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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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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并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针对我国法律法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的问题,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必须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在立法的过程中应站在注重公正,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环境利益为本位,兼顾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追求,在科学的基础上规定全面的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内容。当然还应该根据公开为一般保密为例外的原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有关于不应该公开和可以不公开的例外规定。

4、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程序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包含内容很多,首先是信息的收集。企业环境信息内容庞杂,全面准确收集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不非易事。目前情况下,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注重企业环境信息收集方式方法的规定,这样既能提高收集效率,又能很好保证企业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最重要是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信息公开成本。信息公开第二步应当是环境信息的整理,企业的基层各环境管理部门或人员得到原始环境信息后,将环境信息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后提交给公司环境主管部门,再由其进行分析整合各部门信息最终确立统一编制企业环境报告书。这种逐级上报、统一编制的方式可以保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第三是环境信息的审计,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审计是环境信息可靠性的有效保障。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一批精通环境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取样检测,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出具专业的环境审计报告。[24]最后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环境信息第三方认证制度。美国GE公司2008年的环境报告邀请了9位环保专家组成绿色创想顾问委员会,参加GE年度、峰会,参与环境报告编制的全过程,并为这一报告的质量提供信誉担保。[25]这种做法我国完全可以采用“拿来”主义,比如建立一个由非政府环保组织、法学专家、会计专家等名单组成的数据库,根据需要随机抽取若干名对通过政府审计的企业环境报告做出第三方认证。既保证了企业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科学性,又可以减少政府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5、严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形式

横向综合西方国家各种环境信息公开形式,最为常见和科学的公开形式大致有五种:企业环境年报、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企业年报的环境附录、一次性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形式太过多样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利于国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也会造成企业环境负担过重或者企业为逃避责任避重就轻,还必然阻碍公众有效全面获取环境信息。所以选择一两种科学且方面操作的方式进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比较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笔者认为,采用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形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方面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的管理。令对于企业环境报告书,法律应明文规定报告书格式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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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开的内容,引导企业正确公布环境信息,避免企业以报喜不报忧来逃避责任。除此对于应申请公开,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公众申请公开时申请书的格式内容,口头申请的特殊特殊情况,申请后企业的受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不能予以公开的理由等。

6、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惩罚激励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

在社会公众对消费品特别是食品安全和低碳生活的追求下,国家顺应这种潮流制定富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惩罚激励措施,惩罚企业违法公开环境信息和鼓励企业诚实主动进行信息披露。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义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受到惩罚,承担相应责任。违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企业拒不公开法律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提供虚假的环境信息、政府借环境信息公开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公众滥用环境信息。[26]相对于惩罚机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减少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对国家强制力的本能排斥,弥补环境保护行政模式的不足也可以发挥企业社会主人翁地位的作用,使环境保护更趋经济化和合理化。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激励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以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灵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信息公开方式。 从上文中对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中发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国家都有大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惩罚制度和激励制度,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亦应立足我国并借鉴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

上文中已经提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中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性,自然设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势在必行。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权利救济制度既应当有关于传统争议处理模式的规定,比如行政复议、行政申诉以及仲裁、司法救济等,也应当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增设专门的环境信息委员会,特殊情况下可以从更专业的角度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督促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设立学者专家团,科学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以上三个方面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完善在没有较高立法技术的支持,很难保证整个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完备统一,更不能兼具理论科学性和实践可行性,甚至可能会因为某些错误和疏忽使立法实践和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学者专家不仅是只重视法学理论研究,而且更多的是致力于运用他们的理论成果成分析和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存在甚至潜在于未来中的各种问题,最后他们甚至可以站在相较普通人更科学更具前瞻性的角度提出对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和预防的立法建议。除此之外,法学学者专家甚至可以从对法律的专门研究中探索出立法的发展规律,他们对法律制度发展方向的预见更加精准科学,法律思维也更严密科学。最后专家学者在其研究过程中对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涉猎研究,并经过消化吸收对这些思想经验制度进行我国国情前提下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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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使这些先进的东西为我国的民主法治社会建设服务。相信那些经过实践的检验的既先进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经验制度会对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完善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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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下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环境保护社会共同参与的重要保障,他的顺利实现不仅有利于政府经济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而且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以及减少对立隔阂增加信任,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作为信息公开立法发展相对较晚的我国来说,除了正视自己的缺点外大可以发挥我国立法后来居上的优势,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够完整,主体范围及公开形式等各方面存在问题不少,但我国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颁布对我国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还是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的,相信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一定会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

总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及各方面的完善到最后的顺利实施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但同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尚为欠缺,外加论文的篇幅所限,错误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还有待于在将来的研究和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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