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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1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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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高校资产清查是指高校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高校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条 高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高校的资产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配置高校资产和审核审批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高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高校必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七十一条 高校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

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七十二条 高校要按照本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七十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各高校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高校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十五条 高校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七十六条 高校应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

第七十七条 高校内部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高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 高校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

理。

第七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以上责任含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国资〔2010〕90号)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高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省属中专校、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章程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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