项设计指标。其中主干路的道路红线宽度由原标准的24~ 32m 调整为24~ 36m ,理由是:①考虑镇区发展需要和“节地”要求适当增加;②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基本协调。

9.2.4规划镇区道路系统,要根据镇区的规模按表9.2.4的规定进行配置。表中应设的级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置道路的级别;可设的级别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的道路级别。

9 道路交通规划

9.3 对外交通规划

9.3.1镇域内道路规划的要求。

9.3.2镇域的道路规划要与对外交通的各项设施协调配置,统筹安排客运和货运的站场、码头,以及为其服务的广场和停车场等设施。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l 、《公路路线设汁规范》JTJ 0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铁路线路设汁规范》GB 50090、《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汁规范》GB 50226、《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等。

9.3.3公路穿过镇区、村庄,影响通行能力,易造成安全事故,规划中应对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不同等级的公路进行调整。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2给水工程规划

10.2.2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包括的内容和用水量计算的要求。镇区规划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水和未预见水量。其中,生活用水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各部分用水量,分别按以下要求计算: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按表l0.2.2进行预测。表l0.2.2、表10.2.3中“镇区外”一栏系

指规划范围内给水设施统建共享的村庄用水量指标。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由于镇区公共建筑与城市公共建筑的功能、设施及要求等,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便于规划操作,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2 生产用水量的计算:

工业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 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汁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

4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由于我国各地镇区的经济条件、建设标准、规模等差异很大,其用水量可

按当地条件确定,不作具体规定。

5 在计算最高日用水量(即设计供水能力)时,要充分考虑管网漏失因素和未预见因素。管网漏失水

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10.2.6规定了给水干管布置走向要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以便降低工程投资,提高供水的保证率。本条还规定了给水干管的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3排水工程规划

10.3.2规定了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的内容和排水量计算的要求。

排水分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径流的雨水和冰雪融化水,后者可统称雨水。 生活污水量可按用水量的75%~85%估算。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要根据工业产品的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为便于操作,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水的重复利用率高的工业取下限值。 雨水量与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有关,可按邻近城市的相应标准计算。 10.3.3排水体制选择的技术要求。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镇区可选择合流制。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要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进行预处理。 对现有排水系统的改造,可创造条件,逐步向分流制过渡。 10.3.6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的要求。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4供电工程规划

10.4.2镇所辖地区内的用电负荷,因其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水平、人口规模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同,可采用现状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较为实际。增长率应根据历年来增长情况并考虑发展趋势等因素加以确定。K值为年综合用电增长率,一般为5%~8%,位于发达地区的镇可取较小值,地处发展地区的镇可取较大值,K值也可根据规划期内的发展速度分阶段进行预测。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预测方法进行校核。

10.4.4供配电系统如果结线复杂、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复杂,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要求合理地确定电压等级、输送距离,划分用电分区范围,以减少变电层次,优化网络结构。本条还规定了高压线路走廊宽度,表10.4.4中未列入的220kV、330kV、500kV电压,其线路走廊宽度分别为30~ 40m 、35~ 45m 、60~ 75m 。

10.4.7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源互补,开发小水电、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等能源。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6燃气工程规划

l0.6.2 目前常用燃气主要有矿物质气和生物质气两大类:矿物质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等。生物质气主要包括沼气和秸秆制气等。

矿物质气品质好,质量稳定,供应可靠,但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及较高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生

物质气燃烧放热值较低、质量不稳定.均为可再生资源,且资金投入少,运行管理要求不高,适合小规模建设。燃气工程的规划应根据资源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10.6.5沼气的制备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温度对沼气的产生量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地区建设的沼气设施不能保证全年有效供应。农作物秸秆制气,也受秸秆数量、存放条件等的限制,因此在规划中应考虑与其他能源的互补,同时还应考虑制气后所产生的沼液、沼渣、炭灰等的综合利用。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7供热工程规划

10.7.2集中供热具有热效率高、对环境影响小、供热稳定、品质高的优点,但其初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分散供热的热效率低、对环境影响较大,可按需分别设置。管理运行较简单,因此采暖地区应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供热方式。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9用地竖向规划

10.9.1 、10.9.2规定了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其中在进行土方平衡时,要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以避免乱挖乱弃,防止毁损农田、破坏自然地貌、造成水土流失。 10.9.3规定了建设用地中,组织地面排水的一些要求。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2 消防规划

11.2.2提出了用地布局中满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l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布置要求。

2对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要迁移或改造,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和居民密集区提出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求。

3规定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大量人流活动设施的防火最小距离。 11.2.3规定了消防给水的要求:

l对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建设消防给水的要求。 2对不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解决消防给水的办法。

3对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给水以及对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的要求。

11.2.4对不同规模的镇,设置消防站、消防值班室、义务消防队的具体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建设用地所作的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7km,建设用地面积2400~4500m;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Km,建设用地面积400~1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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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灾减灾规划

11.3防洪规划

11.3.2防洪措施要根据洪水类型确定。按洪灾成因可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等类型。河洪一般应以堤防为主,配合水库、分(滞)洪、河道整治等措施组成防洪体系;海潮则以堤防、挡潮闸为主,配合排涝措施组成防洪体系;山洪和泥石流工程措施要同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等。 防洪措施要体现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

11.3.3在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l 中,对于城镇、乡村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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