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系统稳定性下降。但这种影响是暂时的,施工结束后,将会迅速恢复。
(5)对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的影响
底泥疏浚工程对底泥和库水的搅动,会使水体化学成分的分布发生变化。原本沉积在河床底泥中的一些化学物质会随着搅动而释放到水体中,并随水流扩散,从而影响到施工点下游的杨梅河。由于目前水库的污染程度较严重,在其中生长的生物大多数都是耐污种,因此施工期对其影响有限。施工结束后,由于受污染的底泥已被清理,景观绿化开始恢复,未来水库水环境将大大改善。 1.3.3 施工期社会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交通影响
本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占道,施工固体废物运输会增加周边道路的交通压力,严重时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堵塞情况下,车辆减速、怠速行驶,会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一定影响。建设单位将积极与交通部门沟通,协助其在人流拥挤的路段要做好交通疏导,并做好交通组织方案,保证安全。
本项目施工期土方外运除可利用现有地方道路外,还需修筑部分临时交通道路与周边主干道相连形成交通网络,工程拟在新塘水库与杨梅河的连接段(约1.2km)修建施工临时便道,保证弃渣能及时外运。
项目临时建筑物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生产临时施工用房等,集中布置在设计堤岸旁空地,靠近大观路,方便出行。施工机械停车场设置在永久工程占地范围内。不设专门的机械修配厂及汽车修理厂。
通过上述交通组织措施,配合指示信息、交警指挥等措施,项目施工期涉及道路的交通状况将得到较好的控制,有效疏导车流人流,将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2)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影响
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现状房屋以C,D类临时房屋为主,主要位于新塘水库与大观路之间及苗圃中,新塘水库西边有一栋B4建筑,较破旧。目前,工程范围内地块已完成征拆,无需进行移民安置。
(3)恶臭影响
水库清淤方式尽量采用干式清淤,南面靠近水库坝址由于水位较深,将采用绞吸式清淤。工程施工期将施工现场划分为若干片区,各片区同时施工。总体施工时间较短,清淤过程污泥产生的臭味对周围环境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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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环评提出淤泥即清即运的方式,不临时堆放淤泥,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只是暂时的,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影响也随之消失。为避免清淤时可能产生的臭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强化清淤作业管理,保证清淤设备运行稳定,可减少清淤过程臭气的产生。如发现部分清淤点有明显臭气产生时,采取四周建挡板、加强对施工工人的保护等措施,把受影响范围降至最小。 1.3.4
营运期环境影响结论
1.3.4.1 营运期废水
本项目自身并不产生污水,主要为管理房工作人员及游客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珠江前航道,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1.3.4.2 营运期废气
本项目运营后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位于管理房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废气污染物量很少,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极小。 1.3.4.3 营运期噪声
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泵站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型潜水泵,将潜水泵安装在专用泵房内,泵房落实隔声措施等,营运期水泵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1.3.4.4 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管理房工作人员和游客产生的垃圾。景区内设有垃圾筒,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1.3.4.5 营运后水文情势的影响
本工程建设后,区域的水文情势在水位、流向和流量等因素上均有一定变化,但这种变化可提高整个水系的排涝、调蓄能力,尤其是下游水系的防洪排涝能力。 1.3.4.6 营运后对自身的防洪和地下水位影响分析
改造后的新塘水库坝顶比改造前高0.11m,相差很小。坝顶高程远远大于校核工况时安全超高,且水库周边地势均比较高。因此本次改造后水库防洪仍然安全,且增加了水库的蓄洪量,减小了下游的防洪压力,并在枯水期可为下游提供更多的水量。
水库改造后,集雨面积不变,没有外来水源进入,坝顶也只比改造前高0.11m,因此,水库改造前后区域地下水水位变化不大。 1.3.4.7 营运后下游连通段的防洪影响分析
本次新挖河道未改变杨梅河流域集雨面积,且连通段主要是以绿地和调蓄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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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间洪水具有调节作用,因此新开挖连通段不仅不会增加杨梅河的防洪压力,反而可以减轻杨梅河的防洪压力。
1.3.4.8 营运后对下游河道防洪影响分析
改造后水库通过闸门控制,溢洪道设计下泄流量仍为18.5m3/s,校核洪水时下泄流量仍为23.1 m3/s。没有增加下游河道的防洪压力。 1.3.4.9 对区域土地盐碱化的影响分析
本工程位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所在区域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为1843.7mm,且项目所在水域水位平缓,可正常流动,不存在没有排水现象。项目实施后,保证工程按设计方案建设,不会出现土壤盐碱化问题。 1.3.5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及富营养化应对措施
本项目为天河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社会公益类项目,建成后主要环境风险源为管理房设置的1台功率40kW的备用柴油发电机及其储油箱。由于项目所用的发电机功率小,存储的轻柴油量较少,产生的环境风险极小。
另外,由于新塘水库水源全部靠降雨补给,没有外来水源,一旦发生降雨量低于蒸发量的年份,则出现水量不足,可能引发水体富营养化。本项目防治水体富营养化的措施主要有:(1)对现状新塘水库进行清淤,堤岸加固及改造,增加水库的库容,为下游连接段提供可靠补水水源。(2)对新塘水库溢洪道口进行改造,新建泄洪闸,提高并控制水库蓄水水位,增加水库库容,提高雨洪调蓄能力。(3)新开挖新塘水库与杨梅河(西边坑)连接段,长约1.2km,将连接段建设成为景观河涌及绿色生态走廊,水生植物可以处理水质,减少富营养化。(4)新建水循环泵站及补水管道,使新塘水库及上游河道内的水体循环,保证水质。项目通过以上工程措施,可以保证水库最低水量,保持水体处于流动状态,进而应对库区及下游河流的水体富营养化。 1.3.6 综合结论
天河智慧城智慧水系(东部水系)连通一期工程是天河区智慧城建设的基础,是智慧城生态建设规划及水系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的建设会对沿线环境和敏感点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执行本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减缓或消除这些影响,将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建设单位只要严格遵守“三同时”管理规定,完成各项报建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报告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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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
2.1 评价目的
调查监测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掌握评价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环境生态要求和保护目标。
通过工程分析和污染源分析,了解本项目工程特点及污染物排放特征。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特点和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预测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及建设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环境质量可能发生的变化。
评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的影响和对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的合理性;提出在建设过程中减轻污染、保护生态的措施和在营运期间产生污染的预防、控制与管理的措施;为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确定以及业主进行生产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2.2 评价原则
(1)环境因素分析原则
随着本项目的开工建设与投入运行,必然对环境产生新的影响,受到影响的主要环境因素有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其中以水环境影响和生态环境影响为主。本报告将对这些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2)“突出重点”原则
以水环境影响和生态环境影响为重点,力争做到评价工作重点突出、内容具体、真实客观,最终得出的结论明确可信,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因此,本评价要对项目是否符合经济发展总体要求、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能否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等进行评述。
2.3 编制依据
2.3.1 全国性法律法规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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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1998年1
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
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9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
(14)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第2号
令;
(16)《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 (17)《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9)《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45号;
(2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第
5号令;
(2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环
发【2006】28号);
(2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环发[2012]130号);
(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环境保护部2012年51号公告) (2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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