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出现困难后,不能及时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公司采取了一下补救措施
1、停止种苗销售:2004年6月在保健食品批号没有确切批复日期,产品销售没有根本突破,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恢复时间不确定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给更多的种植户带来可能的经济损失,公司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停止种苗销售,集中公司的所有力量搞产品生产和销售。
2、停发和缓发经理和员工工资,节省资金用于收购。
3、贷款:用固定资产抵押贷款560万元,用于履行合同和经营活动。 4、股东借款给公司:2003至2005年合计人民币1918.4万元。
5、和种植户协商,给予赔偿,中止合同。从2004年底,通过协商、赔偿中止合同692份,用于终止合同赔偿套用款448万元。
6、产品抵菜片收购款:累计用价值200余万元的产品抵菜片收购款。 7、停建所有在建项目。
8、加大产品销售力度,回笼资金用于履行合同。
六、资金去向
公司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所得利润,全部用于项目经营,未抽逃挪用公司资金于其他用途。股东未分红。此外股东还多次借款给公司以补充公司经营中资金缺口。资金去向,财务上有详细真实体现。
总之,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没有挥霍,挪用或将公司资金用于其它投机生意。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的用车,均是个人出资购买。
七、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
1、直接行为:收购、加工;协商给予赔偿中止合同;产品抵收购款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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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产品给客户补偿。
2、间接行为: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生产基地建设;产品企划。
3、公司为仙人掌产业化所作的具体工作,都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
八、公司经营模式
1、公司经营模式图
分公司 生产基地 营养食品部 保健食品部 种苗推广事业部 生产研发管理中心 营销策划中心 公司 仙人掌系列产品
种植户群
菜片
原料成本+利润
市场
2、经营模式介绍
(1)、种苗推广事业部负责仙人掌原料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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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种植户提供种苗和种植技术,种植户利用自己的优势发展仙人掌种植,公司对种植户所产生的菜片进行收购加工。 (2)、研发生产中心、生产基地;
研发中心进行仙人掌系列产品研发,生产管理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计划制定实施,生产基地进行产品生产。 (3)、营销企划中心,产品事业部;
营销企划中心,进行产品事业销售企划,推广方案及广告企划,营养食品营销事业部和保健食品事业部进行产品销售,从市场销售中获得利润。
(4)、公司最终利润来自产品销售,利润由总部统一规划、安排,收购加工和产品生产,种苗推广收购加工是公司的原料生产环节;
九、如果是蓄意欺诈种植户,公司的行为应该是这样的:
1、短期租用土地,不搞固定资产投资,不建工厂,不建基地。(而公司种植基地长达23年合同,长期投资3207万元)
2、不顾种植户的利益,不提供售后服务,不顾种植户种不好,产量低,种苗死亡。(公司提供种植技术服务,上门指导种植传授高产技术,种苗死后免费调换)
3、在2002至2003年公司有几千万元的利润时携款逃之夭夭,而不会因为资金紧张不能履行合同时坐等被抓。
4、在产品开发生产上做做样子,以产品为道具发展更多的种植户,而不是实实在在地进行产品的经营。(公司把产品作为主营项目,投入了很大的人力、财力进行产品生产销售)
5、决不会拿自己的钱给公司投资。(公司股东多次借款给公司用于补充公司资金缺口或履行合同。)
6、逃避或逃匿,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公司主要领导没有逃避,积极面对,力争减少种植户损失,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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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拆东补西,不会主动停止销售。(2004年6月主动停止种苗销售)
第四、 从经营角度来看,大地公司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大地公司具有履约合同的能力。
大地公司主体身份、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负责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大地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等对外经营活动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使用真实的名称与姓名。
没有采用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与种植户订立合同。公司对仙人掌产量、经济价值、效益的宣传也是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各省电台严格审查批准后,做到了基本上实事求是的宣传。
锦绣大地公司从2001年至2004年6月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在2002年8月前,与种植户大规模签订订单合同前,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准备:
2002年3月与北京西贝芦荟研究所签订产品开发合同; 2002年6月建设锦绣大地公司燕郊仙人掌原液厂;
2003年初,公司又成立了营养食品事业部和保健食品事业部,专门从事仙人掌系列产品推广。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进行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产品销售数量也逐步上升。
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在全国建立直营店和连锁加盟店近千家。 在整个经营期间,公司资产结构良好,根据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年出具的锦绣大地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亚太中汇海审字〔2005〕010号)附件2“资产负债表”反映,锦绣大地公司2002年资产合计1871万元、2003年资产合计3968万元、2004年资产合计3825万元、2005年2月28日资产合计3718万元。从经营和资产状况看,公司确有合同履行能力,只是暂时现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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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暂时全部和及时履行合同的困难。2005年随着产品销售的展开,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将大大增强,完全有能力全部及时履行合同。
二、大地公司具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有无履行合同行为,履行合同是否积极,履行合同多少,直接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是分析主观故意的依据。
公司有诸多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1)、为了履行合同而支付了3192万元的现金;
(2)、在公司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与种植户协商终止合同,给种植户赔偿,到2005年2月止,因协商解除合同,补偿的账面清偿额为448万元(见2005审计报告第18页表7)。
以上仅支付现金就高达3640万元。 (3)、用产品抵收购款价近400万元。 (4)、建立生产基地,引进生产加工设备。
(5)、产品研发、营销企划、生产、销售网络建设,深加工产品销售额2857万元(见苏律师《2005年审计报告的错误之处》第1页)。
(6)、产品申报,申报4个保健食品。
公司资金优先用于履行合同,足以证明公司在积极履行合同: (1)、缓发经理和管理人员工资; (2)、暂停生产基地建设和设备引进计划; (3)、积极开发产品销售市场。 三、大地公司财物的去向明了:
大地公司将获取的财物没有隐匿或任意处分,即没有用于挥霍等。 大地公司经营中所获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将公司资金挪为它用,或用于其他投资或挥霍。连公司总经理的办公用车都没用公司的资金购买。从2003年底开始至2005年2月在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股东又向公司投入资金1918万元(详见2005审计报告附件1),足以说明公司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发展仙人掌产业化经营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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