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种“人文管理”。这二方面相辅相成,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在实践工作中,因监狱管理机关就分级处遇的规定,尤其是“宽”、“严”处遇的设臵差别不大,未能有效形成激励机制。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中,监狱机关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但是,“严管型”的管理模式却很少有人去提及,原来严管队、禁闭室对罪犯的震慑力几乎荡然无存。近期笔者随机对某监今年关押的50名严管罪犯和20名禁闭罪犯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58名罪犯自称是自己故意违反监规以“谋求”到严管队或禁闭室改造,62人表示解除严管或禁闭后还要消极改造或对抗改造。这显示出监狱在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已经出现缺乏状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经常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经常性违规罪犯),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是禁闭,一级严管级别的处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在自由、通信、会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对这部分罪犯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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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其效果有多大的用处,工作在一线的民警们心里都清楚,这样下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在落实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义。
3、分级处遇的定级与待遇兑现难以保证公平性。分级处遇不是“对有关系的罪犯进行宽,对没有关系的罪犯进行严”,必须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考评体系。分级处遇的重点和难点都在罪犯分级的公平公正上。因此对罪犯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在程序上也要严格民主公开促公正。特别是根据罪犯的能力核定罪犯劳动任务上,更是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与核定。
4、监狱的硬件建设未能体现分级处遇“宽”、“严”的区别性。近年来,监狱硬件建设经过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的洗礼,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物态包括建筑与设施离分级处遇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科学含量偏低。一是不少监狱条件仍很简陋,尤其是农场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二是一些条件较好的监狱的建筑与设施在追求物质现代化的同时,却没有做到与现代行刑理念相同步。在人类刑罚史上,刑罚理念创新推动的每一次刑罚变革,都首先体现在监狱建筑设计的革新上。我们当前监狱建筑从整体上看,仍是封闭性的,显现的主要是监狱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的地位,而罪犯因分级而产生的待遇等权利缺少应有的建筑设计;各个监狱建筑虽有功能上的分工,但是这些分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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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罪犯类型分类、分级处遇的需要,在一个监狱,尽管有若干监区、分监区的划分,而监狱建筑只能体现出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一般性。
5、分级处遇中对各级别罪犯的“管”和“教”未能体现协调性。管理和教育是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但由于监狱对各级别罪犯的管理教育计划缺乏针对性研究,大多数监狱根本就没有结合分级处遇的级别分别制订相应的管理教育计划。同时各级领导和民警的管理、教育的责任没有明确,在监狱实践工作中,产生了“只看不管”、“只管不教”等重此轻彼的消极现象,导致虽然对罪犯划分了级别,并规定了各级别待遇,但难以落实到位或及时兑现,以致分级处遇各项措施、目标落空或事倍功半,严重挫伤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另外,在警力资源的配臵上,也未体现出对不同级别罪犯的管教需求,“宽管”级罪犯、“严管”级罪犯的管理民警的配备未充分考虑各级别罪犯的改造难度,导致刑罚执行强度的弱化。
三、完善分级处遇途径之浅析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监狱民警的管教理念都在全方位的发生变化,“人文理念”、“精细化管理”等执法理念已逐步贯彻到刑罚执行过程之中。可是到底怎样的分级处遇才能既要对服刑罪犯起到威慑作用,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同时又要保障罪犯人权,体现“宽严相济”。笔者试从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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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进行一些浅层次的探析,谨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完善分级处遇的管理方法
1、明确级别升降条件。要求刚入监的罪犯、禁闭罪犯、隔离审查罪犯、顽危犯等应纳入监狱严管级别管理,升降级按记分考核(包括监规纪律和劳动任务的分数考核)进行参考,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情节较为恶劣的,可直接降到严管级;一旦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接受处理时立即降级。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改造表现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要纳入作为罪犯升降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罪犯升级应逐级晋升,原则上每次只能晋升一级。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越级升级,降级依据考核结果,按照等级条件,可越级降级。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降级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降级。
2、等级评定应由分监区根据条件提出建议,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审核。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可呈报,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及老残犯除外。在减刑、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严管级别的,一律撤回减刑、假释呈报材料。
3、罪犯等级升降情况,由监区及时在罪犯接见
处和
监区狱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罪犯对确定后的管理级别有疑义或不服的,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监区或监狱应当及时审议并予以答复。罪犯调出时,所定的管理等级不变,等级评定材料随档案移交调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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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设臵“宽管”和“严管”的处遇。 1、科学设臵宽管级罪犯处遇。宽管处遇就是在监狱内模拟社会环境,让宽管级别的罪犯在相对宽松自由的空间多渠道与社会扩大接触面,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当然,这类宽管级别的罪犯主要是监狱经过多方面的认定,经过改造后主观恶习不大了,劳动态度和劳动任务完成好,或者非暴力型罪犯,余刑可以适度的考虑长一点,根据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臵宽管处遇: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⑵每月可以增加拨打亲情电话、会见和宽优会见次数;⑶监狱的劳动改造科针对宽管级别罪犯在劳动就业方面可以参照社会的竞争应聘的做法,经常性地组织宽管级别罪犯有偿劳动;(4)可在监内积假休息,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5)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等;(6)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可优先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等;(7)降低警戒程度和扩大活动范围;比如在劳动收工以后可以在监狱能够允许的的环境中自由的文娱体育活动;(8)生活条件相对优越,除了监狱认定有危险和威胁的物品不能消费以外,宽管级别罪犯都可以消费,等等。
2、科学设臵严管级罪犯处遇。 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责任感较差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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