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诉诸武力,最终用军事手段解决问题;三是通过广泛协商,互谅互让,谈判解决。显然,第三种方式是最可取的。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应坚持公平原则,坚持“利益共享,谋求双赢”的精神。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唯一正确的选择。其根据在于:首先,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已经有关于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做依据,中日双方完全可以依据有关国际法、国际条约,遵循以公平原则为首的各项国际原则进行平等的磋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其次,在东海问题上,中日双方除通过谈判协商,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对中日两个大国来说,用非和平的方式解决东海问题不符合世界和平发展的大势,也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在当前中日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的情况下,为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双方应作以下努力:
(1)在双方政府间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就东海能源问题保持沟通,进行合作谈判,使双方的争端保持在可控状态,并探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具体途径。
(2)充分发挥中日两国民间部门的积极性,很好地利用研究机构、学者的智慧,集思广益,并可成立一些民间团体或半官、半民机构,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研究探讨解决分歧的途径。
胡锦涛主席在亚非峰会上就发展中日关系提出了五点原则主张,对于中日间的分歧,胡锦涛指出,“要坚持通过对话,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的分歧,积极探讨解决分歧的办法,避免中日友好大局受到新的干扰和冲击。要进一步加强双方在广泛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民间友好往来,以增进相互了解,扩大共同利益,使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这对于中日妥善解决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促进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3期)
[1] 刘中民,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政治理论和国际海洋问题研究。 [2]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中国钓鱼岛资料选辑》,海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3] 石家铸:《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载《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第31页。 [4]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中国钓鱼岛资料选辑》,海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 [5] 《日本首相与中国副外长会谈》,载《台湾联合报》,1996年1O月30日。 [6] 《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9月7日。
[7] 《日本的挑衅事件》,载《人民日报》,1996年8月30日。 [8] 《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1O月4日。
[9] 《中日钓鱼岛主权纷争中的美国情结》,载《香港信报》,2004年2月10日。 [10] 《日本产经新闻》,2004年3月24日。
[11] 《日本媒体恶炒我开发东海,批评政府反应迟钝》,http//Japan.people.com.cn/2004/6/30/200463084548.htm。
[12] 陈尚君:《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评析》,载《中国海洋报》,2005年1月14日。http://www.coi.gov.cn/oceannews/2005/hybl376/32.htm.
[13] 《日允许民企开发东海资源,真正意图在牵制中国》,http//cn.news.yahoo.com/05415/346/2ayfc-1.html. [14] 《日本执意争夺东海大陆架》,http://www.chinaiiss.org/news/news-display.asp?id=3809 [15] 何锋:《日本的海洋国土观》,http://www.shijie.org/artide/sjzs200307/1689.html.
[16] 周伟嘉:《海洋日本论的政治化思潮及其评析》,载《日本学刊》,2001年第2期,第41页。 [17] 周伟嘉:《海洋日本论的政治化思潮及其评析》,载《日本学刊》,2001年第2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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