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交易对小股东是公平的或是不公平的。发行人或关联人对私有化交易公平性“没有合理信心”(no reasonable belief)的陈述,将不被认为对此进行了充分披露。第8(b)项规定,必须披露判断公平性所考虑的因素,即要合理、详细的讨论第8(a)项公平性判断所基于的重要因素及每个因素被赋予的权重(达到可操作程度)。这一讨论必须分析声明人的公平性判断有多少是基于指示(2)、第8(c)、(d)、(e)项以及第9项规定的因素。结论性的陈述,如“考虑到净账面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发行人的前景,该私有化交易对小股东是公平的”,将不被视为对第8(b)项进行了充分披露。第8(c)项规定,必须声明设计的交易结构中是否需要经过非关联股东的多数表决通过。第8(d)项规定,必须声明非经营层董事中的多数是否决定雇用非关联代表,由该人代表小股东利益进行谈判,或准备关于交易公平性的报告。第8(e)项规定,必须声明该私有化交易是否经过了非经营层董事的多数表决通过。指示(2)指出,向小股东提供的对价是否为公平价值,与当前市场价格、历史价格、净账面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以往购买价格、第9项中描述的报告、意见、评价等因素相关。
第9(a)项规定,必须声明发行人或其关联人是否从外部人士获得了任何与私有化交易重大相关的报告、意见、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涉及支付对价、对价公平性、交易公平性的报告、意见、评价。第9(b)项规定,涉及第9(a)项或第8(d)项的关于交易条件的报告、意见、评价,应当①表明外部人士或非关联代表的身份;②简要描述外部人士或非关联代表的资格;③描述外部人士或非关联代表的挑选方法;④描述外部人士或非关联代表与目标公司及其关联人之间在过去两年中存在过的重大关系;⑤如果报告、意见、评价关系到对价的公平性,则目标公司及其关联人要声明是否决定支付该对价;⑥提供关于报告、意见、评价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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