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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参考选题(东至县题库)(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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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对)

101.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对 )

102. 商业银行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结。(对)

103. 当账户结清年月早于报告生成时间,且在最近5年时间区间之外时,不展示“最近5年内的逾期记录”。(对)

104. 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可以收集部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错) 105. 个人不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错) 106. 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对) 107. 个人信用报告中一旦出现负面信息,就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了。(错) 108. 只要偿还了欠款,曾经逾期的记录就会自动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删除。(错)

109. 商业银行在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要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错)

110. 个人信用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司法证据。(对)

111.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对“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设定了一个门槛值,超过一定金额和天数的逾期记录才展示在信用报告中。(对)

112.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报送纠错报文、在线更改等方式修改个人征信系统中的错误数据。(对) 113. 个人或企业不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错)

114. 任何情况下,征信机构都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错)

115. 征信服务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对)

116.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对) 117.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错)

118.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4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错)

119. 征信机构可以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错) 120.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7年;超过7年的,应当予以删除。(错)

121. 在查询员不在或者特殊原因,个人征信管理员用户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错) 122. 各级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的个人征信异议处理部门和人员,建立覆盖全行的异议处理机制。(对) 123. 对于被拒贷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将其查询授权书和个人信用报告单独保管。 (错) 124.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对)

125. 个人贷款到期前,商业银行应及时提示客户还款以免造成不良记录。(对) 126. 贷款利率变化时,商业银行应及时提示客户足额还款以免造成不良记录。(对) 127. 商业银行拒绝客户贷款时,可以不告诉客户拒贷的理由。(错)

128. 授信机构对信用申请人进行调查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授信,但不得因申请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作出是否授信的决定。(对)

129. 授信人可以因申请人的配偶有不良信息记录而不予贷款。(错) 130. 商业银行应在所有借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期限。(对) 131. 消费者自己查询信用报告不会损害其信用评分。(对)

132. 多家授信机构对消费者房贷、车贷、信用卡的集中查询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信用评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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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办理一张信用卡副卡也可帮助消费者建立信用档案。(对) 四、简单题

一、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答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投诉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 答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事由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金融机构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的;(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三、金融机构的义务包括哪些?

答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

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开展履职领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央行履职优势,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手段,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切实有效消除纠纷、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商业银行同业间良性竞争,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的“多赢”。

五、银行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应承担何种义务?格式合同在哪些情形之下无效?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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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开展履职领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阐述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

答案:(一)征信领域:非法采集信息、非法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异议超期处理、违规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银行卡领域: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

(三)票券领域: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拒绝受理收款人提交的异地转账支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

(四)人民币流通领域:违规收付人民币、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法币仿变造等问题。 (五)外汇领域: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

(六)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答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开展履职领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指导和咨询。对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二)道义劝告。对于纯粹由于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调解和协商。就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四)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执法检查或调查。对金融机构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直接开展执法检查或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考核评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与考核,定期对其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情况进行评价,相应调整监管措施,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七)在不违反现行法制规定原则下可采用的其他适当措施。

八、阐述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答案:根据《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人民银行建立了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分析评价机制,每年度或每半年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对金融机构的分析评价采取等级制,对于评价等级高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其业务发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对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

九、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开展履职领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阐述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答案:《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开展履职领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人民银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臵;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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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本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 细则;

(二)监督、评估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调查; (三)在辖区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宣传金融知识, 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其识别金融产品风险的能力;

(四)受理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组织对投诉的分办、转办、督办,必要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和调解;

(五)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群体性等重大金融消费争议,会同相关部门,提 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七)牵头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辖区内金融消费争议 数据库建设,并负责业务数据的日常维护、统计和分析;

(八)调查、研究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

(九)指导、考核下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其他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本级分支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保护辖区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十、试分析商业银行在代理代办保险业务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答案:1.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应该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调查;

2.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

3.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十一、如何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要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学习金融知识的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帮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参与金融教育活动、学习金融知识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金融教育活动。同时,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性,使金融消费者从中获益,进一步提高其参与金融教育活动的热情和主动性。

(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缺陷和行为特点设计金融教育方案。金融机构可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缺陷,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组织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能力、倾向、行为等方面的问卷调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设计、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通过金融各种教育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改变固有的行为特点,克服盲目自信、短视等系统性行为偏差。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资料要通俗、简洁、生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宣传资料要尽可能通俗易懂,生动形象,信息量适度,使大多数金融消费者能够容易、准确地掌握。选择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最佳时机和地点。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时,要选择最佳时机,如金融消费者制定长期财务计划、需要或即将做出重要财务决定时(例如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申请银行卡、申请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股票、购买养老保险等)。金融机构要选择最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学习的环境(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学校、消费者的工作场所等),开展金融教育活动。

(四)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教育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金融风险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结合新近出现的典型风险案例,通过预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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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知识的普及。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金融教育活动,使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投诉电话、具体负责人等)和第三方(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投诉受理、处理渠道以及报警途径。

十二、个人金融信息收集方面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在收集前采用书面提醒的方式,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和警示如下事项:收集和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类别、内容和留存时限;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个人信息管理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个人信息主体的投诉渠道以及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只收集能够达到已告知目的的最少信息。

(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四)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的,要在协议中明确该授权或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情形。在协议的醒目位臵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提示该授权或同意的可能后果,并在客户签署协议时提醒其注意上述提示。

十三、个人金融信息使用方面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严格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二)金融机构内部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严格执行授权制度。

1.严禁在客户不知情或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收集该信息目的之外的其他营销活动情况。

2.严禁把客户授权或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 3.通过权限管理合理限制各类操作人员的信息接触面,严格执行岗位及职责与权限相匹配的操作制度。

4.关闭客户信息系统操作终端的USB接口和光驱刻录功能,限制信息的批量复制、保存功能;在信息转移的过程中实施严格的审批和责任制度,建立系统操作记录的追溯机制。

(三)个人金融信息在本金融机构之外的使用情况。

1.外包业务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情况。外包服务协议中要有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条款,明确其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外包业务终止后,要及时销毁因外包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2.跨境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情况。严禁未经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3.严禁将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除金融管理机构以外的政府部门或执法机构使用。

4.如需将个人金融信息转移或者委托于其他组织和机构,要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明确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转移或委托的目的、转移或委托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接受委托的个人金融信息获得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十四、个人金融信息保管方面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要建立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预防措施,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安全程序,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中不被泄露;要建立个人金融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备份和相关存储制度。

(二)个人金融信息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要专人、专柜保管相关信息档案,档案查阅是否履行审批程序;超过留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要及时、集中销毁。

(三)贯彻执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的情况;严禁违规查询、对外提供或泄漏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

十五、 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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