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3.2 广东省法律法规编制依据
(1)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修订; (2)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 (3)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
(4)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2004年9月; (5)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6)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
(7)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
[2011]48号;
(8) 《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 (9) 《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162
号);
(10)《广东省地下水功能规划》(2009年8月);
(11)《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粤环[2002]164号;
(12)《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函[1999]74号); (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
[2007]99号;
(16)《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
(1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
决定》,粤发[2011]26号,2011年12月;
(18)《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环函[2003]808
号;
(1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
号)
(20)《关于当前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粤环【2008】108号。 2.3.3 广州市法律法规编制依据
(1)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7)第66号公告《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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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2011年);
(3)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穗府【1999】第23号文); (4)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穗府【1993】 59号文);
(5)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穗府环字【1993】10号;
(6)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第58号文;
(7)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04年11月修订); (8)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2005修订); (9)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10)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人大常委〔1996〕第56号公告); (11)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7)第84号公告;
(12)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1]第64号公告; (13) 《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2000年9月)。 2.3.4 其它有关编制依据
(1) 建设单位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
(2) 《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 2.3.5 行业技术编制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543.1~16453.6-1996); (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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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评价标准
2.4.1 质量标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4a类标准; (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6)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GB 4284-84)。 2.4.2 排放标准
(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第二时段); (2)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2.5 评价重点
根据对项目的分析和选址的环境特征,本工程评价重点为:
(1)工程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重点是对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6 项目所在功能区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2.6.1 地表水功能区区划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所在区域主要地表水体为杨梅河,属于车陂涌支流。根据《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162号),并参照调整后的广州市饮用水域保护区划图,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根据《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穗府【1993】第59号文),“有城市景观功能要求或提供工农业用水功能要求的河涌:沙河涌、猎德涌、棠下涌、车陂涌、鱼珠涌、东圃涌、乌涌、文涌、南岗涌、海珠涌、石溪涌、塞坎涌、东涌。以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杨梅河作为车陂涌支流,水质目标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水系情况详见图2.6-1,调整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详见图2.6-2,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值见表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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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 Ⅳ类标准 污染物 pH 6~9 溶解氧(DO) 化学需氧量(COD) ≤30 生化需氧量(BOD5) 氨氮 ≤1.5 石油类 SS* 粪大肠菌群 ≤20000个/L 注:*SS参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
Ⅳ类标准 ≥3 ≤6 ≤0.5 ≤80 本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内(如设备清洗、路面洒水等),运营期工作人员及游客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三期)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珠江前航道。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第二时段),执行标准见表2.6-2。
表2.6-2 本项目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单位:mg/L(pH除外)
污染物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pH 6-9 BOD5 ≤300 COD ≤500 SS ≤400 动植物油 ≤100 2.6.2 地下水功能区划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水资源[2009]19号),本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属于珠江三角洲广州芳村至新塘地质灾害易发区,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保护目标为维持较高水位,边界地下水位始终不低于邻近咸水区地下水位。项目所在区域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见图2.6-3,水文地质单元区划见图2.6-4。地下水质量标准见表2.6-3。
表2.6-3 地下水质量标准 (单位:mg/L,pH值无量纲)
项目 pH 氨氮 Ⅲ类 6.5~8.5 ≤0.2 项目 高锰酸盐指数 硝酸盐 Ⅲ类 ≤3.0 ≤20
2.6.3 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1999]23号文件)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号),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所在区域属二类环境功能区,根据《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应在2012年开始执行该标准,因此,本报告提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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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标准值见表2.6-4,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见图2.6-5。
表2.6-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单位:mg/m3(标准状态)
污染物名称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一氧化碳(CO) 总悬浮颗粒物(TSP)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取值时间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二级标准 0.15 0.50 0.08 0.20 4 10 0.30 0.15 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经15米高烟囱排放,其中,烟色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 2.6.4 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东部,包括旧羊山以南新塘水库上游段、新塘水库及新塘水库与杨梅河连接段。新塘水库至旧羊山以南段现状主要为苗圃及天然绿地。新塘水库上游河道沿大观路西侧连入新塘水库,水库东面为大观路,北接旧羊山,西、南两侧规划地块为办公及村企用地,新塘水库与杨梅河连接段位于云溪路与软件路间的高压线走廊带,规划用地为绿地。
根据工程所在区域以及穗府(1995)第58号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本项目所在区域为2、4a(大观路两侧)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4a类标准。农村居住区和混合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交通干线大观路西面35米区域执行4a类标准。本项目具体执行标准值见表2.6-5。
表2.6-5 项目建成前沿线声环境现状执行标准 单位:dB(A)
类别 2 4a 适用范围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居住区 大观路西侧35米区域 昼间 60 70 夜间 50 55 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各阶段相关标准,建成后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2、4a类标准,见表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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