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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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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长对此不同意。45名采煤工认为,矿检统计员检查那天出煤所含煤矿石均超标与事实不符,产煤质量符合规定,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资。??但要求煤矿给予每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1)45名采煤工申诉属于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理由何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何种程序处理45名采煤工申诉案?

答:(1)45名采煤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应提起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仲裁申请。本案中45名采煤工与某村办煤矿因给付工资发生争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基于给付工资的同一事实,并索要工资的共同理由,属集体劳动争议,应提起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名采煤工与某村办煤矿因给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

关系,有共同的申诉理由,应提起个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6条的规定,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

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特别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45名采煤工申诉案,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即由3名以上单数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1. 余某是某轮船厂职工,1998年10月在厂里办了停薪留职,期限为2年。1999年5月,

该厂经济效益下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5月16日厂里张贴公告,要求凡公告上由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余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厂房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2000年1月,余某回家探亲时方知被单位辞退。余某认为厂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回复劳动关系,遭到拒绝。2000年2月,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现行《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

要求的一方应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厂方明知余某停薪留职,既不通知余某本人,也不通知余某家人,导致余某无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应认为余某的仲裁时效出现延长事由,仲裁委员会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受理。

32.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答: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裁决引起的;(2)劳动争议诉讼由劳动争议诉讼活动和劳动争议诉讼关系构成。

33. 劳动争议诉讼有哪些特征?

答:(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4. 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哪些区别?

答:(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民事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劳动争议。 (2)诉讼当事人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诉讼当

事人比较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3)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劳动

争议主题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劳动争议诉讼中,采取“谁

主张,谁举证”原则。

35. 劳动争议诉讼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4)自愿合法

调解原则。

36.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有哪些特征

答:(1)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劳动争议的

人。 (3)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7. 大康公司的总部设在上海,在重庆设有营业部。为扩展西南业务,大康公司在上海招聘

了李某,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合同期内担任重庆营业部按其业绩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到重庆工作,后因奖金分配问题,李某与大康公司发生纠纷,重庆营业部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大康公司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此案应由重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并作出了裁决。李某对裁决不服,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大康公司可以同样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的申请作出了判决。

请问:本案管辖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

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员法院管辖。本案中,大康公司所在地的上海某基层人民法院和大康

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8.2002年4月,北京瀚华凯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瀚华凯捷公司软件工程师,月薪3600元。合同期限自2002年4月24日起至2003年4月23日止。2003年3月25日,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2004年4月23日。??电子邮件??因瀚华凯捷公司将其绝大部分工资改为津贴,故乡瀚华凯捷公司的领导提出离开公司,署名为陈某。??瀚华凯捷公司向陈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额外给予其3600元作为工作奖励。 此后不久,陈某拿着一份有背景海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要求瀚华凯捷公

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而瀚华凯捷公司已经给予的3600元奖金只是1个月的补偿金,在此基础上还应再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 面对海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瀚华凯捷公司表示不服??没有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本案中的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为什么?

答:本案关键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确定这一问题的前提是陈某的辞职邮件是否能

成为案件定性的证据。陈某虽认可该电子邮件发件人地址系其名下,但否认发出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通常,只有本人才能使用其邮箱地址,尽管在技术上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考虑到陈某本身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可判断其必然采取较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电子邮箱的安全性。同时,陈某与瀚华凯捷公司在发生离职电子邮件事件后就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故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可以确定从陈某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离职申请是真是的。陈某否认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合议庭对陈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电子邮件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之一,被司法时间广泛运用,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可以

作为人民法院的判案证据。

39.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开除、除

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撤销其作出的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其作出的错误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依法与劳动者补签或续签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5)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40.王某从事家具加工生意,2002年7月6日,王某与从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木匠张某口头约定,

张某按照王某制作的要求加工家具零件,王某按照加工零件的数量向张某支付报酬。张某按照约定加工并交付了家居零件,但是王某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张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均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1)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张某的申请?为什么?

(2)如果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答:(1)不能受理。因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2)人民法院应受理。因为本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

案范围。

41.陈某是某贸易公司的销售员,他和贸易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违约金问题产生纠纷,

贸易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车某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决支持了公司的申诉请求。仲裁裁决生效后,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提出,贸易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人员行贿,仲裁裁决不公平,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仲裁庭成员确有受贿的事实,违法作出了裁决,于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请问:哪些生效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答: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

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1)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42.小王是中港合资日兴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1998年5月,小王因清欠工作业绩突出,公司决定为其增加两级工资,自1998年8月起施行。当年7月,公司认识不通知小王,因公司效益不好,其增加的工资要到1999年1月补发。1999年1月,公司仍未补发工资,小王找到经理,经理称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小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王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王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再次受理。审理后,法院判决公司全额给小王补发工资。 请问: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再次立案? 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后还可以再行起诉。但再次起诉要遵守《劳动法》有

关期间规定的限制,即再次起诉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否则元仲裁裁决生效。小王起诉时实在法定的期限内,法院就应该受理本案。

43.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和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各自有什么特点?

答: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具有下特点:(1)劳动争议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必须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制作。 (3)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44.制作劳动争议判决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

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这是制作劳动争议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45.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和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

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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