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B省分公司发生资产损失需要以专项申报方式在税前扣除。
4.根据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所以A省甲公司对于B省分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采用清单申报方式在税前扣除。
(五)
【答案】 1.1日:
借:原材料 8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5日:
借:原材料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应付账款 23.4万元 14日:
借:委托加工物资 37.5万元 贷:原材料 37.5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81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万元[(37.5+10+1)/(1-5%)]×5% 贷:银行存款 2.55万元 22日:
借:库存商品 48.5万元 贷:委托加工物资 4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万元 贷:库存商品 48.5万元 28日:
借:固定资产 58.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万元 贷:库存商品 35万元 3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49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49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7万元
——应交城建税 0.2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1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08万元
2.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2+8.5-(13+3.4+1.81)=0.49(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消费税=(60+65)×5%-2.55=3.7(万元) 应交城建税=(0.49+3.7)×7%=0.2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0.49+3.7)×3%=0.1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49+3.7)×2%=0.08(万元)
3.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分解为销售货物和购入资产两笔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手双校,初级,中级,注会,注会综合,税务师,资格证,高会课件,联系QQ:37863298
四、综合分析题 【答案】
1.企业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1)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15000万元;
(2)开发成本=520+13260+5402+2040-1630=19592(万元); (3)开发费用=1630-9.6+(15000+19592)×5%=33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83241×5%×(1+10%)=4578.26(万元); (5)加计扣除=(15000+19592)×20%=6918.4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5000+19592+3350+4578.26+6918.40=49438.66(万元)。 2.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 (1)收入=83241万元;
(2)扣除金额合计=49438.66(万元);
(3)增值额=83241-49438.66=33802.34(万元); (4)增值率=33802.34/49438.66×100%=68.37%
(5)应纳土地增值税=33802.34×40%-49438.66×5%=11049(万元); (6)已预交金额=83241×5%=4162.05(万元);
(7)需补交土地增值税=11049-4162.05=6886.95(万元)。 3.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 贵公司满足竣工结算条件,应当办理竣工结算。 项目收入=83241万元
项目成本=15000+520+13260+5402+2040=36222(万元)
2014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5%(1+10%)+5000×5%+6886.95=7411.95(万元) 2014年度费用合计=580+30+1620=2230(万元) 调整项目: (1)招待费:85×60%=51万元,收入×0.5%=5000×0.5%=25万元,纳税调增=85-25=60(万元);
(2)保险费(人身商业保险)=3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 (3)广告费:收入×15%=5000×15%=750(万元),纳税调增=800-750=50(万元); (4)境外代理费:收入×10%=5000×10%=500(万元),纳税调增=550-500=50(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60+30+50+50=190(万元)。
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调增预计毛利额=(83241-5000)×20%=15648.20(万元),所以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5648.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3241-36222-7411.95-2230+190-15648.20=21918.85(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额=21918.85×25%=5479.71(万元); 4.企业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 5.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832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241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5479.7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479.7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简表) 行项目 次 12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B E I 3 C F J 4 G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 A D H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21 (九)赞助支出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A=850000 B=250000 C=600000 D=8000000 E=7500000 F=500000 G=0
H=5500000 I=5000000 J=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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