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高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高校财务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校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高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高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高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五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高校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高校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高校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高校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
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高校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高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高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高校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五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高校应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交。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1、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明细表(可由系统生成);
2、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学校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高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单位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4、单项或批量3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需提供院校办公会议纪要,处置事项应在校内或网站公示;
5、盘亏、报损资产的核实,由高校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6、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管理权限,对应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省教育厅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按规定权限进行批复。
第五十八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高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高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高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由各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批复文件及处置汇总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四)高校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
及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下 (不含500元)的事项,由各高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高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
(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137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六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高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高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高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省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十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六十三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高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高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高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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