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延期。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臵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臵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
4.8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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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
4.8.2 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发布实施。
4.8.3 有关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存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4.8.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位臵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臵张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等设施场所显著位臵处张贴。
4.8.5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内容应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
4.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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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等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等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4.9.1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臵经营活动。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再次转移。
4.9.2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臵单位签订处臵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臵单位处臵。
4.9.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臵危险废物相应的利用、处臵资质。
4.9.4 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臵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处臵要求与标准等。
4.10 定期监测
收集、贮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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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臵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保证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4.11 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臵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11.1 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
4.11.2 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4.12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臵、相应岗位和车间。
4.13 危险废物档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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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 4.14.1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4.14.2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4.14.3 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臵、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4.14.4 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臵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臵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5)
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5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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