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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缺乏大众媒体的关注而长期处于社会舆论的暗角。最后一点个人认为是最重要的,跨国石油公司在海外作业时,虽然其内部会有自己的章程需要遵守,但是外部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涉及需要向政府、公众披露的重大事故时,这些跨国公司必须依法及时、真实公布自己的污染情况及补救措施。可是,如果当地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对较明确的规定,跨国公司则“不必”一般也不会主动对外披露。所以说,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不完善、足以让康菲“敬畏”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这次溢油事故后果严重化,处理滞后化、索赔困难化的罪魁祸首。
康菲石油溢油事故就是一面镜子,它反射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无论是民族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在企业发生环境问题时,他们想到的并不是如何减少环境损失,更不是如何承担义务和责任,而是如何掩盖问题,逃避责任,这是一个民族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悲哀,更是环境法治的悲哀。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为我们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完善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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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概述
(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
《环境学词典》从环境信息对解决环境问题作用方面将环境信息界定为: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多种物质能量流进入环境系统之后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及后果的反馈性识别信号,为人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认知手段和共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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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NECE)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在
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规定:环境信息指下列方面的书面形式、影响形式、电子形式或其它物质形式的任何信息:(1)各种环境要素的状况,诸如空气和大气层、水、土壤、土地、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湿地、海岸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及组成部分,包括转基因生物,以及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2)正在影响或可能影响以上(1)项范围内环境要素的各种因素,诸如物质、能源、噪声、辐射、废弃物及辐射废弃物、排放物或其它向环境释放的物质;(3)正在影响或可能影响以上(1)和(2)项范围内环境要素及因素的措施(包括行政措施),诸如政策、立法、规划、计划、环境协议以及保护环境要素和因素的措施和活动;(4)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5)涉及以上(3)项措施和活动的成本效益分析、其它经济分析和假设;(6)正在或可能受以上(1)、(2)、(3)项影响的人类健康和安全状况,包括食物链污染、人类生活条件、文化遗址和建筑结构等。文件从保护公众与环境信息的紧密关系角度界定了环境信息的概念,所以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所含内容十分广泛,是迄今为止国际公认的最权威、最详尽的环境信息定义。
我国官方关于企业环境信息的释义是在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信息加以收集整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用以提供各种刺激与激励机制,从而改进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通过环境信息发布,使环境管理部门、公众和各类企业都了解和共享环境信息,从而对环境破坏行为产生压力,促使破坏者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使经济朝可持续方向发展。[3] 简言之,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企业以适当形式向公众公开与环境有关的信息的活动,它包含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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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和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4]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国还是一种较为新兴的事物,学者们对它的定义还不是十分统一。比如张式军学者认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公众团体或个人将获取和收集到的污染或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企业管理者、企业雇员、消费者、投资者、非政府组织和小区公众等利益团体进行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将小区和市场的激励机制引入到污染控制中来,使得原有污染控制机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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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富有成效。王军等认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为促进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
环境交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遵循信息公开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
[6]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等造成影响的有关信息。王秀兰
学者则认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将其所掌握的并应予以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某种方式让社会公众知晓。[7]其实各观点大同小异,环境信息公开,又称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法律的强制要求或者自愿地利用合理适当的方式向相对方公开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影响、环境行为、环境治理等环境信息的活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企业是否履行环境责任的客观要求,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重要方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体现了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态度,它正成为世界各国的法定要求。[8]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1、公众环境知情权理论
20世纪中后期,各种环境灾难的频发导致人类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话题日益关注,人们对环境污染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及突发环境问题的处理措施信息的需求空前强烈,环境知情权作为公众参与、监督和管理环境的基础和前提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环境知情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表现,也是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客观要求和基础环节。《中国经贸新词词典》给环境知情权下的定义是: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对本国及世界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及管理现状的相关信息享有充分的获得和方便的获取的权利,即公众享有对环境法律制度、政策发展现状的了解以及具体环境信息特别是与自身发展切实结合的信息的获取,这应该包括对在其所在区域从事各种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的了解,对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及其预防对策的资料的掌握等。[9]环境知情权在国际上首次亮相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即《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条原则指出: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的参加下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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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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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原则可以看出,联合国环境
信息公开立法基点便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及公众环境参与权,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只是为了保证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顺利和实质实现,
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对于国家而言可以降低国家环境管理成本,提高环境行政效率,而且很大程度上也有益于社会安定局面的形成和保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它是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环境信息、保护自身环境权利乃至生命财产权利等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公众不仅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政府组织,而且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保护环境知情权对企业而言,是压力也是动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避免国家强制力下的惩罚和社会公众因企业环境问题对企业的地址,企业必定更积极地关注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成本,注重企业良好企业环境形象的树立。需要说明的是,环境知情权对于企业而言并不全是现在大多数人所认为的对企业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限制和侵犯,各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基本都有规定,企业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或者豁免理由。作为对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向公众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不仅可以使公众感受到企业对环境、社会的认真负责的真诚态度,使企业树立起良好的企业环境形象,而且降低了因企业和公众之间沟通隔阂的存在而导致的资源浪费等消极后果,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
2、可持续发展理论
20世纪中叶,随着人类对大自然毫无节制的索取和破坏,大量环境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制约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最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而关于这个概念的正式确立则是在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上所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发展的需求[11]。对照传统的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更为强调在对发展理念的理解上使人类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予以更新,从而影响和导致人类行为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新。[12]可持续发展是追求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永续平衡的发展模式,经济一环境一社会三者相辅相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是条件,社会可持续发展是目标,其最终目标是保证“自然一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思想指导,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3]
企业作为社会特别重要的一份子,在实现自己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自然和其他社会主体以及后代人的发展利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就是企业履行可持续发展义务的一种重要体现。为了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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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要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尽可能低污染、低排放,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环境的危害,而且要真诚及时准确公开本企业的环境信息,这样一是可以使公众深入了解企业对保护环境作出的努力,提高企业环境形象,二是将企业的环境行为纳入公众监督之下,在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将企业强制纳入可持续发展中来。
3、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工业革命后,企业作为生产力的最主要拥有者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然而企业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但传统的企业责任观念和发展模式——不惜一切代价追求企业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似乎并不能解决这么多的问题,由此人们开始了关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的讨论。比如说企业的发展的目标不能是只着眼于企业自身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应该是企业、股东利益和社区环境的双重目标,企业必须关注自身的经营行为对周边环境乃至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企业追求利益的同时也还要兼顾债权人、员工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企业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体的相关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单单表现在企业依法诚实纳税上,而应该会有更多更复杂的内容;还有企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己的环境行为信息及不当环境行为引气的环境污染信息等,使企业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纳入大众监督的范畴,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找到途径等等。
学界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4]具体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和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15]换言之,社会责任理论表明公司(企业)的经营者是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一方面,其受公司(企业)股东的委托,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因此,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保证股东的投资收益性;另一方面,其受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委托,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企业需要积极履行保护环境、提高社区福利等社会责任。依照学者们的主流观点,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了一切可能受企业行为、决策影响的主体,如企业的债权人、消费者、雇员、以及其他的社会大众。[16]
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强烈需求促使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企业承担这种责任除了依靠自身责任意识以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法律的力量强制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以及通过多种经济杠杆鼓励激励企业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多种形式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主体
1、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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