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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独角兽法考(刑诉)-第八章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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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强制措施

考点提示

本章知识点比较琐碎,知识点也相对较多,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原规定修改较多,相应就成为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在本章的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学会比较记忆,总结归纳,重点理解采取五种强制措施的对象、权限、程序、法律后果。 重点知识结构

强制措施概述: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参与人

和案外人不适用)

目的: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诉

讼顺利进行

性质:预防性、临时性

拘传:对象、时间、与民事拘传的区别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对象、方式及关系、保证人条件、法律后

监视居住:对象、方式、通知、刑期折抵、法律后果 拘留:对象、权限、期限、程序

逮捕:对象、权限、期限、审查、程序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二、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3.强制措施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是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三、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节 拘传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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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此要排除两种情况: 1.讯问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即可,无须办理拘传手续; 2.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拘传的程序和期限

1.必须出示相关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示拘传证,人民法院出示拘传票。

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4.执行拘传以后,应当立即讯问。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6.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7.一次讯问时间不够,到时也应立即释放。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决定拘传和执行拘传的权力。这里应该注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决定并且有执行权的只有拘传一种,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另外,公安机关还对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同时享有决定和执行权。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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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最高法院《解释》第116条第2款、《刑事诉讼规则》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决定保证金的数额:(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3)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数额: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保证人保证

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2.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4.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1000-20000元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执行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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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都只能由执行机关采取,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五、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取保候审的期限 (一)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六、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例1】(2016-2-31)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答案】C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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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以及辩护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一)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监视居住的期限 (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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